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范围】 4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措施】 9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11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14
第六条 【政府的责任】 15
第七条 【工作主管部门】 18
第八条 【人民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20
第九条 【全民参与原则】 21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表彰和奖励】 23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25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25
第十二条 【调查方法和要求】 29
第十三条 【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信息】 31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调查的要求】 32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调查的要求】 33
第十六条 【调查活动中的禁止性规范】 35
第十七条 【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36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40
第十八条 【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40
第十九条 【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要求】 43
第二十条 【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要求】 44
第二十一条 【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要求】 45
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程序及评审原则】 47
第二十三条 【公示程序】 49
第二十四条 【批准、公布程序】 50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52
第二十六条 【专项保护规划】 53
第二十七条 【专项保护规划的监督和检查】 56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59
第二十八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制度】 59
第二十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及评审程序】 62
第三十条 【政府的责任】 66
第三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退出机制】 69
第三十二条 【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73
第三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整理及出版活动】 75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78
第三十五条 【公共文化机构等的责任】 81
第三十六条 【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 83
第三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8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88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88
第三十九条 【对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行为的法律责任】 91
第四十条 【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责任】 93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5
第四十二条 【刑事责任】 98
第六章 附则 102
第四十三条 【建立地方名录的特别规定】 102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及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特别规定】 103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日期】 106
第二部分 附录 109
附录一: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109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议案 11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 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3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13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50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152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16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173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82
附录二: 190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介 190
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制定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规定 195
地方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 202
亚洲一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208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概况 212
各地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 217
地方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 222
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 238
北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情况 245
贵州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 249
贵州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 252
云南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 258
云南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意见 265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270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意见 277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一些看法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