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2
第一章 海洋污染与国际法规范 5
第一节 海洋污染的意义与特性 5
第一项 海洋污染的意义 6
第二项 海洋污染的特性 9
第二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污染防治规制 11
第一项 事前的环境影响评估及通告、协议 12
第二项 污染的防止 13
第三项 污染的除去 17
第四项 污染损害的责任与救济 18
第三节 防止海洋污染的基准设定 21
第一项 防止船舶污染之基准设定 22
第二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3
第三项 国际基准规制 30
第四节 小结 44
第二章 船舶起因污染规制对船舶的适用 47
第一节 国际法上管辖权之内涵 49
第一项 船旗国管辖权之意涵 50
第二项 船舶起因污染之管辖权 53
第二节 国际条约上规定之「本国船舶」 53
第一项 OILPOL公约 54
第二项 一九七三/一九七八MARPOL公约 55
第三项 一九七二年伦敦海抛公约 57
第四项 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58
第三节 中华民国船舶之要件、登记及揭示国旗 59
第一项 船舶定义 59
第二项 中华民国船舶之范围 61
第四节 海污法对中华民国船舶的适用 63
第一项 我国领海内 64
第一目 国际公约规定 64
第二目 海污法规定 65
第二项 我国领域外 65
第一目 国际公约规定 65
第二目 海污法规定 66
第三项 外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海域内之中华民国船舶对海污法的适用 67
第一目 国际公约规定 67
第二目 海污法规定 67
第五节 海污法对外国船舶的适用 68
第一项 在我国领海内 69
第一目 国际公约上规定 69
第二目 海污法规定 69
第二项 在我国大陆礁层、专属经济海域内 70
第一目 国际公约上规定 70
第二目 海污法规定 70
第三项 在公海上 71
第一目 国际公约上规定 71
第二目 海污法规定 72
第六节 小结 72
第三章 海洋污染防治之执行 75
第一节 海洋污染的执行 76
第一项 一般国际法上执行的概念 77
第二项 防治海洋污染上执行的概念 78
第三项 执行之具体内涵 79
第二节 船舶的检查 80
第三节 相关国际条约中检查制度之比较 83
第一项 一九五四年防止海水油污染国际公约(以下简称OILPOL公约) 84
第二项 一九七三/一九七八防止船舶油污染国际公约(以下简称MARPOL公约) 85
第三项 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LOS公约) 86
第四项 条约规定之船舶检查比较 93
第四节 实际检查之内涵 95
第一项 实际检查的概念与范围 96
第二项 实际检查的界限 96
第一目 实际检查的实质要件 97
第二目 实际检查的程序界限 98
第三项 实际检查的分类 100
第四项 实际检查的具体方法 101
第五节 小结 102
第四章 海洋环境保护与运载危险或有害物质船舶之通航规制 105
第一节 危险、有害物质的海上运送与国际海洋法 106
第一项 概论 106
第二项 条约法之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内涵 109
第二节 领海无害通过权之无害性的认定 114
第一项 条约解释 114
第二项 紧急入境与通航权 118
第三节 国际实践 120
第一项 各国实践 120
第二项 美、苏「统一解释」 122
第三项 巴塞尔公约 124
第四项 有关放射性废弃物之越境移动之行动纲领 127
第四节 专属经济海域内之通航限制 129
第五节 危险、有害物质运送之国家责任与损害赔偿 130
第一项 国家责任之形成 130
第二项 一九六二年布鲁塞尔「核子船舰运航者责任公约」 131
第三项 一九七一年布鲁塞尔「核物质海上运送民事责任公约」 132
第六节 小结 133
第五章 海洋弃置之国际法规制 135
第一节 海洋弃置的国际立法 135
第二节 伦敦海抛公约析论 139
第一项 一九七二年伦敦海抛公约立法背景 139
第二项 海洋弃置的定义 142
第三项 缔约国的权利义务 148
第三节 一九七二年伦敦海抛公约内国法制化之依据 155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令对海洋弃置之规制 157
第五节 现行法令竞合适用问题之解决 166
第六节 小结 170
第六章 我国海洋弃置管制之执行 171
第一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关于海洋弃置之规范 171
第一项 海洋弃置或海上焚化之许可(海污法§20) 172
第二项 海洋弃置或海上焚化作业区域(海污法§21) 181
第三项 弃置物质之类别(海污法§22) 184
第四项 弃置或焚化作业纪录(海污法§23) 188
第五项 弃置或焚化作业致生污染(海污法§24) 191
第六项 船舶航空器人工构造物之弃置(海污法§25) 192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架构下之海洋弃置及海上焚烧管制 193
第一项 行政程序法之重要内容及与环境行政之关联 194
第二项 海洋弃置及海上焚烧之行政程序 196
第三节 小结 200
第七章 巨大油污染之损害赔偿 203
第一节 油污民事责任之国际立法沿革 205
第二节 公约中赔偿之损害——油污损害(Pollution Damage) 208
第一项 各政府间公约之「油污损害」规定 209
第二项 防除措施费用 211
第三项 生态损害 214
第三节 油污赔偿责任的主体 215
第一项 船舶运送人 216
第二项 油货所有人 219
第四节 责任的性质 221
第一项 船舶事故损赔责任之归责基础 222
第二项 责任限制 225
第五节 我国现行油污染损害赔偿规定 227
第一项 商港条例 227
第二项 台湾省港务管理规则 227
第三项 中华民国国际港油轮管理规则 228
第四项 水污染防治法 228
第五项 商港法 229
第六项 海水污染管理规则 230
第七项 海洋污染防治法 231
第八项 海商法 232
第九项 损害赔偿范围 234
第六节 国际民事责任公约对我国之适用 236
第一项 关于公约之加入 237
第二项 国际法上公约对第三国之效力与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 239
第七节 小结 242
结论 245
附录 247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47
议定书Ⅰ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261
议定书II仲裁 264
关于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一九七八年议定书 268
一九七二年防止弃置废弃物及其他物质造成海洋污染公约 272
海洋污染防治法 284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