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
第一章 公司之意义 1
壹、公司为法人 3
一、概说 3
二、法人本质与无限公司之立法矛盾——组织体理论与分离原则是否为法人当然应具备之本质? 3
贰、公司为社团法人 4
一、概说 4
二、一人公司是否违反社团之本质?——「特别法上之社团」说 5
叁、公司为营利性之社团法人 7
一、概说 7
二、「营利目的」与「所营事业」之区别 7
肆、公司为依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9
第二章 公司之种类 11
壹、依公司法之分类 13
一、概说 13
二、德国与英美立法体制及公司种类之介述 13
(一)德国公司法体制大要 13
(二)英、美公司法体制大要 14
贰、依学理上之分类 19
一、人合公司 19
二、资合公司 19
三、中间公司 19
四、人合与资合公司区别之实益 20
(一)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或分离——组织上之差异 20
(二)公示原则采行程度上之差异 21
(三)股份转让难易之差异 22
(四)得否成立一人公司之差异 23
叁、依股东人数之分类 23
一、概说 23
二、一人公司之开诚方式 25
(一)设立时之一人公司 25
(二)成立后之一人公司 25
(三)一人公司之疑议与立法——以德国立法例为参考之大要 26
肆、依管辖系统上之分类 28
一、本公司 28
二、分公司 28
(一)为分支机构 29
(二)为组织健全,有营业行为,且办理分公司登记之分支机构 29
1.组织健全 29
2.营业行为 30
3.分公司登记 30
(三)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 30
三、分公司之诉讼能力 30
伍、依控制关系上之分类 31
陆、依资本比例之分类 32
一、公营公司 32
二、民营公司 33
第三章 公司法之概念 35
壹、公司法之意义与性质 37
贰、公司法之适用——民商分立与合一之适用差异 39
叁、我国公司立法简史 41
肆、公司之经济作用 41
第四章 公司之设立 43
壹、公司设立之意义 45
贰、公司设立之立法主义 45
叁、公司设立与成立之区别 46
一、订立章程 46
二、缴纳出资额 47
三、设置机关 47
四、申请登记 48
(一)一般公司之登记 48
(二)特殊公司之登记——先取得许可,再行登记 48
(三)登记之效力 49
1.共通之效力 49
2.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殊效力规定 49
3.未为变更登记之效力 50
4.公司法§19之诠释与检讨 51
肆、设立中一人公司之法律性质(Die Einmann-Vorgesellschaft) 59
伍、公司登记之撤销或废止——公§9 62
一、公司法§9之立法目的 62
二、公司法§9I「股款」之意涵何在? 63
三、违反公司法§9I之法律效果 64
(一)被发还或收回股款股东之法律责任 64
(二)公司负责人及公司之法律责任 65
第五章 公司之名称 67
壹、公司名称与商标之意义与性质 69
贰、公司名称之使用原则 70
叁、公司名称自由选用之例外 71
一、禁止使用相同之公司名称 71
二、个人姓名、英文名称及其他使人误认或妨害公序良俗名称之禁止 73
肆、公司名称类似之相关问题探讨——删除公司名称类似审查之检讨 74
伍、公司名称之保护——侵害公司名称之法律效果 77
一、民法上之法律效果 77
二、公司法上之法律效果 77
三、商标法上之法律效果 78
四、公平交易法上之法律效果 78
陆、公司名称权之取得与消灭 79
一、公司名称权之取得 79
(一)原始取得 79
(二)继受取得 79
1.一并转让 80
2.分别转让 82
二、公司名称权之消灭——特别是公司人格消灭时间(清算终结)之见解分析 83
(一)国内见解 83
(二)德国见解 84
(三)本书见解 85
第六章 公司之能力 89
壹、公司之权利能力 91
一、性质上之限制 91
二、法令上之限制 91
(一)转投资之限制——公§13 91
1.转投资之意义及利弊 91
2.转投资之立法规范 92
3.公司法对转投资规定之缺失 92
4.违反公司法§13I之法律效果——包括应否禁止公司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93
(二)资金贷放之限制——公§15 98
1.概说 98
2.对资金贷放规定之分析与检讨 99
(三)公司保证之限制——公§16 101
1.立法目的、沿革及意义概说 101
2.公司为保证之原则与例外 103
3.§16I保证方式之分析——公司得否提供物保、票据保证、背书? 104
4.违反§16I之法律效果 106
贰、公司之行为能力 107
一、现行规定——代表之机关及范围 107
二、代表权之法律性质 109
三、代表权之限制及其违反效果 111
(一)是否受公司目的之限制? 111
(二)代表权之法定限制及其违反效果——公司法§57之例外规定 112
1.法律上禁止之行为 112
2.因与公司利益相反,依法改由监察人或另选他人为代表人之情形 113
3.其他依法改由他人代表之情形 113
4.依法以章程特定代表人之情形 113
5.依法经股东决议或股东会同意,代表权始生效力之情形 113
(三)公司对代表权之内部限制及其违反效果——公司法§58之规定 114
四、代表权之滥用 115
(一)恶意合作 115
(二)公司代表人明显逾越内部关系所定之权限 115
(三)有认识的损害公司利益 116
叁、公司之侵权行为能力——公§23Ⅱ 118
一、§23Ⅱ之立法意旨——赔偿责任性质之争议 118
(一)侵权行为说 118
1.从法人之本质分析 118
2.公司负责人与法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之理由 119
(二)法定责任说 119
1.从文义及法律体系上比较分析 120
2.从实务需要及法治史上观察—对加重公司负责人责任见解之评析 121
3.外国立法例之比较 122
二、我国公司法§23Ⅱ构成要件之分析 124
(一)须为公司负责人之行为 125
(二)须因执行业务之行为 125
(三)须具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归属之分析 125
1.股东 125
2.债权人及其他第3人 127
第七章 公司负责人 131
壹、公司负责人意义 133
一、业务执行权、公司代表权与负责人之关联性 133
二、公司负责人之分类及彼此关联性 133
贰、公司负责人之义务与责任 134
一、概说一法定义务与概括义务并存规定 134
二、公司负责人对公司之忠实及注意义务——公§23I 135
(一)§23I之立法目的及构成条件 135
(二)公司负责人资格之取得——选任行为与任用契约之性质及相互关系 136
(三)忠实与注意义务之意义及理论基础——英美与大陆法系之异同点 141
(四)忠实与注意义务——公§231——之规范功能 144
(五)忠实与注意义务之法律性质 145
(六)忠实与注意义务之衡量标准——民法与公司法上之差异 146
1.忠实义务——公司利益优先原则 146
2.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之客观注意及主观商业判断原则之综合运用 148
(七)忠实与注意义务之具体类型 154
1.忠实义务之具体类 154
2.注意义务之具体类型——以董事为例 195
(八)关系企业之忠实及注意义务 199
1.德国立法例 199
2.我国关系企业负责人之责任 203
叁、公司之经理人 206
一、经理人之意义 206
二、经理人之资格 207
三、法人,公司机关,及有代表权之股东得否充任公司之经理人? 208
四、经理人之职权范围 210
五、对公司法§31Ⅱ之检讨 212
(一)经理人之认定 212
(二)经理人之职权分析 212
六、与德国经理人立法例之比较 214
七、旧公司法§35删除理由之检讨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