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本法任务 1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2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2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3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4
第八条 法律监督 4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4
第十条 两审终审 5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5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6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 6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6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7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8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8
第二章 管辖 9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9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10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10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11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1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11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 12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12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13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14
第三章 回避 15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15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16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17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1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9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19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20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21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22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22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23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24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25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25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26
第五章 证据 27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 27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28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29
第四十五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29
第四十六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30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31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31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32
第六章 强制措施 33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33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33
第五十二条 申请取保候审 35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35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36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37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38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39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39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40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40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41
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42
第六十三条 公民扭送 42
第六十四条 拘留的执行 43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43
第六十六条 提请批准逮捕 44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 44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 44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45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46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 46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47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47
第七十四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48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48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4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49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49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50
第八章 期间、送达 51
第七十九条 期间 51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52
第八十一条 送达 52
第九章 其他规定 53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5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53
第一章 立案 53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 53
第八十四条 接受立案材料 54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55
第八十六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55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56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57
第二章 侦查 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7
第八十九条 侦查的任务 57
第九十条 预审 58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58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58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时间 58
第九十三条 进行讯问 59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60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60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61
第三节 询问证人 62
第九十七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62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63
第九十九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64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 64
第四节 勘验、检查 64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64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保护 65
第一百零三条 持证勘验、检查 65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65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65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65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查 66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66
第五节 搜查 66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 66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67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 67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要求 6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68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6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的对象 6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70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70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70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冻结的解除 71
第七节 鉴定 72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 72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72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73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74
第八节 通缉 74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74
第九节 侦查终结 7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7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76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76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77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77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移送审查起诉 78
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 79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79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79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80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80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80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80
第三章 提起公诉 81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 8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82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82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82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83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84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84
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不起诉书的宣布和送达 86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86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87
第一百四十六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88
第三编 审判 89
第一章 审判组织 89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 89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90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91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92
第一节 公诉案件 92
第一百五十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92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9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9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及例外 9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95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 96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96
第一百五十七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97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调查 98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 99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100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01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 101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10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 102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102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03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 10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理期限 105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105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06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10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107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10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 109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09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09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110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 111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111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12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12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13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 11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 114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114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114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 115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 115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115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116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117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 117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118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119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程序 120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 120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 120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120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期限 120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121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12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22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 122
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 123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权 123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124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24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124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125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126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程序 127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 128
第四编 执行 128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依据 128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129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129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130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 131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131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 133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134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134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134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35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刑的执行 136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136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136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37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138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 138
附则 138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138
附录 1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 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