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政制概说暨法规选录 第2册》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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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董霖编
  • 出 版 社:世界书局
  • 出版年份:1941
  • ISBN:
  • 页数:1180 页
图书介绍:分清末至北京政府时期、中国国民党党治时期2编,选录颁行法规概说中国政府政制。

第二编 中国国民党党治时期(续) 569

第七章 国民政府 569

甲 概说 569

一 国府内部组织 569

国府主席 569

国府委员会 570

国府直属各处 570

主计处与预算决算 571

二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 574

行政院 574

立法院 576

司法院 578

考试院 579

监察院 580

三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 582

军事机关 582

其他机关 584

乙 选录 590

一 国府内部组织 590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 590

国民政府委员随从官吏条例 591

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 591

国民政府参军处组织条例 592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 593

二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 596

行政院组织法 596

内政部组织法 598

外交部组织法 601

外交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规程 603

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 604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 606

军政部条例 606

海军部组织法 609

财政部组织法 614

实业部组织法 619

实业部驻外商务官章程 623

教育部组织法 624

交通部组织法 627

铁道部组织法 629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631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633

卫生署组织法 635

立法院组织法 636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638

立法院议事规则 639

司法院组织法 644

司法行政部组织法 646

最高法院组织法 648

行政法院组织法 649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650

考试院组织法 651

考选委员会组织法 653

铨叙部组织法 654

典试委员会组织法 655

试务处处务规程 657

监察院组织法 658

监察使署组织条例 660

审计部组织法 661

审计处组织法 663

三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 664

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664

参谋本部组织法 665

参谋本部陆海空军驻外武官条例 665

军事参议院组织法 666

训练总监部组织法 667

建设委员会组织法 669

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 671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672

第八章 地方政府 674

甲 概说 674

一 地方制度总述 674

二 地方行政组织 675

省 675

行政督察专员 677

市 678

县 680

三 地方自治 684

地方自治法规 684

市县参议会 685

市县下级自治组织 688

民国二十三年后之自治组织 691

乙 选录 697

一 地方行政组织 697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十四年) 697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二十年) 698

各省保安处组织通则 701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 703

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 705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 708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710

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 712

市组织法 714

拟订市政府组织规则办法大纲 728

县组织法 730

县组织法施行法 735

设治局组织条例 737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 738

各县划区办法 741

各省釐定县等办法 742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 743

省市县勘界条例 744

确定各省厅县局间指挥权限办法 745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746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施行条例 748

二 地方自治 750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750

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 754

地方自治指导纲领 756

推行地方自治申明行政系统令 759

市参议会组织法 760

市参议员选举法 762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 767

县参议会组织法 769

县参议员选举法 771

区自治施行法 776

乡镇自治施行法 782

乡镇闾鄰选举暂行规则 792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796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 801

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选补办法 803

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 804

改进地方自治原则 806

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 810

法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 812

直属市参议会议会暂行监督办法 814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815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 815

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816

第九章 吏治制度 818

甲 概说 818

一 吏治制度总述 818

二 任官与考试 819

任用甄别 819

考试分发 822

三 官吏之权利义务 826

官吏之义务 827

官吏之权利 828

四 考绩与监察 829

考绩 829

弹劾 830

惩戒 831

乙 选录 839

一 任用甄别 839

公务员任用法 839

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841

修正公务员任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条文 844

规定任用官吏原则令 845

规定政务官事务官之界限令 845

京内外各机关任用官吏须依照正式程序办理令 846

党政各机关用人须注重在党内之历史令 847

党政各机关用人先尽党员裁人先尽非党员函 848

边远省分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 849

省政府各厅长选任规则 849

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 850

行政院审查行政督察专员人选暂行办法 851

外交部外交官领事官任用暂行章程 852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暂行规 853

使领人员调任调部办法 854

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 856

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 860

甘宁青新司法官任用暂行办法 860

司法官叙补及审查资格成绩办法 861

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资格审查办法 864

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 865

军用文官任用暂行条例 866

警察官任用条例 869

警察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870

边远省分及县政府以下警察官适用警察官任用条例暂行变通办法 872

国民政府主计处办理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暂行规程 872

主计人员任用条例 873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 876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879

县长任用法 880

行政院核定关于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 881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 883

内政部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办法 885

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 888

各省公务员任用委讬审查办法 890

各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办法 891

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 892

各官署公务员依法审定应降免者务即查照甄别条例办理令 893

委任官甄别成绩列在丙等无级可降者应予免职令 894

公务员官阶变更须送部审查令 895

各官署雇员书记办事员事务员甄别审查办法 895

公务员登记条例 896

公务员登记条例施行细则 898

二 考试分发 899

考试法 899

考试法施行细则 901

典试法 904

监试法 905

检定考试规程 906

考试覆核条例 908

高等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0

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1

高等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3

高等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 914

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5

高等考试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条例 917

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 918

高等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 920

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 922

普通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4

普通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5

普通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6

普通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 926

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7

普通考试外交行政人员及领事馆职员考试条例 928

普通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条例 929

普通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 930

普通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 932

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边远省区服务暂行办法 933

县长考试条例 934

三 受任服务 936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 936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程限表 937

驻外使领人员赴任程期规则 937

受任式规则 938

宣誓条例 939

国民政府参军处典礼局办理宣誓就职典礼规则 940

官吏服务规程 940

政府机关职员须入国民党令 942

公务员交代条例 942

驻外使领馆馆长交代暂行规则 944

公务员擅离职守之处罚令 944

各机关长官更调时不得增委人员滥增俸给令 945

县长须知 945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 971

限制官吏兼职案 971

中央政务官不得兼任地方行政令 972

公务员不得兼任报社任何职务令 972

禁止官吏兼营商业令 972

整饬纲纪令 973

整饬官常令 974

严行取缔奔竞请讬并不得以私人名义有所推荐函 974

重申取缔奔竞请讬令 975

严禁贪婪令 975

各机关公务人员未经呈明长官核准不得参加民众运动及非法定团体之组织令 976

各机关公务人员染有烟瘾者不准服务公职该管长官如有徇隐情事一并惩处令 976

各机关服务人员对于经办事件应严守秘密令 977

国民政府机要事务严禁宣泄令 977

中央政情不得向外宣泄令 978

公务人员对于政府设施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建议于长官不得迳自向外发表言论令 978

司法机关应革除延宕审判时间陋习令 979

公务人员出差不得向地方机关需索旅费令 979

四 官等官俸 979

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981

文官官等官俸表补充办法 983

暂行文官官俸表施行后各机关旧有人员叙级支俸办法 983

简荐委任待遇支俸办法 983

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 984

驻外各使领馆公费表 985

驻外使领馆人员支给川装费章程 986

暂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表 989

暂行警察官官等官俸表 991

党务人员转任政府官吏叙俸办法 993

拟任公务员等级审定后公布及报部登记办法 993

五 抚恤 994

公务员恤金条例 994

公务员恤金条例施行细则 997

恤金支付办法 1001

文武官吏兵警等抚恤金预算暨支给办法 1002

无给职官吏等议恤办法 1003

六 考绩 1003

公务员考绩法 1003

公务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1004

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 1005

考绩委员会组织通则 1007

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1007

县长奖惩条例 1008

水利官员考绩条例 1010

司法人员考绩程序表 1012

七 监察 1014

弹劾法 1014

关于监察院弹劾案等三项办法 1015

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 1016

监察院收受人民书状办法 1017

监察院审查规则 1017

监察院调查规则 1018

监察委员保障法 1019

八 惩戒 1020

公务员惩戒法 1020

规定五院院长副院长之惩戒机关令 1023

政务官之解释及其惩戒程序 1024

解释政务官兼任事务官或荐任职兼任委任职者其惩戒事件管辖之标准及惩戒处分之适用与执行疑义令 1025

解释公务员遇有交代不清等情事处分程序 1027

各县长在民选实行以前其惩戒罢免应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办理令 1028

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务规程 1028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 1030

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 1031

国民政府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会务规程 1033

第十章 法制司法 1035

甲 概说 1035

一 法律之制定与施行 1035

法律之制定 1035

法律之施行 1036

二 行政处分之救济 1037

诉愿 1037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院 1039

三 法院之组织 1042

制度沿革 1042

现行组织 1044

乙 选录 1050

一 法律之制定 1050

法规制定标准法 1050

立法程序法 1050

立法程序纲领 1051

二 法律之施行 1052

法规施行日期条例 1052

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 1053

三 法律之解释 1053

国民政府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 1053

四 法律之适用 1055

法律适用条例 1055

法律适用条例草案 1057

五 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1065

行政执行法 1065

六 行政处分之教济 1067

诉愿法 1067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 1069

省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 1070

人民呈递书状办法 1071

人民越级呈诉处理办法 1071

行政诉讼法 1072

行政诉讼费条例 1074

行政法院处务规程 1075

七 法院之组织 1078

法院组织法 1078

法院编制法 1087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1101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 1107

第十一章 国籍归化 1112

甲 概说 1112

一 中国国籍法之制定 1112

二 取得中国国籍之方式 1113

出生 1113

归化 1114

结婚 1116

认知 1116

收养 1116

复籍 1117

自愿脱籍之撤销 1117

三 丧失中国国籍之方式 1117

结婚 1118

认知 1118

自愿脱籍 1118

取得或回复国籍之撤销 1118

丧失中国国籍之限制 1119

四 国籍上之重要问题 1119

双重或多重国籍 1119

无国籍 1120

乙 选录 1125

一党治时期之国籍法规 1125

国籍法(民国十八年) 1125

国籍法施行条例 1128

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 1129

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 1130

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 1131

二 党治前期之国籍法规 1133

宪政编查馆奏遵旨议覆国籍条例摺 1133

国籍条例(宣统元年) 1133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 1136

发给国籍执照简章 1137

国籍法(民国元年) 1138

国籍法施行规则 1141

修正国籍法(民国三年) 1143

修正国籍法施行规则 1144

发给关于国籍之许可执照简章 1146

参考材料提要 1147

附公文及印信规程 1149

一 公文 1149

公文程式条例 1149

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1150

公文标点举例及行文款式 1153

划一各机关行文自称办法令 1156

教育机关行文程式九 1156

司法官署公文书暂行程式条例 1159

司法机关行文程式三 1160

行政院命令处分副署办法 1160

铨叙部对于中央各部会及各省府所属机关行文程式 1162

禁烟会对各机关行文程式 1162

各省财政特派员对于省府行文程式 1162

蒙藏公文式 1163

省属各厅对市府行文程式 1163

各省县政府对驻军接洽剿匪事项之行文办法 1164

市县地方自治机关行文办法 1165

县属各局对区公所行文程式 1166

乡镇公所对于民众行文程式 1166

各机关对于人民有所通知时酌量情形得用公函令 1167

各机关对人民批示一律兼用文书送达令 1167

人民团体与党部往来公文程式 1168

各级商会对于本省主管厅行文程式 1168

各机关办理涉外事件应用文牍以本国文字为主令 1169

二 印信 1170

印信条例 1170

颁发印信及请铸缴销办法 1173

军政部印信条例 1173

教育机关印信颁发办法 1175

各市颁发区钤记及坊闾鄰图记章程 1176

各县颁发区钤记及乡镇闾鄰图记章程 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