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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09330463
  • 页数:430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为主体,逐条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请示答复、指导案例等,便于读者学习研究和实务操作。

一、税务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立法目的】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 2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其权限】 3

第六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4

第七条【税收宣传】 4

第八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5

第九条【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7

第十条【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7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7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回避】 8

第十三条【公众的检举权】 8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范围】 19

第二章 税务管理 19

第一节 税务登记 19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 19

第十六条【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5

第十七条【纳税主体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27

第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 28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29

第十九条【设置账簿】 29

第二十条【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内容】 30

第二十一条【发票主管机关】 30

第二十二条【发票印制】 37

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 38

第二十四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的保管】 39

第三节 纳税申报 39

第二十五条【纳税申报】 39

第二十六条【申报方式】 41

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 42

第三章 税款征收 42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42

第二十九条【非法定机关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50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50

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期限】 50

第三十二条【滞纳金】 50

第三十三条【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1

第三十四条【开具完税凭证】 51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51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 52

第三十七条【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52

第三十八条【税收保全措施】 53

第三十九条【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赔偿责任】 54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措施】 54

第四十一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主体】 55

第四十二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55

第四十三条【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责任】 55

第四十四条【阻止欠缴纳税主体的出境】 55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63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的欠税情形说明】 64

第四十七条【开付收据和开付清单】 64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64

第四十九条【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财产前的报告义务】 64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64

第五十一条【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还】 65

第五十二条【补缴税款】 65

第五十三条【税款缴入国库】 65

第四章税务检查 66

第五十四条【税务检查范围】 66

第五十五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68

第五十六条【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68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的调查权】 69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69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6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69

第六十条【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69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71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72

第六十三条【纳税主体虚假作账的责任承担】 72

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依法纳税申报的责任】 72

第六十五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责任承担】 72

第六十六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七条【抗税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八条【欠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73

第七十条【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二条【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74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妨碍税收工作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四条【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由税务所决定】 74

第七十五条【涉税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75

第七十六条【非法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的责任承担】 75

第七十七条【纳税主体逃避税款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十八条【未经委托非法征收税款的责任承担】 77

第七十九条【查封、扣押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主体勾结逃税的责任】 78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受贿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三条【违法征收或摊派税款的行政责任】 79

第八十四条【违法作出税收决定的责任承担】 79

第八十五条【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罚】 79

第八十六条【执行时效】 79

第八十七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 80

第八十八条【救济方式】 80

第六章 附则 80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 80

第九十条【适用除外规定】 81

第九十一条【条约、协定优先原则】 82

第九十二条【追溯力】 82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82

第九十四条【施行日期】 82

二、流转税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4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84

第二条【税率】 93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 93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94

第五条【销项税额的计算】 94

第六条【销售额】 94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95

第八条【进项税额的计算】 96

第九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97

第十条【不得抵扣的项目】 97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99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100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认定】 100

第十四条【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01

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01

第十六条【免税、减税的情形】 101

第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 102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 102

第十九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03

第二十条【征税机关】 104

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04

第二十二条【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119

第二十三条【纳税期限】 122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 122

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123

第二十六条【征收管理】 123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24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24

第二条【税目、税率】 134

第三条【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134

第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135

第五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136

第六条【销售额】 137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38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39

第九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40

第十条【纳税的核定】 141

第十一条【免税】 141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142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 142

第十四条【纳税期限】 143

第十五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143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143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46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46

第二条【税目、税率】 147

第三条【营业税兼营的规定】 148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149

第五条【营业额】 149

第六条【不得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形】 150

第七条【纳税的核定】 151

第八条【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52

第九条【免税、减税】 153

第十条【营业税起征点】 153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54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154

第十三条【征税机关】 155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155

第十五条【纳税期限】 156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157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157

三、所得税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58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58

第二条【应税所得项目】 160

第三条【税率】 166

第四条【免税】 167

第五条【减税】 169

第六条【应税所得的计算】 171

第七条【境外所得】 186

第八条【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 187

第九条【缴税期限】 192

第十条【计算单位】 197

第十一条【手续费】 197

第十二条【利息所得的征税】 198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199

第十四条【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200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

第一章 总则 201

第一条【适用范围】 201

第二条【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202

第三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203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 204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204

第 五条【应税所得的计算】 204

第 六条【企业收入总额】 205

第 七条【不征税收入项目】 207

第 八条【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的扣除】 208

第 九条【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211

第 十条【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212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213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 215

第十三条【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216

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217

第十五条【存货成本的扣除】 218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净值的扣除】 218

第十七条【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219

第十八条【年度亏损结转】 219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 219

第二十条【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220

第二十一条【税收法律优先】 220

第三章 应纳税额 221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21

第二十三条【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222

第二十四条【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223

第四章 税收优惠 224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224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 224

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所得】 225

第二十八条【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228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231

第三十条【加计扣除范围】 232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税所得的抵扣】 234

第三十二条【企业加速折旧】 235

第三十三条【应税所得的减计收入】 235

第三十四条【企业税额抵免】 236

第三十五条【制定税收优惠办法的授权规定】 237

第三十六条【专项优惠政策】 237

第五章源泉扣缴 238

第三十七条【源泉扣缴的条件与执行】 238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238

第三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所得税的缴纳】 241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242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242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的计算】 242

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安排】 243

第四十三条【纳税申报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责任】 244

第四十四条【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245

第四十五条【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249

第四十六条【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250

第四十七条【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251

第四十八条【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251

第七章 征收管理 252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52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252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252

第五十二条【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 253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253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254

第五十五条【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所得税的缴纳】 256

第五十六条【货币计量单位】 257

第八章 附则 258

第五十七条【已享受法定优惠企业的过渡性措施】 258

第五十八条【本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关系】 260

第五十九条【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规定】 260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260

四、车辆购置税 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61

第一条【纳税人义务】 261

第二条【购置的含义及单位的范围】 261

第三条【征税范围】 261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264

第五条【税率】 264

第六条【计税价格】 265

第七条【最低计税价格】 265

第八条【一次性征收制度】 266

第九条【免税、减税范围】 266

第十条【以外汇结算时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67

第十一条【征税机关】 267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的地点】 267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的时间】 267

第十四条【车辆登记注册】 268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的例外情形】 268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268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281

五、房产税 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83

第一条【征税范围】 283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283

第三条【房产原值】 289

第四条【税率】 289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范围】 289

第六条【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 292

第七条【纳税期限】 292

第八条【征收管理】 292

第九条【征收机关】 293

第十条【条例解释】 293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293

六、土地方面相关税收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94

第一条【立法目的】 294

第二条【纳税范围】 294

第三条【税额计算】 301

第四条【年税额】 301

第五条【税额幅度】 301

第六条【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302

第七条【定期减免规定】 302

第八条【缴税方式】 302

第九条【新征收土地的缴税方式】 303

第十条【征税机关】 303

第十一条【征收管理】 303

第十二条【纳入财政预算】 303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303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304

第一条【立法目的】 304

第二条【耕地的法律定义】 305

第三条【纳税范围】 305

第四条【一次性征收规定】 306

第五条【税额】 306

第六条【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307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 307

第八条【免税的情形】 308

第九条【交通、航运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309

第十条【农村居民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310

第十一条【免征、减征的例外情形】 310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311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规定】 311

第十四条【占用农、林、牧、渔等用地的纳税规定】 312

第十五条【征收管理】 313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314

第一条【立法目的】 314

第二条【纳税范围】 314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328

第四条【增值额】 328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328

第六条【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计算】 328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31

第八条【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331

第九条【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税的情形】 332

第十条【纳税申报】 332

第十一条【征税机关】 333

第十二条【权属变更手续】 334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334

第十四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34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334

七、其他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35

第一条【纳税范围】 335

第二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35

第三条【税率】 336

第四条【计税依据】 337

第五条【应纳税额】 337

第六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 339

第七条【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339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40

第九条【纳税期限】 340

第十条【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340

第十一条【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40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341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341

第十四条【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46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347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 347

第二条【应纳税凭证】 347

第三条【税率、税额】 348

第四条【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349

第五条【缴纳方式】 350

第六条【印花税票的使用规定】 350

第七条【书立或受领时贴花】 350

第八条【金额贴花】 351

第九条【补贴印花税票】 351

第十条【征税机关】 352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的监制】 352

第十二条【监督义务】 353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354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 356

第十五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施行细则】 356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63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 363

第二条【税目、税额】 363

第三条【税额的确定】 364

第四条【税额的适用】 365

第五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365

第六条【课程数量】 366

第七条【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366

第八条【不得减税或者免税的情形】 366

第九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66

第十条【征税机关】 367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 367

第十二条【纳税地点】 370

第十三条【纳税期限】 371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 371

第十五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71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73

第一条【立法目的】 373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373

第三条【计税依据】 374

第四条【税率】 374

第五条【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

第六条【税收用途】 374

第七条【专用于乡镇维护和建设的税款】 374

第八条【摊派禁止】 375

第九条【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75

第十条【施行日期】 375

八、关税 3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76

第一章 总则 376

第一条【立法目的】 376

第二条【适用范围】 377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377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 377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 378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378

第七条【保密义务】 378

第八条【奖励规定】 378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378

第 九条【税率的种类】 378

第 十条【税率的适用(一)】 379

第十一条【税率的适用(二)】 379

第十二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379

第十三条【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380

第十四条【报复性关税税率】 386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税率】 386

第十六条【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386

第十七条【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 386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387

第十八条【完税价格】 387

第十九条【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387

第二十条【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 388

第二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388

第二十二条【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 389

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89

第二十四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390

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390

第二十六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90

第二十七条【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90

第二十八条【成本、费用等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391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391

第二十九条【关税申报时间】 391

第三十条【关税的补充申报】 391

第三十一条【商品的归类及税则号列】 392

第三十二条【海关组织代验、检验】 392

第三十三条【查阅、复制权】 392

第三十四条【海关质疑权】 392

第三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可以要求海关作出书面说明】 393

第三十六条【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计算】 393

第三十七条【滞纳金】 393

第三十八条【按人民币计征关税、滞纳金】 393

第三十九条【延期缴税的规定】 394

第四十条【提供担保】 394

第四十一条【进口关税】 395

第四十二条【复运进境、出境】 395

第四十三条【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形】 396

第四十四条【重新征收关税】 397

第四十五条【免征关税的情形】 397

第四十六条【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 397

第四十七条【代征税】 398

第四十八条【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398

第四十九条【补税】 398

第五十条【申请退还关税的情形】 398

第五十一条【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关税后的处理】 399

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处理】 399

第五十三条【退库管理】 399

第五十四条【报关企业的责任】 400

第五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或资产重组】 400

第五章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401

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 401

第五十七条【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的征税】 401

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 401

第五十九条【纳税手续的办理】 401

第六十条【进口税的计算】 402

第六十一条【适用税率的确定】 402

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的税率和完检价格】 402

第六十三条【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等规定】 402

第六章 附则 402

第六十四条【复议申请】 402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403

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 403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 420

附录: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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