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国际纷争解决法 1
第十七章 概论 1
第十八章 平和解决法 3
第一节 和解制度 4
第二节 审查制度 6
第一款 海牙条约之审查制度 6
第二款 蒲?安条约之审查制度 9
第三款 国际联盟规约之审查制度 11
第一项 行政院之审查 11
第二项 大会之审查 17
第四款 和解专约之审查制度 19
第三节 仲裁制度 19
第一款 仲裁裁判之意义 20
第二款 仲裁发达之史略 22
第三款 伸裁事件之范围 29
第四款 仲裁人员之选任 34
第五款 仲裁诉讼之手续 36
第六款 仲栽判决之效力 38
第四节 法庭制度 39
第一款 常设法庭成立之史略 39
第二款 常设法庭亲织之纲要 42
第一项 独立性的国际法庭 43
第二项 继续性的国际法庭 47
第三项 专门性的国际法庭 50
第三款 常设法庭管辖之权限 53
第一项 诉讼判决权 54
第二项 意见答复权 66
第四款 常设法庭诉讼之程序 74
第十九章 强硬解决法 78
第一节 强硬解决法之根本问题 78
第二节 报复 84
第三节 报仇 84
第四节 船舶扣留 86
第五节 平时封锁 87
第六节 盟约规定之制裁方法 91
第一款 经济制栽 91
第二款 军事制裁 95
第三款 除名 98
第五编 国际战争法 101
第二十章 交战法规概论 101
第一节 战争之概念 101
第二节 战争之定义 103
第三节 战争之分类 107
第四节 战争之开始 129
第一款 战争开始之表示 129
第二款 战争开始之时期 133
第三款 战争开始之效果 138
第一项 对于外交官之效果 138
第二项 对于条约之效果 139
第三项 对于敌国人民之效果 142
第四项 对于敌国通商之效果 144
第五项 对于敌国财产之效果 147
第六项 对于敌国商船之效果 147
第五节 战时之交涉 150
第一款 军使 150
第二款 通行证 151
第三款 护卫 152
第四款 「加德尔」船 153
第五款 阵中规约 154
第一项 俘虏规约 155
第二项 投降规约 155
第三项 休战规约 158
第六款 战时报仇 160
第六节 战争之停止 161
第一款 停战与休战 161
第二款 停战之种类 163
第三款 停战之约束 165
第四款 停战之时效 167
第七节 战争之终局 168
第一款 因军事完结而终局 168
第二款 因征服合并而终局 170
第三款 因和约缔结而终局 170
第二十一章 陆战法规 175
第一节 交战者 175
第二节 俘虏 179
第一款 俘虏之性质 179
第二款 俘虏之待遇 181
第三款 俘虏情报局与救恤协会 186
第四款 俘虏之解除 189
第三节 红十字事业 192
第一款 红十字条约之由来 192
第二款 伤者病者之救护 193
第三款 死亡者之侍过 195
第四款 卫生机关 196
第五款 卫生人员 197
第六款 卫生材料 199
第七款 红十字徽章 200
第八款 徽章滥用之制裁 201
第四节 战斗 202
第一款 杀死与伤害 202
第二款 奇计与欺罔 206
第三款 围攻与炮击 208
第一项 攻击之地方 208
第二项 攻击之财产 209
第三项 攻击之通知 210
第四项 攻击之解除 211
第四款 间谍与叛逆 212
第一项 间谍 212
第二项 战时叛逆 214
第五节 占领 216
第一款 占领之基本观念 216
第二款 占领地之行政权 219
第三款 占领地之司法权 220
第四款 占领地之财产 221
第一项 财产处分之标准 221
第二项 财产处分之类别 224
第一目 国有财产 224
第二目 私有财产 227
第五款 征发及课金 228
第一项 征发 228
第二项 课金 230
第六款 占领之终了 232
第二十二章 海战法规 233
第一节 概论 233
第二节 海上兵力 234
第一款 正规海军 234
第二款 武装商船 236
第一项 武装商船之历史 236
第二项 武装商船之法规 238
第三节 海上财产 242
第一款 私产敌性认定之历史 242
第二款 私产捕获废止之辩论 246
第三款 私产敌性认定之标准 249
第一项 货物之敌性 250
第二项 船舶之敌性 251
第四节 海上捕获 254
第一款 拿捕 254
第一项 拿捕之范围 254
第二项 拿捕之手续 259
第三项 拿捕之机关 263
第四项 拿捕之场所 263
第二款 审检 264
第五节 海上救护 270
第一款 概论 270
第二款 救护之船舶 270
第三款 救护之人员 273
第四款 被救护人员 274
第六节 海岸攻守 275
第七节 海底战斗 279
第一款 水雷敷设 279
第二款 海电切断 281
第三款 潜艇限制 283
第二十三章 空战法规 284
第六编 国际中立法 287
第二十四章 中立概论 287
第一节 中立之观念 287
第二节 中立之分类 292
第三节 中立之始终 297
第二十五章 中立之权利义务 299
第一节 权利义务概论 299
第二节 交战国与中立国间之权利义务 302
第一款 中立领域之不可侵 303
第二款 中立领域之庇护 321
第三节 中立国人民与交战国间之权利义务 327
第二十六章 战时禁制物品 330
第一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本意 330
第二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种类 331
第三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输送方向 337
第四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输送处分 341
第二十七章 非中立役务 343
第一节 非中立役务之意义 344
第二节 非中立役务之内容 346
第二十八章 战时封锁 352
第一节 封锁之观念 352
第二节 封锁之区域 354
第三节 封锁之实力 356
第四节 封销之通知 358
第五节 封锁之效果 361
第六节 封锁之侵犯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