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法 1
二、刑法的任务 2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3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6
五、刑法的时间效力 9
六、什么是犯罪 10
七、什么是故意犯罪 11
八、什么是过失犯罪 12
九、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14
十、精神病人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5
十一、聋哑人及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7
十二、什么是正当防卫 17
十三、什么是紧急避险 19
十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0
十五、共同犯罪 23
十六、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24
十七、什么是单位犯罪 26
十八、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7
十九、刑法规定了哪些刑罚种类 27
二十、犯罪分子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9
二十一、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还可以作哪些处理或者处罚 30
二十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 31
二十三、死刑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 34
二十四、如何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35
二十五、罚金 36
二十六、剥夺政治权利 38
二十七、如何适用没收财产 41
二十八、什么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43
二十九、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46
三十、累犯及其处罚原则 47
三十一、自首和立功 49
三十二、数罪并罚 52
三十三、适用缓刑的条件和如何执行缓刑 55
三十四、减刑的条件及程序 58
三十五、假释的条件及程序 60
三十六、什么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61
三十七、什么是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 62
三十八、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64
三十九、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65
四十、什么是刑法规定的重伤 66
四十一、“首要分子”指哪些人 66
四十二、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67
四十三、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68
四十四、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70
四十五、武装叛乱罪和暴乱罪 72
四十六、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3
四十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5
四十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6
四十九、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78
五十、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0
五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 81
五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84
五十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86
五十四、劫持航空器罪和劫持船只、汽车罪 88
五十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89
五十六、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91
五十七、关于其他涉及枪支管理方面的犯罪 93
五十八、交通肇事罪 96
五十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98
六十、关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100
六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1
六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05
六十三、走私武器、弹药等违禁品罪 108
六十四、其他走私方面的犯罪 109
六十五、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111
六十六、哪些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损公肥私的行为构成犯罪 113
六十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5
六十八、证券方面的犯罪 118
六十九、严厉禁止银行搞非法的“体外循环” 120
七十、洗钱罪 122
七十一、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 124
七十二、集资诈骗罪 126
七十三、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128
七十四、偷税罪 130
七十五、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 132
七十六、侵犯著作权罪 135
七十七、扰乱市场秩序罪 137
七十八、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0
七十九、杀人罪、伤害罪 142
八十、强奸罪 144
八十一、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145
八十二、拐卖妇女、儿童罪 148
八十三、诬告陷害罪 152
八十四、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153
八十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54
八十六、破坏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155
八十七、侵犯财产罪 159
八十八、抢劫罪、盗窃罪和诈骗罪 161
八十九、侵占罪 163
九十、职务侵占罪 165
九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6
九十二、妨碍公务罪 168
九十三、计算机方面的犯罪 171
九十四、新《刑法》对原《刑法》“流氓罪”的修改 173
九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76
九十六、妨害司法罪 178
九十七、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81
九十八、妨害文物管理罪 183
九十九、危害公共卫生罪 185
一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87
一百零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91
一百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93
一百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95
一百零四、危害国防利益罪 197
一百零五、贪污罪 200
一百零六、受贿罪 202
一百零七、挪用公款罪 206
一百零八、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208
一百零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 211
一百一十、私分国有资产罪 213
一百一十一、渎职罪 215
一百一十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217
一百一十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方面的犯罪 219
一百一十四、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方面的犯罪 221
一百一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224
一百一十六、新《刑法》生效后有关单行刑事法律的效力如何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