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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家琛主编;高言,刘璐,吴志高,韩高宏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1
  • ISBN:7800565033
  • 页数:1142 页
图书介绍:本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务丛书》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期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二级大法官刘家琛主编。

第一编 总则 3

【本编概要】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6

【本章概要】 6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8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10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13

第四条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15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16

第六条 刑法的地域效力 19

第七条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22

第八条 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25

第九条 我国刑法的刑事普遍管辖权 26

第十条 适用我国刑法处理的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28

第十一条 刑法属地管辖的特别规定 30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33

第二章犯罪 38

【本章概要】 38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39

【本节概要】 39

第十三条 犯罪的定义 41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 48

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 55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63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66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74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的问题 80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82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9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00

【本节概要】 10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02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07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15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20

【本节概要】 120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界定 122

第二十六条 主犯及其处罚 127

第二十七条 从犯的认定与处罚 133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的认定与处罚 135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 137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42

【本节概要】 142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146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151

第三章 刑罚 154

【本章概要】 15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57

【本节概要】 157

第三十二条 刑罚体系和刑罚分类 158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160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 163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64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167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理方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 169

第二节 管制 173

【本节概要】 173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75

第三十九条 管制的内容 177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180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182

第三节 拘役 184

【本节概要】 184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186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187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189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90

【本节概要】 190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 192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193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195

第五节 死刑 196

【本节概要】 196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缓的适用范围以及核准制度 197

第四十九条 适用死刑的例外情况 203

第五十条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206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限的计算 209

第六节 罚金 210

【本节概要】 210

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原则 21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21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16

【本节概要】 216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217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20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22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对象 224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226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28

【本节概要】 228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230

第六十条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 232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35

【本章概要】 235

第一节 量刑 235

【本节概要】 235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 237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 241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244

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犯罪所用财物 247

第二节 累犯 251

【本节概要】 251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253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25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259

【本节概要】 259

第六十七条 自首的认定 261

第六十八条 立功的认定和处罚 268

第四节 数罪并罚 270

【本节概要】 270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76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 280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283

第五节 缓刑 286

【本节概要】 286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件 290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293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296

第七十五条 缓刑的考察 298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执行 303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307

第六节 减刑 311

【本节概要】 311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条件 312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318

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 320

第七节 假释 322

【本节概要】 322

第八十一条 适用假释的条件 323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328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329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义务 331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执行 332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334

第八节时效 337

【本节概要】 337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 339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 342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344

第五章其他规定 347

【本章概要】 347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制定 347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认定 349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353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357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 360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认定 362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371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认定 373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认定 37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377

第一百条受过刑事处罚人的诚实义务 378

第一百零一条 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 380

第二编 分则 387

【本编概要】 387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389

【本章概要】 389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393

条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397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00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02

第一百零六条 境内外相勾结实施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从重处罚 406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07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410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412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415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17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419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死刑适用和附加刑适用 421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24

【本章概要】 42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或者以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罪 430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46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458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463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6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76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48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489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493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9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97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502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508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 513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18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23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抢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26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30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33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53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543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5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556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5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62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56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68

【本章概要】 56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71

【本节概要】 571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74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581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587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59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97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602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607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613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619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各法条之适用原则 623

第一百五十条 单独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625

第二节 走私罪 629

【本节概要】 629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632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64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65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性的走私行为 657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行为和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66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 663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罚 665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66

【本节概要】 666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67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675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681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68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691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 696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0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711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715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19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22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亏损罪 7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72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32

【本节概要】 732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736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742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749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751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罚 755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764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6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77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单位犯两罪的处罚 778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781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88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单位犯罪的处罚 798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80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情况 815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情形 817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820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犯罪;关系人范围的确定 822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户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830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832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836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骗购外汇罪 84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85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858

【本节概要】 858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86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866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871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882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886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892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894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902

第二百条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90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905

【本节概要】 905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908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914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919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924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28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38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3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7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950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和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定罪处罚 960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 962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 96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967

【本节概要】 967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970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976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98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985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99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998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00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100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011

【本节概要】 1011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013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017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022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026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03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040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1042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47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050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05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105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064

【本章概要】 106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069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074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080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09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1093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110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11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117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12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128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134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