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15
第一节 机动车 15
第二节 非机动车 45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52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69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9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0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98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119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135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149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18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95
第八章 附则 20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 209
第二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键条款应用指南 227
第一章 总则 227
一、通过与实施时间 227
二、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227
三、适用范围 228
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228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29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230
七、社会单位宣传教育义务 232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234
一、机动车登记制度 234
(一)注册登记 235
(二)变更登记 237
(三)转移登记 239
(四)抵押登记 239
(五)报废和注销登记 239
二、新车安全技术检验 241
三、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242
四、机动车牌证、标志的使用 245
五、机动车维修、保养及禁止行为 247
六、特种车管理 249
第三章 非机动车登记 251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253
一、申请驾驶证 253
二、驾驶人信息卡 255
三、驾驶培训与考试 257
四、实习期管理 258
五、驾驶证审验与违法记分 259
六、安全驾驶义务 261
第五章 道路通行条件 264
一、交通信号的种类及含义 264
二、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266
三、道路通行保障与交通评价 268
四、停车场建设和停车泊位施划与使用 268
五、占路施工作业安全 269
第六章 道路通行规定 273
一、道路通行原则与交通组织 273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 274
(一)机动车道划分 274
(二)行驶速度规定 276
(三)安全车距与超车 278
(四)会车 279
(五)掉头 279
(六)倒车 280
(七)交叉路口及道路出入口通行 280
(八)交通受阻与交替通行 282
(九)行经人行横道 283
(十)行经铁路道口、渡口、漫水路、漫水桥 284
(十一)载物 285
(十二)载人 287
(十三)安全带、安全头盔的使用 289
(十四)灯光使用 289
(十五)牵引挂车 290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 291
(十七)故障车、事故车安全应对 292
(十八)机动车试车 293
(十九)作业车辆通行 293
(二十)拖拉机限行规定 295
(二十一)禁止行为 295
(二十二)停放与临时停车 296
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299
(一)在非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 299
(二)横过机动车道 300
(三)交叉路口通行 300
(四)载物 301
(五)载人 301
(六)其他行为规定 302
四、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306
(一)在人行道内通行 306
(二)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铁路道口 307
(三)行人其他行为规定 307
(四)乘车人行为规定 308
五、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310
(一)进出高速公路规定 310
(二)安全车距与速度规定 311
(三)高速公路管理与管理机构职责 312
(四)施工作业与救援规定 313
(五)禁止行为规定 314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316
一、事故的概念与范围 316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 316
三、现场处置 317
四、当事人责任认定 319
五、损害赔偿责任 320
六、强制保险与抢救伤者 322
七、损害赔偿调解 323
第八章 执法监督 326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330
一、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330
二、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与义务 331
三、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与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 332
第十章 法律责任 333
一、执行处罚的原则与种类 333
二、执行简易程序处罚规定 334
三、执行一般程序处罚规定 335
四、执行非现场处罚规定 336
五、执行强制措施规定 337
(一)扣留车辆 337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39
(三)拖移机动车 340
(四)收缴非法装置 341
(五)检验体内酒精、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341
(六)强制排除妨碍和限期改正 342
六、撤销许可 343
七、对运输、检验、生产、施工单位的处罚 344
八、行政拘留 345
附录: 34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