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精要与依据指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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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范围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301182284
  • 页数:668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多位劳动法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共同打造,从劳动就业,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争议,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精讲和指引,包含了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极具实务指导价值。

第一章 劳动关系 1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1

用人单位 3

劳动关系 4

劳务关系 5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6

第二章劳动就业 8

失业与失业登记 8

就业与就业登记 9

特殊群体人员的就业 10

残疾人就业 10

退役军人就业 14

童工与未成年工 18

外国人在华就业 20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 22

职业介绍机构 23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28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30

第三章劳动合同 34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5

劳务派遣 37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38

人员招聘 39

离退休人员的聘用 41

非全日制劳动者 41

双重劳动关系 43

劳动合同 45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48

特殊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49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形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51

劳动合同的内容 52

劳动合同期限 54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4

劳动合同试用期 56

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 57

商业秘密的保护 58

劳动合同的生效 62

劳动合同变更 63

劳动合同中止 64

劳动合同解除 64

法定解除 66

过错解除 67

违纪职工的处理 69

经济性裁员的解除 7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71

协商解除合同 72

工会在解除合同中维护职工的职责 73

劳动合同终止 73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75

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责任 76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78

劳动合同的续订 79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80

本单位工作年限 82

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83

军队随军家属的安置 85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 86

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方式 88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89

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95

下岗职工安置 98

西藏内调人员安置 102

进藏内调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105

第四章集体合同 108

集体合同 108

集体协商 114

集体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 115

集体合同的内容 116

集体合同的期限 118

集体协商的程序 118

集体协商的原则 120

集体协商义务与责任 121

集体协商代表 121

对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 122

信息披露义务 123

集体协商会议 123

集体协商的中止 124

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 125

集体合同的订立 126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 126

集体合同的公布 128

集体合同的效力 128

集体合同的履行 129

集体合同的变更 130

集体合同的解除 131

集体合同的终止 132

集体合同的续订 132

集体合同的无效 133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33

集体合同争议 134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136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137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 138

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138

第五章工资 140

收人分配制度 140

工资 143

工资总额 144

十时工资 145

十件工资 146

奖金 147

津贴 147

补贴 149

班加点工资 149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52

社会平均工资 152

破产企业工资 152

停工停产工资 153

年休假工资 154

探亲假工资 154

婚丧假工资 155

参加社会活动工资 155

事假期间的待遇 156

病假工资 156

职业病工资 156

女工“三期”内工资 158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159

工资支付项目 161

工资支付形式 161

工资支付对象和方式 161

工资支付时间 161

克扣及拖欠工资的违法责任 162

最低工资 163

经营者年薪制 166

股权激励 167

基本工资制度 167

岗位工资制 168

结构工资制 168

岗位技能工资制 168

岗效薪级工资制 172

岗位薪点工资制 174

欠薪保障制度 174

工资控制线 175

工资指导线 175

工资指导价位 176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176

工资集体协商 177

第六章福利 180

社会福利 180

职工福利 180

带薪假期 181

年休假 182

婚假与丧假 185

探亲假 185

职工探亲路费补贴 189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 190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的探亲假 191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193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9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94

职工供养亲属医疗及死亡待遇 195

职工遗属待遇 195

工龄 196

军龄与本单位工作年限 197

第七章劳动保护 198

劳动保护 198

矿山安全 199

劳动防护用品 207

特种作业 209

职业病 210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215

工作场所避免职业病危害的规定 216

新、扩、改建项目避免职业病危害的规定 216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17

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 218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219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者的保护措施 220

职业病危害的救治和控制 220

工会组织在防止职业病危害中的作用 221

职业病诊断 222

职业病诊断异议 226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228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229

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的处罚 231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231

设备、材料供应商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232

职业卫生、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232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人员受贿的责任 233

擅自从事职业病检查诊断的责任 233

工作时间 233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34

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235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235

制度工时 238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239

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240

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限制的情形 244

缩短工作时间 245

第八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247

女职工劳动保护 247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249

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及禁忌 250

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 250

已婚待孕、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保护 253

女职工产假 254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 255

女职工保胎、怀孕反应、葡萄胎、宫外孕的休息 255

女职工在病伤假期间生育待遇 256

工厂停工等特殊情况下的产假工资 256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问题的处理 256

女职工非婚生育待遇 256

哺乳期及哺乳时间 257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发放 257

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257

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的终止 258

未成年工 259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63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 263

未成年工患病或有缺陷禁忌劳动范围 264

未成年工体检 265

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 266

童工 266

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 267

招用不满16周岁文体工作者和艺徒的规定 267

童工问题的处理 268

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责任 269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责任 270

第九章职业培训 272

职业培训 272

就业前培训 275

学徒培训 278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279

特殊群体培训 280

企业职工培训 281

职业培训机构 283

技工学校 284

就业训练中心 290

综合培训基地和培训集团 292

劳动预备制度 293

职业技能鉴定 296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01

就业准入制度 305

工种分类目录 306

职业分类大典 307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08

第十章社会保险 313

社会保险 313

社会保险基金 314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 315

社会保险费征缴 315

社会保险金 316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31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318

社会保险登记 321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323

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324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324

社会保险缴费方式 326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327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327

社会保险争议 328

第十一章养老保险 333

基本养老保险 333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337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338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 339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39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346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 349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349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50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 353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53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 353

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354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57

退休制度与退休年龄 358

提前退休工种 359

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退休手续的办理 36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362

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 365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 366

离休 367

退职 369

离职 369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71

基础养老金 372

个人账户养老金 372

过渡性养老金 374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74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37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待遇 377

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金标准 378

因私出境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379

下落不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381

被判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381

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382

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84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养老保险 385

科研等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调整 386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388

机关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 390

事业单位退休费的计发办法 391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人员的退休费 392

基本养老金不能抵偿债务 393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等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393

基本养老金的停发 394

企业年金 394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402

第十二章 医疗保险 40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0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0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11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416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417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417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419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21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421

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 422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24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 426

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427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430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432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43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437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438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44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441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4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43

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 445

特殊群体人员的医疗待遇 446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448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450

军人退役的医疗保险 452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 454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454

“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待遇 455

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的医疗保险 456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列支渠道 457

对个人负担较重患者的措施 458

对异地就医人员的措施 458

医疗期 459

医疗期的延长 461

第十三章工伤保险 462

工伤保险制度 462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462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工伤保险 464

工伤保险基金 464

工伤保险费率 465

工伤保险储备金 466

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467

视同工伤的情形 468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469

职业病 469

工伤认定 471

工伤认定举证 473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474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474

劳动能力鉴定 475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76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477

工伤保险待遇 478

工伤医疗待遇 481

生活护理费 482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482

五至六级伤残待遇 483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484

因工死亡待遇 484

本人工资 486

供养亲属的范围 486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487

工伤保险责任的承继 488

派遣出境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 489

再次发生工伤的处理 489

非法经营单位伤亡人员的处理 489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491

工伤保险纠纷的处理 492

用人单位与职工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 493

第十四章失业保险 495

失业保险制度 495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496

银行系统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498

可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498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499

失业保险费率 500

失业保险费征收 502

失业保险基金 503

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任 504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责任 506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 506

失业保险调剂金 506

失业保险金标准 507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508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508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09

特殊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51

军人退役随迁未就业配偶的失业保险待遇 510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511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511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512

第十五章生育保险 514

生育保险制度 514

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516

生育保险基金 516

生育保险费率 517

生育保险待遇 517

产假 518

生育津贴 518

生育医疗费 519

享受生育保险的手续 520

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的保护 520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521

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 525

劳动争议 525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527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528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529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530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依据 533

劳动争议的分类 533

劳动争议当事人 534

劳动争议第三人 536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536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5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37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538

除名争议 539

辞退争议 539

辞职争议 541

自动离职争议 542

工资争议 543

社会保险争议 544

福利争议 545

劳动保护争议 545

培训争议 547

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548

认定无效劳动合同争议 549

去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550

动争议调解 551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552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553

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 553

劳动争议调解的步骤与时限 554

劳动争议仲裁 55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55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556

仲裁申请时效 556

仲裁的申诉与答辩 558

仲裁案件受理 558

劳动仲裁员 558

劳动仲裁庭 559

仲裁员的回避 559

仲裁案件审理程序 559

仲裁案件处理时限 560

仲裁调解 560

仲裁裁决 560

一裁终局 561

仲裁先予执行 562

仲裁程序中止 563

仲裁结案与送达 563

劳动争议诉讼 564

诉讼时效与处理时限 568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569

申请强制执行 570

劳动争议诉讼须知 571

第十七章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 573

劳动保障监察 573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574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 575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的权利 577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的义务 578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579

常规监察的规则 579

查处违法行为的程序 580

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制度 580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581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 582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582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585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585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 586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 587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589

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场作出 590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591

对超时加班加点的处罚 592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 592

对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处罚 593

对安全措施、卫生条件不合规定的处罚 594

对违反职业培训规定的处罚 594

对无理阻挠或拒绝监察行为的处罚 596

对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罚 596

对数次或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598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 598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 600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601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 601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602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609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管辖 610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受理 610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612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613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614

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 614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615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为的处理 616

错误的行政行为的赔偿 617

行政复议决定 618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618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处理 619

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619

行政诉讼 620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620

行政诉讼的时效 621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622

第十八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623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623

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 625

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 627

违反劳动法的刑事责任 629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631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责任 631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规定的责任 63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 632

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责任 635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责任 636

用人单位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637

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637

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责任 64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责任 64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执行公务的责任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