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亲属法基本问题 1
第一节 本质的社会结合与目的的社会结合 1
第一项 人类社会之结合关系 1
第二项 亲属的身分共同生活体之演变 3
第三项 由身分而契约 8
第二节 亲属的身分关系与亲属的身分法关系 9
第一项 亲属的身分关系 9
第二项 亲属的身分法关系 11
第三节 亲属法之概念及性质 19
第一项 亲属法之概念 19
第二项 亲属法之性质 21
第四节 亲属的身分人、亲属的身分及亲属的身分行为 22
第一项 亲属的身分人与亲属的身分间之关系 22
第二项 亲属的身分行为 25
第五节 亲属法之沿革、编制及法源 36
第一项 亲属法之沿革 36
第二项 亲属法之编制 38
第三项 亲属法之法源 39
第二章 亲属 41
第一节 亲属之范围及种类 41
第一项 亲属之范围 41
第二项 亲属之种类 43
第二节 亲系、辈分及亲等 46
第一项 亲系 46
第二项 辈分 47
第三项 亲等 48
第三节 亲属关系之发生与消灭 50
第一项 亲属关系之发生 50
第二项 亲属关系之消灭 52
第四节 狭义的亲属关系之定义及其效果 55
第一项 狭义的亲属关系之定义 55
第二项 狭义的亲属关系之效果 55
第三章 婚姻 59
第一节 婚姻制度 59
第一项 婚姻制度之沿革 59
第二项 对婚姻之法律认识 61
第三项 我国民法上之婚姻 62
第二节 婚约 66
第一项 总说 66
第二项 婚约之要件 68
第三项 婚约之无效与撤销 73
第一款 婚约之无效 73
一、婚约无效之原因 73
二、婚约无效之效力 74
第二款 婚约之撤销 75
一、婚约撤销之原因 75
二、婚约撤销之效力 76
第四项 婚约之效果 77
第五项 婚约之解消 79
第六项 法定之婚约解除 81
一、婚约解除原因(民九七六条一项) 81
二、解除婚约之方法 87
三、婚约解除之效果 88
第七项 赠与物之返还 90
第三节 结婚 92
第一项 结婚之要件 92
第一款 总说 92
第二款 实质的要件 95
第三款 形式的要件 111
第二项 婚姻之无效与撤销 119
第一款 总说 119
第二款 婚姻之无效 122
一、无效之事由 122
二、无效婚之效力 125
第三款 婚姻之撤销 126
一、撤销之事由 126
二、撤销之方法及其效力 132
第三项 婚姻无效与撤销之损害赔偿及准用离婚有关之规定 133
第一款 损害赔偿 133
第二款 准用离婚有关之规定 134
第四项 婚姻之普通效力 137
第一款 总说 137
第二款 贞操义务 138
第三款 夫妻冠姓 139
第四款 夫妻同居义务 141
一、同居义务及婚姻住所 141
二、夫妻别居 143
第五款 日常家务代理权 149
第六款 家庭生活费用分担之义务 151
第七款 扶养义务 152
第五项 夫妻财产制 154
第一款 总说 154
第一目 夫妻财产制概说 154
第二目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56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58
第一目 总说 158
第二目 通常法定财产制 159
一、夫妻财产之所有权 160
二、管理、用益及处分权 166
三、自由处分金之协议 166
四、清偿债务之责任 167
五、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保全 168
六、剩余财产之分配 170
第三目 非常法定财产制 175
一、当然非常法定财产制 176
二、宣告非常法定财产制 176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78
第一目 约定财产制通则 178
一、契约订立时期 178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之改废 179
三、夫妻财产制契约之方式 179
四、订约之能力 180
五、契约之登记 180
第二目 共同财产制 182
一、一般共同财产制 183
二、劳力所得共同财产制 188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90
一、分别财产制之意义 190
二、所有权、管理权、用益权及处分权 190
三、清偿债务之责任 191
第四节 婚姻之解消 191
第一项 总说 191
第二项 因死亡之解消 192
第三项 离婚 193
第一款 总说 193
一、离婚法之意义 193
二、欧洲各国离婚制度之诞生 194
三、近代欧洲各国离婚法之趋势——由有责主义进于破绽主义(无责主义) 195
四、最近欧洲各国离婚法之动向 196
五、我国离婚法之沿革 198
第二款 两愿离婚 201
一、两愿离婚之意义 201
二、两愿离婚之要件 202
三、两愿离婚之无效及撤销 211
第三款 判决离婚 214
一、判决离婚之意义 214
二、离婚原因 215
三、离婚请求权之行使及消灭 233
四、离婚之诉 239
第四款 调解离婚、和解离婚 241
一、调解离婚 243
二、和解离婚 245
第五款 离婚之效力 245
一、总说 245
二、身分上之效力 246
三、子女之监护 248
四、财产上之效力 260
五、损害赔偿及赡养费之给与 261
第四章 父母子女 269
第一节 概说 269
一、亲子法之意义 269
二、亲子法之发展 269
三、父母子女之类别 271
四、子女之称姓 273
五、子女之住所 280
第二节 婚生子女 281
一、婚生子女之意义 281
二、受胎期间之推定 282
三、婚生子女之推定 283
四、婚生子女之否认 284
五、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289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293
第一项 概说 293
一、非婚生子女之意义 293
二、非婚生子女之地位——沿革小史 294
第二项 准正 296
一、准正之意义 296
二、准正之要件 296
三、准正之效力 297
第三项 认领 298
第一款 任意认领 298
一、认领之意义、性质及方式 298
二、认领之要件 300
三、认领之无效 302
四、认领之否认及认领之撤销 304
第二款 强制认领 307
一、强制认领之意义及性质 307
二、认领欣讼之当事人 309
三、强制认领之原因 312
四、认领请求权之限制——不贞之抗辩 312
五、认领请求权之消灭及抛弃 313
第三款 认领之效力 314
一、准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 314
二、认领之溯及效力及其限制 314
三、认领后亲权之行使 316
第四节 人工授精子女 317
一、人工授精之意义 317
二、人工授精之种类 318
三、人工授精子女之法律地位 319
四、体外受精、代理生产(借腹生子) 323
五、我国人工生殖法 326
第五节 养子女 333
第一项 总说 333
一、收养之意义 333
二、收养制度之变迁 333
三、我国收养制度之沿革 334
第二项 收养之成立 336
第一款 收养之要件 336
一、收养之实质的要件 336
二、收养之形式的要件 350
第二款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355
一、概说 355
二、收养之无效 356
三、收养之撤销 360
第三项 收养之效力 363
一、概说 363
二、亲子关系之发生 365
三、亲属关系之发生 367
四、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 368
第四项 收养之解消 369
第一款 概说 369
第二款 收养之两愿终止 370
一、两愿终止收养之意义 370
二、两愿终止收养之要件 370
三、两愿终止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375
第三款 收养之判决终止 377
一、判决终止收养之原因 377
二、终止收养请求权之消灭 381
三、终止收养之诉 382
第四款 当事人死亡与死后终止收养 385
一、当事人死亡 385
二、死后终止收养 386
第五款 终止收养之效力 388
一、对于养方之效力 389
二、对于本生方之效力 391
第五项 收养制度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392
一、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收养事件程序之强化 392
二、收养关系成立时点之明定 393
三、认可程序中当事人死亡时之处理 394
四、收养关系终止原因及声请权人范围之扩大 394
五、收养资讯中心之设立 395
六、适当收养人之代觅 396
第六节 亲权 396
第一项 总说 396
一、亲权之意义 396
二、亲权人及为亲权人之能力 398
三、服亲权之子女 401
四、子女应孝敬父母 402
第二项 亲权之内容 404
一、概说 404
二、身上照护 405
三、财产照护 412
第三项 亲权之行使及义务之负担 419
一、亲权之行使 420
二、义务之负担 423
三、夫妻事实上别居时之亲权行使及义务负担 424
第四项 亲权之停止 425
一、概说 425
二、宣告停止亲权之原因 426
三、停止亲权之宣告 428
四、宣告停止亲权之程序 429
五、宣告停止亲权之效力 429
六、停止亲权宣告之撤销 430
第五项 亲权之消灭 431
第五章 监护 433
第一节 总说 433
一、监护之意义 433
二、监护制度之演进 433
三、我民法上之监护制度 435
四、监护与亲权之差异 444
第二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446
第一项 监护之开始 446
一、未成年人无父母时 446
二、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其权利义务时 446
三、未成年人已结婚者除外 449
四、父母委讬他人行使监护职务时 450
第二项 监护人之确定 451
一、监护人与监护机关 451
二、监护人及其人数 451
三、监护人之种类 452
四、选定、另行选定及改定之标准 464
第三项 监护人之辞任及缺格 465
一、监护人之辞任 465
二、监护人之缺格 467
第四项 监护事务 468
一、身上监护 469
二、财产上之监护 471
三、监护人之注意义务、必要费用及报告义务 478
第五项 监护人之报酬及责任 480
一、监护人之报酬 480
二、监护人之责任 480
第六项 监护关系之终止 482
一、终止原因 482
二、终止后之义务 483
第七项 监护之登记 487
第三节 成年人之监护 488
第一项 成年人监护之开始 488
第二项 监护人之选定 489
一、监护人之选定 489
二、选定之标准 491
第三项 监护人之缺格 492
第四项 监护事务 493
一、身上及财产上之监护 493
二、身上行为之代理 494
三、财产之管理 495
四、职务执行范围之指定 495
第五项 成年人监护之终了 496
第六项 成年人监护之登记 496
第七项 未成年人监护规定之准用 497
第四节 成年人之辅助 498
一、辅助之开始 498
二、辅助人及辅助职务 499
后记 500
第六章 扶养 503
第一节 总说 503
第一项 扶养之意义 503
第二项 扶养制度之演变 504
第三项 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 506
第二节 扶养之范围及顺序 507
第一项 扶养之范围 507
第二项 扶养之顺序 511
一、扶养义务人之顺序 511
二、扶养权利人之顺序 513
第三节 扶养义务之发生、变更及消灭 514
第一项 扶养义务之发生 514
一、扶养权利人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514
二、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能力 515
第二项 扶养之程度 516
第三项 扶养之方法 517
第四项 扶养程度及方法之变更 519
第五项 扶养义务之消灭 519
第六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 520
第七章 家 525
第一节 家族制度 525
一、家族制度概说 525
二、我国固有法制上之家制 527
第二节 我国民法上之家 528
一、民法上现今家制之使命及其将来命运 528
二、民法上「家」之意义 531
第三节 家长 543
一、家长之确定 543
二、家长之权利义务 545
第四节 家属 550
一、何谓家属? 550
二、家属身分之得丧 551
三、家属之权利义务 555
第八章 亲属会议 557
第一节 概说 557
第一项 亲属会议制度存在之理由 557
第二项 我国民法上之亲属会议 557
一、亲属会议之组织,依法定之,非亲属不得为会员 558
二、亲属会议之权限广泛 559
三、亲属会议之召集及决议等事,委诸其自治 559
第三项 亲属会议之团体性 559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 560
第一项 亲属会议会员之性质 560
第二项 亲属会议会员之缺格与撤退 561
第三项 亲属会议之组成 562
一、法定会员 562
二、指定会员 563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权限及集会 564
第一项 亲属会议之权限 564
第二项 亲属会议之集会 566
一、召集之原因 566
二、召集权人 566
三、召集之程序 568
四、开会及决议之方法 568
第四节 决议不服之诉 569
第一项 概说 569
第二项 决议无效之诉 570
第三项 撤销决议之诉 571
主要参考文献 573
担当部分 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