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立法宗旨】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
第四条【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6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21
第六条【房屋征收】 57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69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70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70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70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76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94
第十一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95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95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96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106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6
第十六条【支付出让金】 108
第十七条【提供出让土地】 109
第十八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110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111
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111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 112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113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114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114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115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116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116
第二十六条 【开发土地期限】 125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127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 173
第二十九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174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178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82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1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3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183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管理】 184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 189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215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215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217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217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218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222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224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合同】 229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243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243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 244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244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254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255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255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260
第四十九条【抵押办理凭证】 261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 262
第五十一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263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 263
第四节 房屋租赁 264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的定义】 264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272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275
第五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275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276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76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276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276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276
第六十条【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276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293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296
第六十三条【房地产权属证书】 299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99
第六十四条【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299
第六十五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299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299
第六十七条【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300
第六十八条【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300
第六十九条【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300
第七十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300
第七十一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300
第七章 附则 304
第七十二条【参照本法适用的情形】 304
第七十三条【施行时间】 304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