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3
第一编 总论 3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3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3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19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8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28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31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6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36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9
第三节 辩论原则 41
第四节 处分原则 43
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 45
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 46
第七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48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49
第一节 合议制度 50
第二节 回避制度 52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55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56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59
第一节 人民法院概述 59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职权 62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66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66
第二节 管辖概述 73
第三节 级别管辖 77
第四节 地域管辖 82
第五节 裁定管辖 95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99
第七章 当事人 103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103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109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113
第四节 第三人 116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122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122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125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129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134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134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36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42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45
第五节 证明责任 148
第六节 证明标准 157
第七节 证明过程 160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164
第一节 财产保全 164
第二节 先予执行 172
第三节 期间 175
第四节 送达 178
第五节 诉讼费用 182
第六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88
第二编 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 195
第十一章 一审普通程序 195
第一节 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195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197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209
第四节 开庭审理 216
第五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227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33
第七节 法院裁判 236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241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241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245
第一节 二审程序概述 249
第十三章 二审程序 249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252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260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263
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 267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267
第二节 再审程序的启动 269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275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78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278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280
第三节 宣告失踪案件 282
第四节 宣告死亡案件 284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85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87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 289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289
第二节 督促程序的具体适用 290
第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293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293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适用 294
第十八章 破产程序 300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述 300
第二节 破产开始 304
第三节 破产准备 312
第四节 破产避免 317
第五节 破产宣告 322
第六节 破产分配 324
第七节 破产终结 336
第三编 执行程序 341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概述 341
第一节 执行和执行程序 341
第二节 执行的原则 343
第一节 执行机构 347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347
第二节 执行根据 349
第三节 执行管辖 351
第四节 执行异议 353
第五节 执行承担 355
第六节 参与分配 357
第七节 委托执行 359
第八节 协助执行 360
第二十一章 执行开始 362
第一节 申请执行 362
第二节 移送执行 364
第三节 执行前的准备 365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367
第一节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367
第二节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376
第一节 暂缓执行 379
第二十三章 暂缓执行和执行中止 379
第二节 执行中止 380
第二十四章 执行结束和执行回转 383
第一节 执行结束 383
第二节 执行回转 386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91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391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91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394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397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397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402
第三节 涉外仲裁 403
第二十七章 国际司法协助 407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概述 407
第二节 一般司法协助 408
第三节 民事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