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egislative Procedure of Compiling Civil Code in a“Mode of Codifying Non-Basic Laws”—A Thought on Constitutio-nality by“Pragmatic Methods” 1
Ⅰ.The Necessity of Substantially Compiling Civil Code as Soon as Possible 2
Ⅱ.Resources Available and Major Difficulties in Compiling a Civil Code by“Pragmatic Methods” 12
Ⅲ.The Legislative Procedure Designed for Compiling Civil Code in the Model of“Codification of Non-3asic Laws” 28
Ⅳ.What Can We Do Now?Prepare Everything,and Wait for that Crucial Opportunity! 46
民法典编纂路线图 53
第一编 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性分析 57
第一章 尽快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的必要性 57
第一节 应该客观评估“编纂民法典”决定在《依法治国决定》中的重要程度 57
第二节 应该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 60
第三节 不及时编纂民法典将导致三大政治难题 63
第二章 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意识 69
第一节 “民主地”并“科学地”编纂民法典 69
第二节 加强编纂民法典的宪法意识 74
第三章 编纂民法典的“实用主义思路” 81
第一节 编纂民法典的第四种思路——“实用主义思路” 81
第二节 “实用主义思路”下的民法典结构设计 87
第二编 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考量 93
第四章 合宪性判断的对象——以《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违宪风波”为例 93
第一节 对“违宪风波”的简要回顾与学术评价 93
第二节 对“违宪风波”的几点评议 101
第三节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物权法的合宪性 106
第四节 物权保护如何达到《宪法》第12条的要求 110
第五节 “为什么不制定民法总则?”——“二次违宪风波”的担忧 119
第五章 法律解释的合宪性——以《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的解释为例 122
第一节 《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可能存在的疑义 122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路径分析 125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选择 128
第四节 《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的立法真意 132
第五节 “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与立法技术瑕疵补救 137
第六章 立法程序的合宪性——以《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为例 140
第一节 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是产生过程性违宪风险的背景性原因 141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非基本法律”地位与立法程序的合宪性 144
第七章 法律适用的合宪性——以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为例 148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体系影响 148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基本类型 150
第三节 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内容确定 155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规则 166
第五节 未来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立法展望 177
第八章 人格权种类设定的合宪性——以身体权为例 182
第一节 我国民法上的身体权与《宪法》上的身体权内涵存在的偏差 182
第二节 《民法通则》上“生命健康权”的确立过程 184
第三节 《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对“身体权”的学理解释 188
第四节 《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对“身体权”的三种扩张解释方案 191
第五节 20世纪90年代中期身体权在学理上的逐渐独立 193
第六节 将身体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规定的立法构想 198
第九章 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宪性——以赔礼道歉为例 204
第一节 赔礼道歉作为法律责任方式的源头是1957年社会主义爱国公约运动 205
第二节 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在《民法通则》上的确立过程 209
第三节 未来民法典应该坚持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进行规定 229
第四节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承担 240
第五节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执行 247
第三编 “实用主义思路”下的民法典编纂路线图 257
第十章 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设计 257
第一节 盘点编纂民法典的可用资源 257
第二节 立法机关近期编纂民法典的三大主要困难 259
第三节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官方背景的“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 265
第四节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立法方案》 269
第五节 起草400条以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化方案》 271
第六节 由全国人大通过审议《民法法典化方案》实质性地进行“法典化” 274
第十一章 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更新实质意义上“民法总则”制度 278
第一节 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的立法动向 278
第二节 从三份《民法总则(草案)》内容看本次《民法总则》立法的目的 279
第三节 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面临的主要难题 285
第四节 “实用主义思路”下更新实质意义上“民法总则”制度的立法选择 290
第五节 “实用主义思路”下“并行模式”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 293
第六节 “实用主义思路”下“修改模式”具有的三大主要优点 297
第十二章 在《民法通则》中设置“债与责任”章规定“债法总则”制度 301
第一节 写不写?——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的必要性 302
第二节 写什么?——债法一般性规则内容的选择性 309
第三节 怎么写?——债法一般性规则立法的技术性 318
第四编 编纂民法典的扩展性讨论 331
第十三章 编纂民法典的法制背景——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 33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展开与转化 331
第二节 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的判断标准 336
第三节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的确定 340
第四节 “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 349
第十四章 编纂民法典的辅助性工作 355
第一节 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以《两岸四地民法示范法》为例 355
第二节 “裁判文书民事习惯调查”计划 358
附 录民事裁判文书分案由数量统计 360
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代后记) 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