前言 1
第一编 亲属 11
第一章 亲属 11
第一节 总说 11
第一款 亲属之种类及范围 11
第一项 亲属之种类 11
第二项 亲属之范围 14
第二款 亲属之称谓 17
第一项 同宗亲之称谓 17
第二项 外姻亲之称谓 22
第三款 亲系辈分及亲等 27
第一项 亲系及辈分 27
第二项 亲等 28
第二节 亲属关系之发生及消灭 32
第一款 自然血亲 32
第一项 自然血亲之发生 32
第二项 自然血亲之消灭 33
第二款 法定血亲 34
第三款 姻亲 40
第一项 姻亲关系之发生 41
第二项 姻亲关系之消灭 42
第三节 亲属关系之效果 44
第一款 私法上之效果 45
第一项 扶养义务 45
第二项 亲属先买权 46
第二款 公法上之效果 47
第一项 刑事法上之效果 47
第二项 行政法上之效果 48
第四节 宗族 50
第一款 总说 50
第二款 宗族组织 51
第三款 宗族关系之发生及消灭 51
第一项 宗族关系之发生 51
第二项 宗族关系之消灭 52
第四款 宗族关系之机能 52
第一项 宗族意识 52
第二项 宗族之机能 53
第二章 婚姻 55
第一节 总说 55
第一款 婚姻制度 55
第二款 婚姻之形式 56
第二节 婚姻之成立 60
第一款 婚姻成立之要件 60
第一项 实质的要件 60
第二项 形式的要件 69
第三节 定婚 78
第一款 定婚之效果 78
第二款 婚约之解消及其效果 79
第三款 婚约之无效及撤销 83
第四节 结婚 85
第一款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85
第一项 婚姻之无效 85
第二项 婚姻之撤销 87
第二款 结婚之效力 90
第一项 身分上之效力 90
第二项 财产上之效力 95
第五节 婚姻之解消 99
第一款 总说 99
第二款 离婚 100
第一项 固有法 100
第二项 前清时代 102
第三项 日据时期 103
第三款 离婚之效力 107
第六节 特殊婚姻 110
第一款 夫妾婚姻 110
第一项 总说 110
第二项 夫妾婚姻之要件 111
第三项 夫妾婚姻之效力 113
第四项 夫妾婚姻之终止 115
第二款 招婿婚姻 117
第一项 总说 117
第二项 招婿婚姻之目的 118
第三项 招婿之种类 119
第四项 招婿婚姻之要件 119
第五项 招婿婚姻之效力 120
第六项 招婿婚姻之解消 122
第三款 招夫婚姻 124
第一项 招夫婚姻之目的 125
第二项 招夫婚姻之要件 126
第三项 招夫婚姻之效力 127
第四项 招夫婚姻之解消 131
第五项 台湾光复后之招夫婚姻 133
第四款 童养媳 133
第一项 童养媳之目的 133
第二项 童养媳之种类 134
第三项 童养媳之要件 135
第四项 童养媳之效力 137
第五项 童养媳关系之解消 138
第六项 现行民法施行后之情形 139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48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之种类 148
第二节 亲生子女 150
第一款 婚生之推定 151
第二款 婚生之否认 152
第三款 认领及其否认 154
第四款 准正(升正) 157
第三节 收养子女 160
第一款 收养之目的 160
第二款 养子之种类 161
第一项 过房子 162
第二项 螟蛉子 163
第三项 养女 164
第四项 死后立嗣 165
第三款 收养之要件 166
第四款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172
第一项 收养之无效 172
第二项 收养之撤销 173
第三项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之效力 174
第五款 收养之效力 174
第六款 收养关系之终止 177
第四节 亲权 188
第一款 亲权与尊长权之关系 188
第二款 亲权人与服亲权之人 190
第三款 亲权之内容 193
第一项 身分上之权利义务 193
第二项 财产上之权利义务 195
第四款 亲权之消灭 196
第四章 监护 201
第一节 总说 201
第二节 前清时代之「讬孤」 205
第一款 讬孤之开始 205
第二款 讬孤之效果 206
第三款 讬孤之终了 207
第三节 日据时期之监护制 209
第一款 未成年人之监护 209
第一项 监护开始原因 209
第二项 监护人之确定 210
第二款 禁治产人之监护 211
第一项 监护开始原因 211
第二项 监护人之确定 212
第三款 监护人之缺格辞职及撤退 213
第一项 监护人之缺格 213
第二项 监护人之辞职 214
第三项 监护人之撤退 215
第四款 监护人之职务 216
第一项 身分上之监护 216
第二项 财产上之监护 217
第三项 监护人之报酬 220
第五款 监护之终了 220
第一项 终了原因 220
第二项 终了后监护人之义务 221
第六款 保佐人 222
第五章 扶养义务 225
第一节 总说 225
第二节 扶养义务人及扶养权利人 227
第三节 扶养义务之发生 230
第四节 扶养之程度及方法 231
第一款 扶养之程度 231
第二款 扶养之方法 232
第五节 扶养之变更及消灭 232
第六章 家 234
第一节 总说 234
第一款 家制之演变 234
第二款 家与户之关系 236
第二节 家之组织 238
第一款 家与房 238
第二款 家长与家属 239
第二节 家长权(尊长权) 241
第一款 家长之确定 241
第二款 关于身分上之权利义务 242
第三款 关于财产上之权利义务 244
第四节 家属 245
第一款 家属之种类 245
第二款 家属身分之取得及丧失 246
第三款 家属之权利义务 248
第七章 亲属会议 250
第一节 总说 250
第一款 亲属会议之沿革 250
第二款 亲属会议之目的 251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 253
第一款 亲属会议会员之资格 253
第二款 亲属会议会员之辞任及撤退 254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权限 255
第四节 亲属会议之召集及决议 258
资料附录(亲属) 260
一 婚姻 260
二 养子 285
三 亲子 297
四 扶养义务 298
五 监护 299
六 亲权 319
第二编 继承 321
第一章 台湾继承制度之沿革 321
第一节 清代 321
第二节 日据时期 326
第三节 光复后 333
第二章 清代台湾之家产制度 339
第一节 家制 339
第二节 家之性质 341
第三节 家之构造 342
第四节 家产之性质 342
第五节 家产之管理及处分 349
第一款 家产之管理 349
第二款 家产之处分 350
第六节 私产 350
第七节 家产之分析 352
第一款 分财之请求及其时期 352
第二款 家产之应分额 354
第一项 男子 354
第一目 亲生子 355
第二目 养子 355
第三目 长孙 356
第四目 嗣子 357
第五目 代位承分 358
第二项 女子 359
第三项 招婿及招夫 360
第四项 直系尊属(养赡料) 361
第三款 分析之程序及效力 362
第一项 分析之程序 363
第一目 财产之抽存 363
第二目 基本有份人份额之确定 363
第三目 财产之估价及搭配 364
第四目 拈阄 364
第五目 家债之处置 364
第六目 立阄分字 365
第二项 分居之效果 366
第一目 分居异财 366
第二目 分析之效力 366
第三章 日据时期台湾之继承制度 376
第一节 日据时期台湾之家产 376
第一款 前言 376
第二款 家产之性质 378
第三款 家产之管理 386
第四款 家产之应分人 395
第一项 男子 395
第二项 女子 400
第三项 寡妻 405
第四项 养瞻业 406
第五项 招婿与招夫 409
第六项 招婿招夫之子 412
第五款 家产之分析 415
第一项 分析之时期 415
第二项 分析之方法 417
第三项 分析之效力 419
第四项 分析观念上之转变 421
第五项 土地登记与继承 430
第二节 户主继承与财产继承 436
第一款 前言 436
第二款 户主继承 439
第一项 户主继承之开始原因 439
第二项 户主继承之顺位 441
第三项 法定之户主继承人 442
第一目 法定户主继承人之要件 442
第二目 分户与继承权之丧失 443
第三目 法定户主继承人之资格 448
第四目 法定之推定户主继承人之顺位 450
第四项 代袭户主继承人 451
第五项 指定户主继承人 452
第一目 指定户主继承人之要件 452
第二目 户主继承人指定之手续 454
第三目 户主继承人指定之撤销 454
第四目 户主继承人之指定与指定撤销之效果 455
第六项 选定户主继承人 455
第一目 选定户主继承人之意义与本质 455
第二目 因无法定推定户主继承人之被继承人死亡所为户主继承人之选定 457
第一 选定人 457
第二 被选定人 459
第三 选定之时期 462
第四 选定之效力 463
第三目 因法定推定继承人之死亡所为户主继承人之选定 464
第一 选定人 464
第二 被选定人 465
第三 选定之时期 466
第四 选定之效力 466
第七项 户主继承之效力 467
第一目 一般效力 467
第二目 特别效力 468
第一 隐居 469
第二 国籍之丧失 471
第三款 财产继承 472
第一项 财产继承之开始原因 472
第二项 因户主之户主权丧失而开始之财产继承 472
第一目 法定推定财产继承人 473
第二目 代袭财产继承人 473
第三目 指定财产继承人 474
第四目 选定财产继承人 475
第三项 因家族之死亡而开始之财产继承(私产继承) 475
第一目 前言 475
第二目 私产继承开始之原因与其顺位 477
第一 直系卑亲属 480
第二 配偶 481
第三 直系尊亲属 481
第四 户主 482
第三目 私产继承之继承财产范围 482
第四项 财产继承之效力 483
第一目 前言 483
第二目 共同继承与共有 483
第三目 应继分 485
第四目 共同继承人之应继分取回权 486
第三节 继承人之缺格与废除 494
第一款 前言 494
第二款 继承人之缺格 495
第三款 继承人之废除 496
第四款 继承人废除之撤销 496
第四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 498
第五节 继承之承认与抛弃 500
第六节 继承人之旷缺(无人承认继承) 502
第一款 前言 502
第二款 继承未定地整理规则之适用 503
第三款 不适用嫌承未定地整理规则之遗产 507
第七节 遗嘱 508
第八节 遗赠 511
第九节 特留分(遗留分) 513
第四章 光复后台湾继承之概况 519
第一节 民法施行后日据时期台湾继承习惯之适用 519
第二节 台湾民间继承习惯现况 525
第一款 前言 525
第二款 光复后之家 526
第三款 财产之分析 528
第四款 妇女之继承权 533
第五款 养子女之继承权 535
第六款 招夫招婿及其子之继承权 536
第七款 养赡财产 537
第八款 长孙额与功劳额 538
第三编 合会 549
第一章 合会之意义 549
第二章 合会之起源 551
第三章 我国合会概说 554
第一节 大陆各省之合会 554
第一款 轮会 555
第二款 摇会 559
第一项 堆积会 559
第二项 缩金会 560
第三款 标会 564
第四款 长寿会、孝衣会、葬社 568
第二节 台湾之合会 574
第一款 早期之台湾合会 574
第一项 前言 574
第二项 摇会 578
第三项 写会 584
第四项 摇干会 586
第五项 父母会 587
第二款 光复后之台湾合会 597
第一项 合会之现况 597
第一目 标会 597
第二目 摇干会 598
第三目 具有团体性之合会 599
第四目 父母会 600
第二项 合会之组织及会金之给付方法 601
第三项 会务之执行 602
第四项 会首之义务 603
第五项 倒会后之处置 603
第六项 合会之弊端与改进之途径 604
第四章 合会之法律关系 608
第一节 前言 608
第二节 合会之定义 609
第三节 合会在法律上之性质 612
第一款 外国有关合会性质之理论 612
第二款 我国合会之性质及其法律关系 621
第一项 单线关系之合会 621
第二项 类似合伙之合会 634
第四编 神明会 639
第一章 导言 639
第一节 神明会之定义及其种类 639
第二节 神明会之起源演变及其社会经济的背景 646
第一款 神明会在台湾盛行之原因 646
第二款 日据时期对于神明会之规律 647
第三款 光复后神明会不振之原因 649
第二章 前清时期之神明会 654
第一节 神明会之意义 654
第二节 神明会之目的及设立动机 655
第三节 神明会之会名 659
第四节 神明会之设立 660
第五节 会员之加入及退出 663
第六节 神明会之机关 668
第一款 意思机关 668
第二款 执行机关 668
第七节 神明会财产之管理及处分 670
第八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672
第九节 神明会之解散 675
第十节 神明会之性质 676
第三章 日据时期之神明会 686
第一节 日本民法施行以前对于神明会之几种措施 686
第一款 土地调查 686
第二款 土地登记规则 688
第三款 日本民法施行前之判例及其他措施 691
第二节 日本民法施行后神明会性质之再检讨 693
第三节 关于神明会之若干问题 700
第一款 神明会会员之应有部分 701
第二款 管理人之变更登记及假管理人或特别代理人之选任 701
第三款 关于神明会之诉讼 703
第四款 神明会规约之变更 703
第五款 神明会之新设立 704
第六款 神明会之解散 704
第七款 神明会之清算 706
第四章 光复后之神明会 707
第一节 神明会之演变 707
第二节 神明会之设立 710
第三节 神明会之机关 710
第一款 神明会之执行机关 710
第二款 神明会之意思机关 714
第四节 神明会之财产 715
第五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716
第六节 会员之加入及退出 717
第七节 会员地位之确认 718
第八节 神明会之法律上性质 721
第一款 神明会在实体法上之地位 721
第二款 神明会在诉讼法上之地位 724
第五章 结论 729
第五编 祭祀公业 733
第一章 导言 733
第二章 祭祀公业之社会经济之背景及其沿革 734
第一节 祭祀公业之社会经济之背景 734
第二节 祭祀公业之沿革 741
第一项 祭祀公业之起源 741
第二项 前清时代 742
第三项 日据时代 745
第四项 台湾光复后 749
第三章 祭祀公业之意义及其分类 752
第一节 祭祀公业之意义 752
第二节 祭祀公业之种类 756
第四章 祭祀公业之设立 758
第一节 祭祀公业设立之目的 758
第二节 祭祀公业设立之方法 760
第三节 祭祀公业之名称 765
第五章 祭祀公业之机关 769
第一节 派下总会 769
第二节 派下代表总会 771
第三节 管理人 772
第四节 假管理人 779
第五节 特别代理人 781
第六节 监事 781
第六章 派下权 782
第一节 派下权之意义 782
第二节 派下权之取得与丧失 783
第一项 派下权之取得 783
第二项 派下权之丧失 784
第三节 派下权之性质及其内容(派下与公业团体之关系) 785
第七章 祭祀公业之法律上性质 804
第一节 前言 804
第二节 类似日尔曼法之法人说 805
第三节 类似罗马法之法人说 809
第四节 公同共有说 810
第八章 光复后祭祀公业有关问题之探讨 816
资料附录(祭祀公业) 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