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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伦理和社会哲学 1
1.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政治从属于伦理。 1
2.功利主义者(utilitarian)明确承认,他们主张“最大幸福原理”(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的公正应用。 1
3.他们的错误在于将幸福和快乐等同,以及对于动机的分析。 3
4.经验与情感和谐的善。 7
5.和谐是与混乱状态和压制相对立的。 8
6.达到和谐是合理努力的目标。 9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14
1.根据和谐原理(the principle of Harmony),共同善(the Common Good)不能与个体的善(the good of individuals)对立。 14
2.个体的权利也不能与共同善对立,如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学说所认为的。 16
3.权利产生义务,权利是道德关系的名词。 19
4.权利不是社会福利的先决条件,而是社会福利的一个要素。 20
5.权利的表面冲突。运作一致性的测定和综合(synthesis) 22
方法。 22
6.以民族为例来说明。 24
第三章 自由——(一)道德自由 31
1.不受外部约束而能自决(self-determination)的自由,其应用超出了人类的生活。 31
2.人在内部生活和谐时是自由的。 33
3.意志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指不受决定的说法在伦理上不能成立。 35
4.意志自由意味着根据行为结果来做决定。 37
5.这种自由不受利益的表面的外部关系所影响。 38
第四章 自由(续)——(二)社会的和政治的自由 40
1.共同体内部的自由包含着约束。 40
2.在权利体系的形态中每种权利就是“一项自由权”(a liberty)。 42
3.“自由权利”(liberties)和自由的关系是什么。 46
4.自由建立在个人和社会发展的精神特征上。 47
5.权利的保护(“自由权利”)在实践中与相反的行为路线是不相容的。 50
6.权利的扩展和更完善规定意味着一种“自由权利”的更好的体制。 52
7.如果国家的行为是诚实和明智的,这种含义也适用于公共权利(public right)的扩展。 55
8.自由是权利的基础,作为发展重要条件的自由是界定任何既定权利的主要因素。 58
是破坏了自我管理的一般原则。 59
9.对未成年和心智不健全的人进行监护是一种义务,不应认为 59
10.“政治自由”不是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的适当保障,但倾向于以在共同体中普遍的意志来进行管理,因而以诉诸意志代替诉诸武力。 61
11.自由通常是用意志取代武力,既是社会和谐的结果,也是社会和谐的原因。 63
12.自由的历史发展和它目前的危险。 64
第五章 正义和平等 71
1.平等作为社会组织的有疑义的原则,意味着某些基本权利的绝对平等。 71
2.或指根据应得(desert)进行的权利的平等分配。 73
3.或指按照需要进行的平等分配。 77
4.各个原则对于将个人权利建立在人格(personality)之上是一致的。 77
5.法律的平等存在于一些基本法规的普遍性和所有法规的公正适用上。 78
6.就同等的需求而言,正义包含着对共同善的一种平等的权利要求。 81
7.必需的职能必须加以适当维持。 84
8.牺牲一个阶级以求另一个阶级的发展,牺牲个人以求社会的发展,都不是和谐原理所允许的。 85
9.平等和不平等的历史冲突。 87
10.在物质限制之下趋近平等。 90
第六章 个人正义 94
1.责任是意志的自然规训(natural discipline)。 94
2.责任由建立在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和谐之上的惩罚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所强加。 96
3.惩罚正义不允许由于恶自身的原因而施恶于人。 97
4.公正处理的分类。 100
第七章 劳务的报偿 102
1.仅当价值由正义原则决定时,以同等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换才是公平的。 102
3.无用财富的不存在。 104
2.这个原则含有使一般的经济根据需求的缓急程度进行供给。 104
4.产业制度所需要的所有工作的报酬,应足以维持工人的公民效能。 105
5.应根据必要消耗(vital cost)的增长来增加报酬。 107
6.如果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不能以其他方法进行充分协调时,个人的报酬也应按其工作的价值而增加。 108
7.以这样的方式,每个工作领域大体上都可同样吸引人的才能。 111
8.根据这个原理,自由交换的经济在伦理上是适当的。 112
第八章 财产和经济组织 120
1.财产是支配的独享权。 120
2.一般财产的性质和私有财产特有性质的不同。 121
3.财产是自由的基础。 122
4.财产是权力的基础。 124
5.财产的分配应使个人获得自由,使社会获得权力。 126
第九章 财富的社会的和个人的因素 129
1.共同体对财富的要求,以职能的履行为依据。 129
2.如果任何人都没有正当的要求理由时,这种财富应属于共同体。继承的财产的地位。 130
3.社会的和非社会的财富。 133
4.社会的和非社会的获得财富的方法。 135
5.由此而产生的个人和共同体之间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划分。 136
6.需求供给的费用和盈余。 138
第十章 产业组织 141
1.当盈利的非法因素被排除,产业管理由私人企业承担有时也非常妥善。 141
2.国营(或市营)、行会(Guild)或消费者合作的各种社会管理方法。 142
3.无论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工作条件的控制权必须交给一个中立的团体。 145
第十一章 民主 148
1.民主的困难在于如何使普通人的意志获得有效表达。 148
2.多数决定的规则(majority rule)是一种必要的恶,只要存在一种真正的共同体意识(sense of community),这种方法就是可行的。 151
3.如果存在像民族这种非常深刻的区分时,多数决定的方法是不可行的。 152
4.主权(sovereignity)的概念增加了这种困难。 155
5.进一步说,主权与人类的最终统一是冲突的。 157
6.社会职能学说提出超越领土界限的交错划分(cross division)。 159
7.需要有世界联盟(world league)来执行调整的权力。 161
8.最终的权力不是法律的而是精神的。 163
译后记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