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1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 3
第一节 行政之意义 3
第二节 行政之种类 9
一、公权力行政 9
二、私经济行政 10
三、干涉行政 13
四、给付行政 14
五、计划行政 15
第三节 行政法之概念 17
六、行政之其他分类 17
一、行政法之意义 18
二、行政法之分类 19
三、行政法与私法 20
四、行政法与宪法 25
第二章 行政法之法源 26
第一节 法源之含义与种类 26
第二节 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27
一、宪法 27
二、法律 28
三、国际法 29
四、命令 30
五、自治规章 33
第三节 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34
一、习惯法 34
二、解释与判例 36
三、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38
第四节 法源位阶问题 45
一、法源位阶之意义 45
二、法源位阶与适用顺序 48
第三章 行政之羁束性与自由性 49
第一节 概说 49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52
一、消极的依法行政(法律优越原则) 52
二、积极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53
三、依法行政原则在台湾地区之实践 58
第三节 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74
一、概念之起源与分辨 74
二、羁束处分、裁量处分及不确定法律概念 77
三、至台湾实务之现况 83
一、“行政保留”之概念 89
第四节 行政保留与相关问题 89
二、各种“行政保留”理论 90
三、台湾地区法制下之“行政保留”问题 92
第四章 行政法关系 94
第一节 行政法关系之发生 94
一、概念之界定 94
二、行政法关系发生之原因 95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之主体 98
一、权利能力相关问题 98
二、行政法上行为能力 99
第三节 行政法上之权利及义务 100
一、概说 100
二、公法上权利之态样 102
三、关于公法上之义务 105
第四节 行政法关系之消灭 107
第二编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法 109
第五章 法律对行政组织之规范 111
第一节 组织之概念 111
一、概说 111
二、行政组织之意义 112
三、组织之分类 113
一、行政主体 116
第二节 行政组织之结构 116
二、行政机关 117
三、公营事业机构 119
四、营造物 120
五、其他组织体及公权力之委托行使 123
第三节 行政组织权与行政机关 125
一、行政组织权之归属 125
二、行政机关之类别 126
三、行政机关之管辖 130
二、适用于公物之法规 135
三、公物之种类 135
第四节 公物及其法律关系 135
一、公物之定义 135
四、公物之特征 136
五、公物之利用关系 137
六、公物之成立及管理 138
七、公物之消灭 139
第六章 公务员法 140
第一节 公务员之概念 140
一、学理上之公务员概念 140
二、法律上之公务员概念 141
第二节 公务员关系之特质——兼论“特别权力关系” 142
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143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演变 146
三、台湾地区之突破与发展 148
四、特别权力关系之存废问题 154
第三节 公务员之分类 156
一、普通职公务员与特别职公务员 156
二、任命人员与民选人员 157
三、政务官与事务官 157
五、文官与武官 159
四、行政官与司法官 159
第四节 公务员之考试与任用 160
一、各种公务员考试 160
二、任用之积极条件 160
三、任用之消极条件 161
四、任用之过程 162
五、公务员之升迁 162
第五节 公务员关系之内容 163
一、公务员之权利 163
二、公务员之义务 167
三、公务员之保障 171
第六节 公务员之责任 173
一、行政责任 173
二、民事责任 178
三、刑事责任 178
第三编 行政作用 179
第七章 行政命令 181
第一节 各种行政命令之区别 181
一、紧急命令与普通命令 181
二、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 182
三、授权命令与职权命令 184
第二节 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188
第三节 行政命令之瑕疵及适用问题 193
一、欠缺合法要件之行政命令 193
二、法规命令之适用问题 194
三、行政规则之适用问题 194
第八章 行政处分 198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概念 198
一、行政处分之法律上定义 198
二、行政处分之要素 200
一、以处分之内容为区分标准 219
第二节 行政处分之种类 219
二、以对关系人之效果为区分标准 221
三、以是否须当事人或其他机关之协力为区分标准 225
四、以有无法定方式为区分标准 228
五、以所受法律羁束之程度为区分标准 228
六、其他分类 229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附款 231
一、附款之意义 231
二、附款之容许 231
三、附款之种类 232
四、其他相关问题之检讨 234
第四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235
一、概说 235
二、存续力与信赖保护 237
三、构成要件效力与确认效力 241
四、拘束力 243
五、执行力 243
第五节 行政处分之合法要件 244
一、概说 244
二、关于机关管辖权之要件 244
三、关于机关组成之要件 245
四、关于处分方式之要件 246
五、关于处分程序之要件 247
六、关于处分内容之要件 248
第六节 行政处分之无效撤销及废止 250
一、行政处分之瑕疵态样 250
二、行政处分之无效 251
三、行政处分之撤销 256
四、行政处分瑕疵分级及其法律效果 258
五、行政处分之废止 259
六、处分失效之返还义务 260
七、瑕疵处分之治疗及转换 261
八、行政程序重新进行 262
九、请求权之时效 262
第九章 行政契约 263
第一节 行政契约之概念 263
第二节 依法行政与契约自由 265
第三节 行政契约之一般理论 268
一、行政契约之容许 268
二、行政契约之特征 269
三、行政契约之主要类型 272
四、行政契约之合法要件 273
五、行政契约之瑕疵 274
六、行政契约之终止、调整及履行 276
第四节 台湾行政契约之理论与实际 277
一、一般教科书对行政契约认知之商榷 277
二、行政契约不发达之原因 280
三、现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约 281
四、解决行政契约争执之途径 284
第十章 事实行为 285
第一节 事实行为之概念 285
第二节 事实行为之合法性 288
第三节 事实行为之救济途径 291
第十一章 行政罚 294
第一节 行政罚之概念 294
一、行政罚之定义 294
二、行政犯与刑事犯 295
第二节 行政罚之判例法 296
一、责任条件 296
二、责任能力 301
三、既遂与未遂 301
四、处罚之种类 302
五、时效问题 304
六、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之责任 305
七、处罚之竞合 307
八、空白处罚规定之问题 310
第十二章 行政执行 312
第一节 行政执行之意义 312
第二节 旧法之检讨 314
一、旧法之内容 314
二、旧法之主要缺点 315
第三节 新修正之“行政执行法”之内容 316
一、行政执行之范围 316
二、行政执行之一般规定 317
三、关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321
四、关于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328
五、即时强制 330
六、行政执行与便宜主义 332
第十三章 行政程序 333
第一节 行政程序之意义 333
第二节 行政程序之功能 335
一、贯彻依法行政 336
二、维持处分之正确性 336
三、提供人民参与决策之机会 336
第三节 行政程序之立法例 337
四、代替行政争讼程序 337
五、保障人民权益 337
一、奥地利 338
二、瑞士 339
三、德国 340
四、日本 341
第四节 行政程序之一般原则 342
一、以适用于公权力行政为原则 342
二、职权主义 342
三、自由心证主义 343
五、效能原则 344
四、当事人参与之原则 344
第五节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经过 345
一、立法缘起 345
二、最后定案 346
第六节 行政程序法之适用范围 348
第七节 行政程序之当事人 350
一、当事人之范围 350
二、当事人能力与程序行为能力 351
二、回避事由 353
一、程序之开始 353
第八节 程序之开始及进行 353
三、调查事实及证据 354
四、资讯公开及抄阅卷宗 355
五、期日、期间及回复原状 356
六、费用及送达 357
第九节 听证程序 358
一、听证之通知 358
二、听证之主持 359
五、预备听证 360
六、听证记录 360
四、当事人之异议权 360
三、听证公开原则 360
七、听证之终结 361
第十节 作成行政处分之程序 361
一、标准记载之处分、略式记载之处分及其他书面处分 362
二、经听证之处分及不经听证之处分 367
三、行政处分之生效 370
第十一节 缔结行政契约之程序 371
一、本“法”总则之适用 371
二、缔约手续适用“民法”规定 371
三、缔约资格与对象之选择 372
第十二节 订定行政命令之程序 373
第十三节 其他程序 375
一、行政计划 375
二、行政指导程序 376
三、处理陈情事项 376
第四编 行政救济 377
第十四章 行政争讼法要义 379
第一节 行政争讼新制之特色 379
一、行政法院采二级二审 380
二、废止再诉愿 381
四、创设暂时权利保护途径 382
三、增加诉讼种类 382
五、程序严格化及民事诉讼化 383
第二节 诉愿之提起 383
一、提起诉愿之要件 383
二、诉愿之管辖 388
三、诉愿当事人能力及诉愿行为能力 392
四、共同诉愿 393
五、诉愿参加 393
二、诉愿管辖机关之审议 395
一、原处分机关对诉愿案件之处理 395
第三节 诉愿之审议及决定 395
六、诉愿代理人及辅佐人 395
第四节 诉愿之停止承受终结及其他 401
一、诉愿程序之停止 401
二、承受诉愿 402
三、和解与诉愿程序之终结 402
四、停止原处分之执行 402
五、再审 403
第五节 行政诉讼之种类及其实体判决要件 404
一、撤销诉讼 404
二、怠为处分之诉 406
三、拒绝申请之诉 407
四、确认行政处分无效或违法之诉 407
五、确认法律关系存否之诉 408
六、一般给付诉讼 410
七、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之诉讼 413
八、其他类型之诉讼 414
第六节 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加 415
一、当事人之认定 415
二、当事人能力及当事人适格 415
三、诉讼权能 416
四、诉讼行为能力 417
五、共同诉讼 417
六、诉讼参加——兼述诉讼标的理论 418
第七节 第一审程序 421
一、起诉 421
二、言词辩论 422
三、停止原处分之执行 422
四、裁判 424
一、简易事件之范围 428
第八节 简易诉讼程序 428
五、其他事项 428
二、简易程序之特别规定 429
第九节 上诉抗告再审及重新审理 430
一、上诉之要件 430
二、原判决违背法令之事由 430
三、上诉审之审理及裁判 431
四、抗告程序 432
五、再审 433
六、重新审理 434
二、假扣押 435
一、停止执行 435
第十节 暂时权利保护程序 435
三、假处分 436
第十一节 行政法院审查权之范围 437
一、概说 437
二、行政法院对裁量处分之审查 438
三、行政法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之适用及判断余地之审查 438
第十五章 国家责任 441
第一节 国家责任与公法上之请求权 441
一、征收补偿原则 447
第二节 损失补偿 447
二、特别牺牲为独立之损失补偿原因 448
三、损失补偿之共同成立要件 449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 451
一、现行制度概说 451
二、公务员违法行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452
三、公共设施瑕疵之国家赔偿责任 457
四、国家赔偿之范围及方法 458
五、国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 458
六、国家之求偿权 460
参考书目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