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定论析》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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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罗昌发著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9866540349
  • 页数:437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序论 1

第一篇 政府采购法论 3

第二章 政府采购法之制定、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及监督 5

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 5

一、政府采购法订定的背景,可以分国际面及国内面加以说明 5

二、政府采购法对厂商的影响 6

三、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机关的影响 8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10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需求 10

二、采购机关对政府采购制度的需求 11

三、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采购机关及国家整体利益之平衡 12

第三节 主管机关 12

一、主管机关的界定 12

二、主管机关的职权 13

第四节 采购之监督及采购之各种金额规范 14

一、上级机关之含意 14

二、上级机关对查核金额以上采购案之监督 15

三、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事项之监督,包括前述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如下之设计 16

四、政府采购法下之相关门槛及有关规范 19

附录一: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 22

附录二: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 23

附录三: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 25

附录四: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 27

第三章 执行采购之若干原则、采购人员伦理规范、回避、请讬关说与采购之规划 29

第一节 执行采购之若干原则 29

一、「差别待遇」或「歧视」之禁止 29

二、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考量 32

三、承办采购公务员之保障 37

第二节 采购人员伦理规范、利益回避及请讬关说 38

一、采购人员伦理规范 38

二、回避及申报财产之要求 40

三、请讬及关说之规范 43

第三节 采购之规划 45

一、概念 45

二、机关首长的责任 46

三、采购规划的程序 47

四、书面采购规划的应有内容 47

第四章 採购契约、主体(含委讬及代办采购)及客体 51

第一节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契约范围 51

一、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契约 51

二、采购的目的是否应加考虑的问题 57

三、政府机关交易行为若干类型是否构成采购之实例 58

四、BOT以准用的方式规范 59

五、委外经营的情形 60

六、政府机关出售财物或无偿让与财物不在其内 61

第二节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主体、委讬采购及该法所称厂商 61

一、采购主体 61

二、受补助团体的适用 63

三、委讬采购及机关代办采购 65

四、政府采购法所称厂商之含意 68

第三节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客体 70

一、工程采购 71

二、财物采购 72

三、劳务采购 73

四、兼有二种以上性质时的认定 75

第五章 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77

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与民法之关系 77

一、政府采购所涉及者,不限于民法的买卖,尚涉及其他类型的契约 77

二、政府采购与民法的适用 78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与公平交易法之关系 83

一、政府采购法施行前公平交易法适用于政府采购之情形 83

二、政府采购法施行后,公平交易法适用于政府采购事项的情形 88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92

一、审计法及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92

二、国际私法 93

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及诉愿法 93

四、刑法 94

第六章 限制性招标与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95

第一节 各种招标方式概说及对厂商之通知 95

一、公开招标 95

二、选择性招标 96

三、限制性招标 96

四、对厂商之通知 96

第二节 限制性招标 97

一、采行限制性招标的情形 97

二、限制性招标的程序 110

第三节 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111

一、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规范 111

二、美国有关较小额采购效率化的规范 113

附录一:机关委讬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115

附录二:机关委讬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118

附录三:机关委讬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128

附录四: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132

附录五:机关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 135

附录六:机关委讬研究发展作业办法 138

附录七:机关邀请或委讬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 139

第七章 公开招标、选择性与特殊采购之招标程序 141

第一节 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程序 141

一、「公开招标」程序的采用时机 141

二、「选择性招标」程序的采用时机 141

三、「选择性招标」程序中,建立合格厂商名单的程序及其邀请投标 143

四、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公告方式及内容 144

五、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及其他招标程序)之等标期 155

第二节 若干特殊采购的相关规范 158

一、第一〇五条所定之特别采购 158

二、驻国外机构办理或受讬办理之采购 161

三、军事采购 162

第八章 统包、转包、分包、共同投标、专案管理之采购及共同供应契约 167

第一节 统包之规范 167

一、目的 168

二、统包办理的范围 168

三、统包的招标程序 169

四、厂商应符合的资格 170

五、招标之评审标准 170

六、统包之实施规范:设计之审查 170

七、智慧财产权的归属及责任 171

八、奖励参与 171

第二节 转包与分包之规范 171

一、转包 172

二、分包 174

第三节 共同投标与专案管理之规范 175

一、共同投标 175

二、专案管理 180

第四节 共同供应契约之规范 181

一、界定共通需求及共同供应契约的含意 182

二、界定订约机关与利用共同供应契约的机关 182

三、规定办理共同供应契约的采购招标文件应记载事项 182

四、规定「适用机关」的范围 183

五、规定「适用机关」利用共同供应契约的程序及不利用的情形 183

六、共同供应契约之资讯公开 183

七、适用机关利用共同供应契约的程序 183

八、订约机关变更契约及终止契约的情形 184

九、期限 184

十、订约机关必须处理的事项 184

十一、订约机关之收费 184

第九章 规格、厂商资格、不良厂商及押标金、保证金 185

第一节 规格之制定及避免绑标之若干规定 185

一、绑标之问题 185

二、有关规格的规范 186

第二节 厂商资格及政党参与政府采购之规范 191

一、资格绑标的情形 191

二、基本资格与特定资格 191

三、资格设定的原则 192

四、以分包商资格替代投标厂商资格的情形 193

五、不符资格的处理及外国厂商的中文文件 193

六、因与其他厂商有利益冲突而不得参标、分包等之厂商 194

七、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 194

八、对政党的限制 199

第三节 不良厂商 201

一、会被宣告为不良厂商的事由 201

二、宣告为不良厂商的程序 208

第四节 押标金与保证金之规范 210

一、押标金与保证金的功能 210

二、押标金与保证金的缴纳义务 211

三、押标金与保证金的缴纳方法 211

四、押标金与保证金退还及不退还的情形 213

附录一:政府采购错误行为态样 216

附录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 225

附录三: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 227

第十章 以政府采购作为政策工具及外国厂商与外国产品之参与供应 233

第一节 以政府采购扶助中小企业及其他弱势团体 233

一、以政府采购作为政策工具的一般情形 233

二、政府采购协定之下我国以采购作为政策工具的空间 234

三、政府采购法对弱势团体保障的政策工具 235

第二节 以政府采购作为实施环保政策之工具 238

一、政府采购法第九十六条涵盖的三类产品 239

二、三类产品分别应符合之条件 239

三、排除适用优惠的情形 240

四、办理环保优惠采购必须检附之投标资料 241

五、优惠比率之订定、限度及其计算 241

六、以最低标决标者,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办理之方式 242

七、以最有利标决标者,其优惠方式 242

八、确保所采购者系环保产品之方法 242

九、奖励 243

第三节 外国厂商及外国产品参与供应之规范 243

一、补偿交易及优先决标的规定 244

二、价差优惠 245

三、政府采购法有关外国厂商参与我国政府采购的规定 247

第十一章 投标、开标与替代方案 251

第一节 投标之相关程序 251

一、投标的方式 251

二、电子传输方式投标 251

三、补正的许可 252

四、应保密之事项 252

五、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疑义之要求解释 253

六、同一厂商仅能提出一个投标 253

第二节 开标及替代方案的相关规范 254

一、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之公开 254

二、分段开标的适用 255

三、替代方案 257

第十二章 决标之相关规范 263

第一节 订定底价问题与各种决标方式概说 263

一、底价 263

二、各种决标方式概说 265

第二节 最低标与复数决标 266

一、最低标的相关规范 266

二、复数决标 277

第三节 最有利标、其评选程序及评选委员会之运作 278

一、最有利标的采行 278

二、评选程序 279

三、最有利标评选办法 280

四、采购评选委员会 287

第四节 与决标有关之程序及不予决标的情形 293

一、与决标有关之程序 293

二、「三家以上合格厂商参标」的条件 299

三、不予决标的情形 301

四、厂商视同放弃的情形 306

第十三章 履约管理及验收 307

第一节 履约管理之若干规范及契约要项 307

一、履约管理之若干规范 307

二、契约要项的订定 309

三、契约要项的法律性质 309

四、采购法本身所规定应纳入契约内容之事项 310

第二节 价格订定的方法 310

一、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子法针对价格订定方式的相关规定 310

二、美国之例 312

第三节 验收 320

一、验收人员 320

二、限期办理 321

三、验收程序及方法 322

四、工程之竣工及财物劳务之初验 323

五、验收结果不符之处理 324

六、验收完毕之签认及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 325

附录:采购契约要项 326

第十四章 异议、申诉及调解 339

第一节 异议与申诉概说 339

一、异议及申诉的功能及特点 339

二、异议及申诉制度概说 340

第二节 异议程序 344

一、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书面的要求 344

二、招标机关的处理期限及处理方式 346

第三节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 347

一、申诉会掌理事项 348

二、申诉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产生 348

三、申诉会的召集及开会与表决权数 349

四、委员提出不同意见书 349

五、委员行使职权所需遵守的义务 349

六、申诉会的内部组织与对外行文 349

七、自行回避与命令回避的规定 350

八、预审制度 350

九、地方申诉会业务的汇报及检讨 350

第四节 申诉相关程序 351

一、提出申诉的条件及方式 351

二、申诉会之相关程序 354

三、审议判断之作成及其内容 358

四、对审议判断之不服 359

五、损害赔偿 361

六、收费 362

第五节 调解程序 362

一、有关政府采购契约解决争议之方式及适用调解之争议范围 362

二、调解费用之收取 364

三、调解之成立与不成立 364

四、调解建议 364

五、调解方案 365

附录一:采购申诉审议规则 367

附录二:采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 370

附录三: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 371

附录四: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 374

第十五章 刑事处罚 377

第一节 围标的刑事处罚 377

一、政府采购法刑事处罚适用范围 377

二、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为手段所进行的强制围标 377

三、以诈术方式所进行的围标 378

四、任意围标 378

五、借牌投标 379

第二节 绑标的刑事处罚 380

一、公务员绑标的问题 380

二、受委讬人员之绑标问题 381

第三节 泄密、强制决定、两罚规定 383

一、泄密 383

二、强制决定 384

三、强制泄密 385

四、两罚规定 386

第二篇 政府采购协定 387

第十六章 国际间政府采购事务及政府采购协定 389

第一节 国际间对政府采购事务之相关考量 389

第二节 政府采购协定之制定与变革 390

一、ITO草拟阶段 390

二、OECD讨论阶段 391

三、东京回合至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 392

第三节 政府采购协定与WTO其他协定之关系 393

一、GATT对政府采购事项之适用 393

二、GATS对政府采购事项之适用 397

三、政府采购规范之多边化 398

第十七章 「政府采购」之意义及协定之适用范围 399

第一节 政府采购协定对采购之界定 399

第二节 政府采购协定附件所列清单之设计 402

一、各种清单的设计 402

二、清单之修改 403

第三节 政府采购协定附件清单所列金额之设计 404

第四节 政府采购协定之例外 407

一、国家安全之例外 407

二、其他例外 407

第十八章 国民待遇、不歧视原则、原产地规则、技术规范与供应商资格 409

第一节 国民待遇与不歧视原则 409

第二节 原产地规则、技术规范与供应商资格 411

一、原产地规则 412

二、技术规范 412

三、供应商资格 413

第十九章 招标、开标与决标程序 417

第一节 公开与选择性招标之招标程序 417

一、招标程序之类别及基本原则 417

二、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招标程序 417

三、选择性招标程序之选择程序 420

四、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与交货期限之订定 421

五、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投标文件规范 422

第二节 投标、开标、决标及限制性招标之使用时机 423

一、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投标单提出与收受及开标与决标 423

二、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决标前谈判 426

三、限制性招标之程序及使用时机 426

第二十章 补偿交易、透明化与救济程序 431

第一节 补偿交易及透明化 431

一、补偿交易之禁止 431

二、透明化 432

第二节 救济程序 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