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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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姚瑞光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62036753
  • 页数:133 页
图书介绍:本书作者对第三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由于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提倡要搞第三审制度,所以该书对我国也不无参考价值。

壹 目前第三审判决之模式 1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二一三号 1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二九六号 2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四八三号 3

贰 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规定 5

叁 不必记载“事实” 7

肆 “理由”应记载“原判决确定之事实” 9

伍 第二审判决书应载明经“确定之事实” 10

陆 无记载当事人起诉主张及抗辩事实之必要 11

柒 判决“理由”得引用原判决 13

捌 原审笔录有记载,上诉理由未指摘遗漏,第三审法院应不得“斟酌该漏未认定之事实而为判决” 16

玖 以未表明上诉理由而驳回上诉之裁定,不应兼论其上诉为无理由 17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十四号裁定 17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六十五号裁定 18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九十四号裁定 19

例四 2005年台上字第九八七号裁定 19

拾 增设第四六九条之一,致几无上诉之可能 21

拾壹 大理院之判决如何制作 26

拾贰 大理院判决书举隅 28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28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 33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34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 37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 38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 41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 44

拾叁 大理院判决之评价 67

一、名副其实之法律审 67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67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表明 67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68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表明 68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表明 68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表明 69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表明 69

二、明确表示法律见解,无推由原审研求之语式 69

拾肆 “最高法院”判决之现状 72

一、法律问题,不明确表示己见 72

二、法律见解不正确甚至错误 74

(一)先认上诉不合法,继认上诉无理由 74

(二)见解失当、错误 75

一 误用法律名词 75

二 不知财产权诉讼与非财产权诉讼之区别 77

三 不知第二五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基础事实同一者”之意义 77

四 非同一诉讼标的,认系同一诉讼标的 78

五 误解“以一诉主张数项标的,其价额合并计算之” 79

六 不知民法第八二三条,非共有人诉请法院分割共有物之依据条文 81

七 台湾之祭祀公业,设有管理人者,得以管理人名义起诉或被诉,于法无据 82

八 不知“公用地役”之意义而误用 82

九 认祭祀公业财产,系公同共有之公业土地 84

十 认某某寺信徒,有撤销信徒大会决议之形成权 84

十一 认抛弃法定抵押权,系行使权利,违背诚信原则 85

十二 无上诉而发回更审 85

十三 误认确认亲子(父与子女)关系存否之诉,“仍属民法第一○六三条之否认之诉范围” 86

拾伍 第三审判决之改进 89

一、关于当事人者 89

(一)合伙商号,无当事人能力 89

(二)分公司不应有当事人能力 89

(三)台湾之祭祀公业,应有当事人能力 90

(四)第五十四条之诉之原告,非“参加”诉讼,不应称为“参加”或“主参加” 90

(五)法人之董事及政府机关之代表人,不应称为“代理人” 91

二、关于事实者 92

(一)不必记载当事人主张或抗辩之事实 92

(二)必载第二审判决所确定之事实 93

三、关于理由者 95

(一)仅就上诉理由指摘者为论断 95

(二)得引用第二审判决所记载之理由 95

拾陆 试作第三审判决 97

一、2005年台上字第三○○号确认地上权存在 97

二、2005年台上字第六○三号给付补偿金 98

三、2005年台上字第七四二号确认当选无效(选举无效) 99

四、2005年台上字第五九九号分割共有物 101

五、2005年台上字第四○七号确认法定抵押权存在 102

六、2006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号(裁定) 103

拾柒 表格式之判决 108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三○○号 109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七四二号 110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六○三号 112

例四 2005年台上字第四○七号 114

例五 2006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116

附一 判决书复制本之一 118

附二 判决书复制本之二 124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