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信讬法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 2
第二章 信讬财产(第九条至十六条) 83
第三章 受益人(第十七条至二十条) 93
第四章 受讬人(第二十一条至五十一条) 97
第五章 信讬监察人(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九条) 143
第六章 信讬之监督(第六十条至六条) 148
第七章 信讬关系之消灭(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八条) 151
第八章 公益信讬(第六十九条至八十五条) 158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 178
第二篇 信讬业法 17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九条) 180
第二章 设立及变更(第十条至十五条) 206
第三章 业务(第十六条至三十二条) 233
第四章 监督(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440
第五章 公会(第四十六条至四十七条) 460
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八条) 506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 519
第三篇 附录 539
一、证券投资信讬及顾问法 540
二、所得税法相关条文 585
三、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相关条文 590
四、遗产与赠与税法相关条文 593
五、土地税法相关条文 598
六、平均地权条例相关条文 600
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条文 602
八、房屋税条例相关条文 603
九、契税条例相关条文 604
十、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政务人员财产强制信讬实施要点 605
十一、银行相关业务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07
十二、教育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16
十三、内政业务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24
十四、环境保护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32
十五、原子能业务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41
十六、文化法务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49
十七、消费者保护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57
十八、体育业务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65
十九、法务公益信讬许可及监督办法 673
二十、九二一地震灾区未成年人财产管理及信讬办法 681
廿一、九二一地震灾区禁治产人财产管理及信讬办法 684
廿二、证券投资信讬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讬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687
廿三、证券投资信讬事业设置标准 713
廿四、证券投资信讬基金管理办法 731
廿五、境外基金管理办法 767
廿六、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 792
廿七、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应注意事项 799
廿八、信讬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办理全权委讬投资业务操作办法 804
索引 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