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意识 1
引言 1
二、分析进路 4
(一)法律类型学 4
(二)法律的线性发展观 9
三、现有研究 14
一、法律形式化的界定 18
(一)法律的四种理想类型 18
第一章 法律的形式化发展 18
(二)“英国法问题” 22
二、法律形式化的要素 25
(一)国内学者的解释 25
(二)国外学者的解释 26
(三)形式化即法律自治 28
三、法律形式化的动力及其功能 29
(一)动力 29
(二)功能 31
四、现代法的反形式主义趋势 33
(一)大陆法系学者对概念法学的批评 34
(二)英美法系学者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评 35
(三)韦伯及其同时代学者的评价 37
(四)韦伯之后的学者们的评价 39
五、法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40
(一)韦伯对二者关系的基本认识 40
(二)学者们对韦伯观点的评价 41
(三)两对概念的梳理 43
(四)冲突与调和 49
第二章 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 55
一、民法、行政法中的反形式主义趋势 55
二、法律社会化与法律实质化 60
三、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 65
(一)法律内容更多标准性 66
(二)法律推理更显实质性 78
(三)法律职业更趋复合性 94
(四)法律机构更少官僚性 118
(一)昂格尔的法律类型学说 140
一、韦伯之后国外学者的法律类型学理论 140
第三章 经济法的法律类型 140
(二)田中成明的法律类型学说 141
(三)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类型学说 142
(四)图依布纳的法律类型学说 144
二、形式法还是实质法 149
三、两个尝试性的运用 152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152
(二)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划分 159
四、循环还是进步 163
第四章 经济法实质化与国家干预法治化 169
一、法治与法治之法 169
(一)法治之法的技术性与正当性 169
(二)法治之法的特性 171
(三)法治是形式理性法之治 173
二、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176
(一)国外学者的划分 176
(二)国内学者的划分 179
(三)二分法的不当 181
三、国家干预对法治的影响 184
(一)否定的观点 186
(二)肯定的观点 188
(三)法治在国家干预中的限度 190
第五章 经济法实质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196
一、经济法实质化的风险 196
二、司法在经济法运行中的限度 200
(一)司法之为司法 201
(二)司法形式化与经济法实质化 204
(三)司法能动与司法自制 216
(四)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 223
三、建立新型的权力控制机制 242
(一)形式化规则控权模式的缺陷 242
(二)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 247
(三)积极建立和发展独立的国家干预机构 254
(四)注重经济法的非强制性 261
主要参考文献 267
后记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