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中国国民党党治时期(续) 569
第七章 国民政府 569
甲 概说 569
一 国府内部组织 569
国府主席 569
国府委员会 570
国府直属各处 570
主计处与预算决算 571
二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 574
行政院 574
立法院 576
司法院 578
考试院 579
监察院 580
三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 582
军事机关 582
其他机关 584
乙 选录 590
一 国府内部组织 590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 590
国民政府委员随从官吏条例 591
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 591
国民政府参军处组织条例 592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 593
二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 596
行政院组织法 596
内政部组织法 598
外交部组织法 601
外交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规程 603
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 604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 606
军政部条例 606
海军部组织法 609
财政部组织法 614
实业部组织法 619
实业部驻外商务官章程 623
教育部组织法 624
交通部组织法 627
铁道部组织法 629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631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633
卫生署组织法 635
立法院组织法 636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638
立法院议事规则 639
司法院组织法 644
司法行政部组织法 646
最高法院组织法 648
行政法院组织法 649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650
考试院组织法 651
考选委员会组织法 653
铨叙部组织法 654
典试委员会组织法 655
试务处处务规程 657
监察院组织法 658
监察使署组织条例 660
审计部组织法 661
审计处组织法 663
三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 664
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664
参谋本部组织法 665
参谋本部陆海空军驻外武官条例 665
军事参议院组织法 666
训练总监部组织法 667
建设委员会组织法 669
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 671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672
第八章 地方政府 674
甲 概说 674
一 地方制度总述 674
二 地方行政组织 675
省 675
行政督察专员 677
市 678
县 680
三 地方自治 684
地方自治法规 684
市县参议会 685
市县下级自治组织 688
民国二十三年后之自治组织 691
乙 选录 697
一 地方行政组织 697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十四年) 697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二十年) 698
各省保安处组织通则 701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 703
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 705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 708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710
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 712
市组织法 714
拟订市政府组织规则办法大纲 728
县组织法 730
县组织法施行法 735
设治局组织条例 737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 738
各县划区办法 741
各省釐定县等办法 742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 743
省市县勘界条例 744
确定各省厅县局间指挥权限办法 745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746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施行条例 748
二 地方自治 750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750
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 754
地方自治指导纲领 756
推行地方自治申明行政系统令 759
市参议会组织法 760
市参议员选举法 762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 767
县参议会组织法 769
县参议员选举法 771
区自治施行法 776
乡镇自治施行法 782
乡镇闾鄰选举暂行规则 792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796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 801
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选补办法 803
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 804
改进地方自治原则 806
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 810
法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 812
直属市参议会议会暂行监督办法 814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815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 815
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816
第九章 吏治制度 818
甲 概说 818
一 吏治制度总述 818
二 任官与考试 819
任用甄别 819
考试分发 822
三 官吏之权利义务 826
官吏之义务 827
官吏之权利 828
四 考绩与监察 829
考绩 829
弹劾 830
惩戒 831
乙 选录 839
一 任用甄别 839
公务员任用法 839
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841
修正公务员任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条文 844
规定任用官吏原则令 845
规定政务官事务官之界限令 845
京内外各机关任用官吏须依照正式程序办理令 846
党政各机关用人须注重在党内之历史令 847
党政各机关用人先尽党员裁人先尽非党员函 848
边远省分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 849
省政府各厅长选任规则 849
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 850
行政院审查行政督察专员人选暂行办法 851
外交部外交官领事官任用暂行章程 852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暂行规 853
使领人员调任调部办法 854
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 856
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 860
甘宁青新司法官任用暂行办法 860
司法官叙补及审查资格成绩办法 861
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资格审查办法 864
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 865
军用文官任用暂行条例 866
警察官任用条例 869
警察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870
边远省分及县政府以下警察官适用警察官任用条例暂行变通办法 872
国民政府主计处办理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暂行规程 872
主计人员任用条例 873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 876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879
县长任用法 880
行政院核定关于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 881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 883
内政部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办法 885
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 888
各省公务员任用委讬审查办法 890
各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办法 891
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 892
各官署公务员依法审定应降免者务即查照甄别条例办理令 893
委任官甄别成绩列在丙等无级可降者应予免职令 894
公务员官阶变更须送部审查令 895
各官署雇员书记办事员事务员甄别审查办法 895
公务员登记条例 896
公务员登记条例施行细则 898
二 考试分发 899
考试法 899
考试法施行细则 901
典试法 904
监试法 905
检定考试规程 906
考试覆核条例 908
高等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0
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1
高等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3
高等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 914
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5
高等考试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条例 917
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 918
高等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 920
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 922
普通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4
普通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5
普通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6
普通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 926
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7
普通考试外交行政人员及领事馆职员考试条例 928
普通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条例 929
普通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 930
普通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 932
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边远省区服务暂行办法 933
县长考试条例 934
三 受任服务 936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 936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程限表 937
驻外使领人员赴任程期规则 937
受任式规则 938
宣誓条例 939
国民政府参军处典礼局办理宣誓就职典礼规则 940
官吏服务规程 940
政府机关职员须入国民党令 942
公务员交代条例 942
驻外使领馆馆长交代暂行规则 944
公务员擅离职守之处罚令 944
各机关长官更调时不得增委人员滥增俸给令 945
县长须知 945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 971
限制官吏兼职案 971
中央政务官不得兼任地方行政令 972
公务员不得兼任报社任何职务令 972
禁止官吏兼营商业令 972
整饬纲纪令 973
整饬官常令 974
严行取缔奔竞请讬并不得以私人名义有所推荐函 974
重申取缔奔竞请讬令 975
严禁贪婪令 975
各机关公务人员未经呈明长官核准不得参加民众运动及非法定团体之组织令 976
各机关公务人员染有烟瘾者不准服务公职该管长官如有徇隐情事一并惩处令 976
各机关服务人员对于经办事件应严守秘密令 977
国民政府机要事务严禁宣泄令 977
中央政情不得向外宣泄令 978
公务人员对于政府设施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建议于长官不得迳自向外发表言论令 978
司法机关应革除延宕审判时间陋习令 979
公务人员出差不得向地方机关需索旅费令 979
四 官等官俸 979
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981
文官官等官俸表补充办法 983
暂行文官官俸表施行后各机关旧有人员叙级支俸办法 983
简荐委任待遇支俸办法 983
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 984
驻外各使领馆公费表 985
驻外使领馆人员支给川装费章程 986
暂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表 989
暂行警察官官等官俸表 991
党务人员转任政府官吏叙俸办法 993
拟任公务员等级审定后公布及报部登记办法 993
五 抚恤 994
公务员恤金条例 994
公务员恤金条例施行细则 997
恤金支付办法 1001
文武官吏兵警等抚恤金预算暨支给办法 1002
无给职官吏等议恤办法 1003
六 考绩 1003
公务员考绩法 1003
公务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1004
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 1005
考绩委员会组织通则 1007
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1007
县长奖惩条例 1008
水利官员考绩条例 1010
司法人员考绩程序表 1012
七 监察 1014
弹劾法 1014
关于监察院弹劾案等三项办法 1015
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 1016
监察院收受人民书状办法 1017
监察院审查规则 1017
监察院调查规则 1018
监察委员保障法 1019
八 惩戒 1020
公务员惩戒法 1020
规定五院院长副院长之惩戒机关令 1023
政务官之解释及其惩戒程序 1024
解释政务官兼任事务官或荐任职兼任委任职者其惩戒事件管辖之标准及惩戒处分之适用与执行疑义令 1025
解释公务员遇有交代不清等情事处分程序 1027
各县长在民选实行以前其惩戒罢免应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办理令 1028
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务规程 1028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 1030
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 1031
国民政府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会务规程 1033
第十章 法制司法 1035
甲 概说 1035
一 法律之制定与施行 1035
法律之制定 1035
法律之施行 1036
二 行政处分之救济 1037
诉愿 1037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院 1039
三 法院之组织 1042
制度沿革 1042
现行组织 1044
乙 选录 1050
一 法律之制定 1050
法规制定标准法 1050
立法程序法 1050
立法程序纲领 1051
二 法律之施行 1052
法规施行日期条例 1052
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 1053
三 法律之解释 1053
国民政府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 1053
四 法律之适用 1055
法律适用条例 1055
法律适用条例草案 1057
五 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1065
行政执行法 1065
六 行政处分之教济 1067
诉愿法 1067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 1069
省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 1070
人民呈递书状办法 1071
人民越级呈诉处理办法 1071
行政诉讼法 1072
行政诉讼费条例 1074
行政法院处务规程 1075
七 法院之组织 1078
法院组织法 1078
法院编制法 1087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1101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 1107
第十一章 国籍归化 1112
甲 概说 1112
一 中国国籍法之制定 1112
二 取得中国国籍之方式 1113
出生 1113
归化 1114
结婚 1116
认知 1116
收养 1116
复籍 1117
自愿脱籍之撤销 1117
三 丧失中国国籍之方式 1117
结婚 1118
认知 1118
自愿脱籍 1118
取得或回复国籍之撤销 1118
丧失中国国籍之限制 1119
四 国籍上之重要问题 1119
双重或多重国籍 1119
无国籍 1120
乙 选录 1125
一党治时期之国籍法规 1125
国籍法(民国十八年) 1125
国籍法施行条例 1128
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 1129
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 1130
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 1131
二 党治前期之国籍法规 1133
宪政编查馆奏遵旨议覆国籍条例摺 1133
国籍条例(宣统元年) 1133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 1136
发给国籍执照简章 1137
国籍法(民国元年) 1138
国籍法施行规则 1141
修正国籍法(民国三年) 1143
修正国籍法施行规则 1144
发给关于国籍之许可执照简章 1146
参考材料提要 1147
附公文及印信规程 1149
一 公文 1149
公文程式条例 1149
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1150
公文标点举例及行文款式 1153
划一各机关行文自称办法令 1156
教育机关行文程式九 1156
司法官署公文书暂行程式条例 1159
司法机关行文程式三 1160
行政院命令处分副署办法 1160
铨叙部对于中央各部会及各省府所属机关行文程式 1162
禁烟会对各机关行文程式 1162
各省财政特派员对于省府行文程式 1162
蒙藏公文式 1163
省属各厅对市府行文程式 1163
各省县政府对驻军接洽剿匪事项之行文办法 1164
市县地方自治机关行文办法 1165
县属各局对区公所行文程式 1166
乡镇公所对于民众行文程式 1166
各机关对于人民有所通知时酌量情形得用公函令 1167
各机关对人民批示一律兼用文书送达令 1167
人民团体与党部往来公文程式 1168
各级商会对于本省主管厅行文程式 1168
各机关办理涉外事件应用文牍以本国文字为主令 1169
二 印信 1170
印信条例 1170
颁发印信及请铸缴销办法 1173
军政部印信条例 1173
教育机关印信颁发办法 1175
各市颁发区钤记及坊闾鄰图记章程 1176
各县颁发区钤记及乡镇闾鄰图记章程 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