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法例 9
第二章 人 23
第一节 自然人 24
一、权利能力 24
二、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35
三、行为能力 38
四、人格权 48
五、住所 56
第二节 法人 63
一、意义 63
二、法人之本质 64
三、不应称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65
四、种类 66
五、有“非法人之团体”,无“非法人之财团” 68
六、非法人之团体,应否准用民法有关社团或合伙之规定 70
第一款 通则 71
一、法人之成立 71
二、法人设立之立法主义 73
三、法人之权利能力 74
四、法人之行为能力 77
五、法人之机关 84
六、法人之住所 93
七、法人之登记 94
八、法人之监督 97
第二款 社团 110
一、社团之设立 110
二、社团设立之登记 112
三、缴验财产移转证明 113
四、社团之社员 114
五、社员之权利 116
六、社员总会 116
第三款 财团 125
一、财团之设立 125
二、财团组织之变更(法院依声请) 130
三、变更财团目的及其组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斟酌为之) 131
四、宣告董事行为无效 132
第四款 外国法人 134
一、外国法人之意义 134
二、外国法人之认许 134
三、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 136
四、外国法人所设之事务所,法院得撤销之 136
五、未经认许其成立之外国法人为法律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137
第三章 物 138
一、物之意义 138
二、物之分类 139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54
第一节 通则 154
一、法律行为之意义 154
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157
三、私权之取得、变更和丧失 157
四、法律行为之分类 163
五、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172
六、法律行为之标的 174
七、法律行为之法定方式 188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91
一、无行为能力人 192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194
第三节 意思表示 211
一、意思表示之意义 211
二、意思表示之过程 212
三、意思表示之分类 214
四、意思表示生效之时期 217
五、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达 225
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27
七、意思表示不自由 243
八、意思表示之解释 251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256
一、总说 256
二、条件 258
三、期限 273
第五节 代理 279
一、代理之意义 279
二、代理权及其发生之原因 282
三、代理权之授与 283
四、由自己行为表示或不为反对他人之表示之事实,使负授权人责任之代理(表见代理) 284
五、代理人有数人之代理 287
六、无权代理 289
七、代理之关系 291
八、代理人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92
九、影响意思表示效力之各种情事,其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 293
十、代理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及双方代理之不许 294
十一、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 296
十二、代理权之消灭 298
第六节 无效、撤销、效力未定 301
第一款 无效 301
一、无效之意义 301
二、一部无效之效力 302
三、无效之行为,备他行为之要件者,他行为有效 303
四、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之责任 305
第二款 撤销 306
一、撤销之意义 306
二、撤销之效力及当事人之责任 310
三、得撤销之行为,不生承认问题 311
第三款 效力未定 312
一、效力未定之意义 312
二、承认之方法 313
三、承认之效力 313
四、同意或不同意之方法 314
五、无权处分行为 315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321
一、期日、期间之意义 321
二、无须规定期日之计算 322
三、期间计算之特别规定 322
四、期间之计算、起算 323
五、期间之终止 324
六、期间末日为休息日之代替 325
七、计算年龄之方法 326
八、出生月日无从确定时之推定 326
第六章 消灭时效 328
一、时效之意义 328
二、设时效法之理由 329
三、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329
四、消灭时效期间 333
五、时效期间之起算 337
六、时效中断 339
七、时效中断之效力 350
八、消灭时效不完成 355
九、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效力 361
十、时效期间不得加长、减短 365
十一、义务人不得预先抛弃时效之利益 365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367
一、权利行使之意义 367
二、权利公益化(社会化) 367
三、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及违反诚信原则 369
四、自卫行为 374
五、急迫避难 376
六、自助行为 378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