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3
简称 3
定义 3
目的与适用 4
执法机关 5
协定 7
第一章 移居加拿大 8
第一节 入境前的要求与挑选 8
入境前要求 8
挑选永久居民 8
保荐外国人 8
条例 9
第二节 检查 9
第三节 进入加拿大与在加拿大境内停留 10
入境与停留 10
身份与准予入境 11
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13
身份证件 15
条例 15
第四节 禁止入境 16
第五节 身份丧失与遣返 20
禁止入境报告 20
移民庭进行准入聆讯 20
丧失身份 20
执行遣返令 21
条例 22
第六节 拘留与释放 22
第七节 上诉权 24
第八节 司法审查 27
第九节 证书和信息保护 28
解释 28
证书 28
拘留或释放 29
信息保护 31
特别辩护人 32
其他审理或审查 34
条例 35
第十节 一般规定 35
处理申请和请求的指令 35
货款 36
收费 36
社会保险号码卡 36
代理 37
条例引置的内容 37
向议会报告 37
第二章 难民保护 38
第一节 难民保护、公约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 38
第二节 公约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 39
申请难民保护 39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提交资格 39
暂停或终止审理申请 41
引渡程序 42
未确认身份的申请人 42
难民保护申请裁定 43
难民保护终止 43
申请撤销保护 43
向难民上诉庭上诉 44
第三节 遣返前风险评估 45
保护 45
禁止遣返原则 47
第三章 执法 47
偷渡和贩运人口 47
与证件有关的犯罪 48
普通犯罪 49
犯罪收益 50
起诉犯罪 51
没收 51
有执法权的官员 52
治安官 53
可以罚单处罚之罪 53
女王应收之款 54
女王应收之款的清收 54
运输公司 55
信息共享 56
第四章 移民与难民委员会 56
委员会的组成 56
总部与职员 58
主席的职责 58
委员会的运转 59
各法庭通用的规定 59
难民保护庭 61
难民上诉庭 62
移民庭 62
移民上诉庭 63
纠正和惩戒措施 63
第五章 过渡条款,相应及相关修正案,协调修正案,废止和生效 65
过渡条款 65
与本法相关的修正 67
术语 69
协调修正 69
废止 69
生效 69
附录 70
相关修正法案条款 70
尚未生效的修订 73
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 87
第一章 解释与适用 87
第一节 解释 87
第二节 家庭关系 92
第二章 一般规定 93
第一节 入境前要求的证件 93
第二节 申请 94
第三节 文件与经公证的副本 96
第四节 有偿代理 96
第三章 禁止入境 97
第四章 程序 101
第一节 签发签证 101
第二节 准予进入加拿大境内 101
第三节 进行检查 102
总则 102
其他检查方式 105
准予入境 106
实施检查措施 106
本法第23条适用 107
出席准入聆讯的义务 107
保证金或担保 107
证件要求 109
第五章 永久居民 112
第一节 永久居民卡 112
第二节 居住义务 115
第三节 许可证持有人 117
第四节 许可证持有人类 117
第五节 人道主义关怀与同情 119
第六节 永久居民签证 120
第七节 成为永久居民 122
第六章 经济类 123
第一节 技术工人 123
解释 123
联邦技术工人 123
联邦技术工人类 123
评分标准 125
要求 131
过渡性联邦技术工人 131
过渡性联邦技术工人类 131
要求 132
魁北克技术工人类 132
省提名人员类 133
加拿大经历类 134
第二节 商业移民 136
定义 136
投资者 141
投资者类 141
基金 141
省挑选的投资者 143
企业家 143
企业家类 143
条件 143
省挑选的企业家 144
自雇人员 144
自雇人员类 144
省挑选的自雇人员 144
挑选标准 145
总则 145
经历 145
适应能力 147
要求 148
挑选 149
过渡性联邦投资者、企业家和自雇人员 150
过渡性联邦商业类 150
要求 152
第三节 家庭护理员 152
第七章 家庭团聚类 154
第一节 家庭团聚类 154
第二节 加拿大境内的配偶或普通法伴侣类 158
第三节 保荐人 160
第八章 难民类 166
第一节 海外公约难民和海外受人道主义保护的人 166
定义 166
总则 167
海外公约难民 169
海外受人道主义保护的人 169
受保护的临时居民 171
第二节 保荐 172
第三节 申请提交资格认定 174
第四节 遣返前风险评估 178
第五节 受保护的人——永久居住 181
第九章 临时居民 183
第一节 临时居民签证 183
临时居民签证持有人 183
申请作为临时居民在加拿大境内延期停留 183
恢复临时居民身份 183
第二节 临时居民的条件 184
第三节 不需要许可证的工作 185
第四节 不需要许可证的学习 188
第五节 临时居民签证豁免 188
第十章 游客 191
第十一章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和冬季残奥会已废止 191
第十一章 工人 193
第一节 总则 193
第二节 申请工作许可证 193
第三节 签发工作许可证 195
第十二章 学生 198
第一节 总则 198
第二节 申请学习许可证 198
第三节 签发学习许可证 200
第四节 在加拿大境内学习的限制 200
第五节 学习许可证的效力与过期 201
第十三章 遣返 202
第一节 遣返令 202
第二节 遣返令的具体适用 203
第三节 暂停执行遣返令 206
第四节 执行遣返令 208
第十四章 拘留与释放 210
第十五章 移民上诉庭 212
第十六章 扣押 213
第十七章 运输 215
第十八章 贷款 223
第十九章 收费 226
第一节 总则 226
第二节 申请签证和许可证的费用 227
永久居民签证 227
临时居民签证 228
临时居民许可证 230
工作许可证 231
学习许可证 232
第三节 申请留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的费用 233
第四节 永久居住的权利 234
第五节 其他申请或服务收费 235
家庭团聚类保荐申请 235
延长准予作为临时居民在加拿大境内停留的期限 235
恢复临时居民身份 236
本法第25条规定的申请 236
永久居民卡 236
认定改过自新 237
批准回到加拿大 237
认证和重新办理移民证件 237
办公时间外检查 237
其他检查方式 237
移民统计资料 238
第二十章 过渡性条款 238
第一节 解释 238
第二节 总则 239
第三节 执行 239
第四节 难民与人道主义安置项目 244
第五节 难民保护 245
第六节 法庭程序 247
第七节 担保 248
第八节 未随行家庭成员 249
第九节 未婚夫 250
第十节 收费 250
第十一节 经济类 251
第二十一章 废止与生效 253
废止 253
生效 253
附录1 254
尚未生效的修订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