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2003年) 3
要帮助县乡解决“非典”过后的财政困难 3
保护环境关系到国家强弱和民族兴衰 6
车辆正常行驶应受法律保护 8
查处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公告 10
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无论有效与否均可设定行政许可 13
银行行长不得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兼职 15
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17
建议尽快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18
听汽车司机细说道路交通安全法 20
各级政府要把就业看作“民生之本” 22
依法解决建筑业的“两大公害” 25
南水北调绝不能搞成“污水大串联” 27
建立中国特色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制度 29
第二辑(2004年) 3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体现了“以人为本” 33
农业机械化要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35
增强对外贸易信息的透明度 38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退让是一种政治品格 40
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2
打击欺诈行为,营造施行电子签名法的良好环境 44
增强法制宣传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46
防止实验室感染的法律条款符合民意 48
不及时公布疫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0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言论应受法律保护 52
因监督不力而造成混乱应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54
监督法要触及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重大课题 56
让农民从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 58
为选民提供信息实现“权责对称” 60
因建筑物修缮而受到损害的应获补偿 62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支付“和谐成本” 64
对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应没收其违法所得 66
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 68
出具虚假公证书的理应失去“执业人员资格” 70
要重视对洪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72
第三辑(2005年) 75
不应把建筑物质量责任推给住户 75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76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78
为解释基本法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 80
批准国际公约和发表“保留性声明”的主体应一致 82
建议把“知情权”写进公务员法 84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示的三大好处 86
对询问时间的规定不应“走极端” 88
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应作明确规定 90
“上学贵、看病贵”已经成为两大社会公害 92
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个人完税凭证 94
必须强调律师的执业操守 95
用法律阻止贪婪之徒开采“带血的煤” 96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与群众期望值仍有距离 98
经理不宜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0
要提高发布虚假信息责任人的“违法成本” 101
“将来拥有的物”必须具有确定性 103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发布 105
被调查单位阻碍检查应依法惩处 107
我国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109
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应承担双重责任 111
将不同罪名的刑罚合并不符合立法体例 113
行政机关如有过错应主动承担补偿义务 115
法律条款的表述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 117
全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118
第四辑(2006年) 1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是一部维护城里人利益的法律 123
法制宣传的着力点是揭示法律同群众利益的联系 125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给人民一个交代 127
对教育法的修订应坚持城乡统筹原则 129
要加大对重大伤亡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131
防止合伙企业逃避债务、转嫁风险 133
让以身试法的黑心矿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135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要于法有据 137
重大突发事件是法制建设的助推器 139
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大监督是有力的和有效的 142
欺上瞒下之风绝不可长 144
破产企业职工在债权人会议中应享有表决权 146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均应适当 148
引导业主选用调解和诉讼方式解决利益受损问题 150
法律对制造、贩运毒品的量刑尺度应该一致 152
增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有效性 154
贪污、洗钱、外逃成为一些贪官的三部曲 156
“授权”应体现“权责对等”和“可回收”原则 158
要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 160
对“物”和“物权”的界定要有前瞻性 162
支农资金投入不宜过于分散 164
绝不能让一部分群众“衣食无着” 166
第五辑(2007年) 171
拖欠农民工工资应依法支付利息并加付赔偿金 171
严防变相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 173
在透明度的问题上不能倒退 175
让人民群众了解与垄断行为有关的信息 178
应追究隐瞒传染病疫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80
申诉难、执行难是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 183
对高耗能单位降低能耗的比率应作出规定 186
停征或者减征利息税符合人民群众的心愿 188
行业协会扰乱市场秩序应受法律制裁 190
在饲料中不得违规使用添加剂和致病生物制剂 193
就业促进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95
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196
律师法要体现“平等保护”原则 198
不能把循环经济法写成“城市循环经济法” 200
用法律武器阻击“科技骗子” 202
水污染事故信息应及时发布 205
“污水大串联”将毁我中华、殃及子孙 207
严防一些地方为了政绩盲目扩大建设规模 20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告知义务应受重罚 211
道交法应兼顾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 213
禁毒法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5
总结推广“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经验 217
“工作报告”的通病是讲成绩的篇幅过大 218
建议全面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 220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应进一步调高 222
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五种表现 224
把改进“专项报告”文风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226
第六辑(2008年) 231
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是人大立法工作的组成部分 231
维护城乡居民的环境权 233
要追究挪用私分应急救灾钱物者的刑事责任 235
谨防国企高管以不合理价格将企业财产转让或折股 238
发展循环经济应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2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严惩的四点理由 243
不能眼睁睁看着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害人 245
必须对保险公司高管的薪酬作出约束性规定 247
专利法应增加实质性审查条款 250
中国不具备大手大脚挥霍浪费的物质条件 253
国企高管获得非法利益的应当受到惩处 255
为什么六份“火灾隐患通知书”档不住一场大火 257
三鹿牌婴儿奶粉事件呼唤进一步健全法制 259
建议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 261
修订防震减灾法符合国情顺乎民意 264
金融机构不能偏爱房地产大亨和炒房者 266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投资股东应担责 268
执法检查要防止“雷声大、雨点小” 270
同一类型专利权纠纷不宜授权两个部门审理或处理 272
不能将有价值的地震预测意见当“废纸” 274
要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 27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为贪官的“避风洞” 279
保险公司高管“超高薪”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281
防止“上一批项目、倒一批干部” 283
用法律武器抑制“圈地风” 285
从法律上堵住欺上瞒下干部的升迁之路 288
第七辑(2009年) 293
依法扭转“九龙不治水”的被动局面 293
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作出明确界定 295
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重点 296
因违法乱纪被解聘的仲裁员不应“再聘” 298
依法遏制“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现象 300
从事审计工作的同志不能过于温柔 302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 304
“红头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 306
对关系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采用罚款方式不太严肃 308
依法制止海岛沙滩建筑物对海域生态的破坏 310
把人民武装警察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 312
可再生能源领域要防止“一拥而上”的苗头 315
防止以“情况紧急”为由滥用行政强制权 317
法律文本的语言要符合汉语规范 318
让毫无过失的人负赔偿责任不合情理 320
监督工作计划的改变应遵循法定程序 322
海岛保护法立法宗旨是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 324
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问题 326
建议实行严格的选举回避制度 328
应具体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330
权责分明才便于检查和监督 332
国防产品研发应享受优惠政策 334
罢免程序应体现公正、公平原则 336
建议将1.5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作为扶贫攻坚目标 338
第八辑(2010年) 343
向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应依法进行 343
对民用资源的征收也应作出规定 344
延长保密期限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知情权 346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讲清楚 348
对涉密信息系统应作出准确界定 350
应当给予赔偿请求人最后一道程序性公正 352
阻碍管道企业进行作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54
依法治理醉酒驾驶和飙车两大“马路杀手” 356
违法成本过低会弱化法律的约束力 358
匿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360
法律同行政法规冲突容易导致“执行难” 362
把政府可公开的“账本”摊开来 363
两部法律关于接到征召通知后的规定应该一致 366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368
把人大代表职业道德建设上升为国家意志 370
行政执法应强调事前预防和治理 372
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37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强调“保护”的三个好处 376
被捕后如实供述如从轻处罚需增补从轻理由 378
附录 年逾花甲学法律 380
后记 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