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主要司法解释文本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
第二部分 物权法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及典型案例裁判理由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
第一条【业主身份的界定】 13
第二条【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认定】 21
第三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认定】 30
第四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35
第五条【“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认定】 40
第六条【业主共有车位的认定】 42
第七条【需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3
第八条【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方法】 49
第九条【业主人数的计算标准】 50
第十条【非法“住改商”的民事责任】 51
第十一条【“住改商”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 55
第十二条【业主撤销权的行使】 62
第十三条【业主知情权】 67
第十四条【侵害业主共有权纠纷的处理】 71
第十五条【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78
第十六条【涉及物业使用人纠纷的法律适用】 85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法律概念的目的性扩张解释】 88
第十八条【物权归属纠纷的处理依据】 90
第十九条【时间效力】 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6
第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96
第二条【物业服务转委托合同及物业合同的无效】 102
第三条【物业企业违约、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及责任】 111
第四条【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15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当收费的处理】 117
第六条【业主拖欠物业费纠纷的处理】 121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使用人应缴纳的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128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132
第九条【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结算】 141
第十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149
第十一条【《物权法》中的“其他管理人”的适用】 154
第十二条【物业使用人参照适用】 155
第十三条【时间效力】 157
第三部分 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运用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5
物业管理条例 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