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2
1.下列哪些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 3
2.“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哪些协议 4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4
3.如何准确理解平等原则 4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5
4.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6
第五条【公平原则】 7
5.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体现 7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8
6.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8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8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9
7.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几种合同 1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1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11
8.《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12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13
9.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否适用默示 14
10.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15
11.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5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16
12.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成为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16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17
13.签订合同是否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合同内容 20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20
14.订立合同是否都是一次要约和承诺完成的 21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21
15.要约的法律性质 21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22
16.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分发的宣传资料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3
17.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23
18.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4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25
19.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界定 25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25
20.要约撤回是否可以任意进行 26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26
21.悬赏广告的撤回有哪些要求 27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28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29
22.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 30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30
23.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0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30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31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32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32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32
24.承诺于到达要约时生效需注意哪些问题 33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33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33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34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34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34
25.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34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35
26.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 35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36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37
27.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哪些体现 37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37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38
28.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已经履行的只是主要义务的一部分,因此要求认定合同成立,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可否支持其主张 38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39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39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40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41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42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42
29.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3
30.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别 44
31.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44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45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45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45
3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46
3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9
3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9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50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50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50
3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51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52
36.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哪些情况下有效 53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53
37.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54
38.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4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55
39.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55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56
40.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 56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57
4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行为无效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57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59
42.现行法律中对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60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61
43.现行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63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63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64
4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65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65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66
45.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联营所得的收益如何处理 67
46.合同被撤销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67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67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68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68
47.开具发票能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提出 68
48.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债务人是否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69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69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69
49.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70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70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70
50.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71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71
51.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诉讼主体地位具体如何适用 72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73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73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74
52.对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还是预期违约的规定 75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76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76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77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77
5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77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77
54.只要是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都可以代位行使吗 79
55.债权人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又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79
56.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80
57.债权人为多数时,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其他债权人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80
5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80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81
59.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82
60.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82
61.撤销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83
62.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83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83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8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4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84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85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85
63.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8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89
64.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通知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有效 90
65.债权人未将转让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90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90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91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91
66.行使抵销权的要件 92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92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92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92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92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92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93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93
67.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债务,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95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96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96
68.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97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99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99
69.合同的解除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99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100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100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100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01
70.合同解除后,受害方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101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102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103
71.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合同债权能否抵销 104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104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104
72.法律规定的提存的其他情形 105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105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106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107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107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107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08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108
73.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如何获得救济 108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109
74.非违约方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109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10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10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111
75.现行法律对于瑕疵履行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11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112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112
76.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114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114
77.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何时止 115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116
78.实践中适用定金条款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16
79.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117
80.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交纳定金。数月后,开发商要提高房价,也同意双倍返还订金,但购房人要求履行购房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118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18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18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19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119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119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119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19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21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121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121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121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122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124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125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125
81.债务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的,债权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26
82.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126
83.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何认定 127
84.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一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 127
分则 127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27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127
85.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认购书中约定了定金,买卖合同未成立的,定金如何让处理 128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128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129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30
86.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车辆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车辆的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后乙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31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132
87.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132
88.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132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133
89.卖方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133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134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135
90.购买艺术作品的买受人是否享有该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135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135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135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136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136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37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38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38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39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39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140
91.出卖人未按约定提供保修卡、说明书的,是否影响标的物风险转移 140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40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41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141
92.多重买卖的效力如何认定 142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142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143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43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144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144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144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45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145
93.如何认定买受人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提出了异议 146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147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147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147
94.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发货方交付货物两年后才持经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现发货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148
95.收货方收货后未付款,但开具了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欠条给对方。两年后,送货方持欠条要求收货方付款,收货方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其抗辩是否成立 148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49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49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150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50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50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50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151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151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51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51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151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151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151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151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51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151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52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155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155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156
第一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 156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156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157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157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58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158
96.债权能否赠与 158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158
97.甲决定将一笔财产赠与给乙,为了确保履行承诺,甲向乙出具了一份借条。后甲未将财产交付给乙,乙是否可以该借条主张要求对方履行债务 159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 159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159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160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160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161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162
98.受赠人未按照赠与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的,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163
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163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164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164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64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164
99.储蓄所以储户不能提供存折密码为由拒不办理存折挂失手续,致使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所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64
100.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64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165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165
101.以贷还贷案件中,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65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166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166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166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166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167
102.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利息及损失如何处理 167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167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167
103.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息如何处理 168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168
104.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169
105.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债权人主张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贷款的,债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少利息 169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169
106.对逾期还款的利息未约定的,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计算 170
107.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不是计收利息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170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71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171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71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171
108.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法院如何处理 172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72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172
109.房屋租金经协议转换为借款发生纠纷的,如何确定案由?诉讼时效是按照房屋租赁的规定还是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计算 173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173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173
110.租赁期限可以任意确定吗 174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174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174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175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175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75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176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176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176
111.承租人如何尽保管义务 177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177
112.承租人为实现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目的,对租赁物进行改善等支出的费用,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 177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178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178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178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179
113.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15日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179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179
114.出租人承担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80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180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181
115.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181
116.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发生竞合 181
117.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能否在请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其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182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182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182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183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183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183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183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84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84
118.如何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184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184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185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185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185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186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186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87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88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188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189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189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189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190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90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190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190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190
第二百五十四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191
119.辅助工作必须承揽人亲自完成吗?其责任如何承担 191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191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 191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91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192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192
120.定作人应履行哪些协助义务 192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192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验收】 192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192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193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193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193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193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193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194
121.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194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194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194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194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194
122.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一般包括哪几个过程 195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195
123.分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97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97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197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199
12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结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 199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199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199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199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200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200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201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201
125.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201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202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202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202
126.本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03
127.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203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20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4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204
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204
128.出租车司机能随意拒载吗 204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204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204
第二百九十二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04
第二节 客运合同 205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205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205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206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207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207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207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 207
第三百条【变更运输工具】 208
第三百零一条【救助义务】 208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208
129.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09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209
130.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承担责任的要件 210
第三节 货运合同 210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210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211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211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211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212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213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213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14
131.承运人免责的情形 215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215
第三百一十三条【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216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216
第三百一十五条【货物留置权】 216
132.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应注意哪些 216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217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217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217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217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218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18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218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21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8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218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219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219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220
133.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221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222
134.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223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223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223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223
135.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24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224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224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225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226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26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226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226
136.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仅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的物质条件,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227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227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228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228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228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228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230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230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230
137.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并保底收益的,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232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232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232
13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尚未终止前,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如何处理 233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233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233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233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234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234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234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234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234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235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235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235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35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 内容】 235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236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236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236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237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237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37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237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237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237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237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 237
139.保管费应在什么时候支付 238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238
140.旅游者将行李放置在旅游车上,能否理解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 239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239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240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240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241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41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241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241
141.某甲将车辆停在某停车场,管理人员向某甲出具了场地租用费的收据,而不是保管费收据。后车辆失窃,该停车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42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242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242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返还】 243
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 243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243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243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244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244
14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如何区别 244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244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244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244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 245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245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245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246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246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246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246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247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247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247
143.仓储物被毁损、丢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248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248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248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248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248
144.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249
145.因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249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249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249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250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251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251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252
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253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253
146.合同中没有就支付报酬作出任何约定时,能否认定该合同是无偿委托合同 254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54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54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254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254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254
147.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排除本法第410条的适用 255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255
第四百一十二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255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255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255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255
148.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异同 256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256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257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257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257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258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 258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58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259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259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259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259
149.房产中介公司的中介行为是不是居间行为 260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260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61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261
附则 261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261
配套法规 2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