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释解》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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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梁书文著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10901867
  • 页数:529 页
图书介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司法依据。为便于理解及适用《若干规定》,我们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资深法官及专家,撰写了本书的第一版,深受读者欢迎。随着这些年来的新发展,如《侵权责任法》的公布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发布等情况,对第一版中的内容重新作了修订,并补充了相关案例,能跟有效地帮助读者理解及适用《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引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根据) 25

一、当事人举证 29

本部分内容概要 29

第一条(起诉、反诉应附有证据材料) 41

第二条(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一般原则) 51

第三条(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57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66

第五条(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28

第六条(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155

第七条(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 160

第八条(自认规则) 168

第九条(举证责任免除规则) 179

第十条(对提供书证物证的要求) 204

第十一条(从域外或港澳台提供证据应当办理证明手续) 209

第十二条(提供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222

第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无争议事实提供证据) 223

第十四条(证据材料的编号说明和法院出具收据) 225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29

本部分内容概要 229

第十五条(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 233

第十六条(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238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240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形式及其内容) 245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的期限及复议) 247

第二十条(对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250

第二十一条(对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257

第二十二条(对调查人收集视听资料的要求) 260

第二十三条(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限、担保及诉前保全证据) 265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的方法和在场人) 273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 277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 284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 291

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297

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300

第三十条(勘验及勘验笔录) 305

第三十一条(对摘录书证的要求) 308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311

本部分内容概要 311

第三十二条(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320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的确定) 326

第三十四条(证据失权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的时限) 332

第三十五条(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 335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341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342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 351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做法) 352

第四十条(再次交换证据及证据交换次数) 355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 357

第四十二条(新证据提出的时间) 363

第四十三条(不属新证据的后果及其除外情形) 365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366

第四十五条(对新证据提出反证) 372

第四十六条(提出新证据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法律后果) 374

四、质证 378

本部分内容概要 378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经过质证) 382

第四十八条(涉及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387

第四十九条(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出示原件或原物) 391

第五十条(质证的内容) 396

第五十一条(质证的顺序) 401

第五十二条(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404

第五十三条(证人的资格) 405

第五十四条(证人作证的申请) 407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412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 414

第五十七条(证人陈述证言的内容和方式) 419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的规则) 422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425

第六十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规则) 428

第六十一条(专家辅助人) 430

第六十二条(质证情况应记入法庭笔录) 434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437

本部分内容概要 437

第六十三条(“法律真实”证明要求) 443

第六十四条(依法独立审核判断证据原则) 446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 450

第六十六条(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454

第六十七条(调解、和解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455

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457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 459

第七十条(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462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463

第七十二条(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 464

第七十三条(“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465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规则) 477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 478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的确认规则) 480

第七十七条(数个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481

第七十八条(证人证言的认定规则) 484

第七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法官心证规则) 485

六、其他 521

本部分内容概要 521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 521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证据规则的特别规定) 522

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的确定) 524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的时间效力) 524

后记 525

第二版后记 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