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医疗事故的概念】 1
(1)什么是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哪些条件? 2
(2)医疗事故中的医疗机构具体指哪些单位?“医务人员”包括哪些人? 4
(3)个体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时,能否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6
(4)美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如何处理? 7
第三条 【基本原则】 7
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 7
(1)医疗事故分哪些等级,标准是什么? 8
(2)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有何对应关系? 20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 【管理规范与职业道德】 20
(1)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有何具体要求?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0
(2) 医务人员的执业条件有哪些?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何具体要求?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1
第六条 【培训和教育】 38
(1)对医务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38
(1)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方面有何具体责任? 40
第八条 【病历书写】 40
第七条 【医疗服务监督】 40
(2)医务人员书写病历资料有何具体要求? 46
第九条 【病历的真实与完整】 65
(1)病员或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违反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是否应申请文检,文检费由哪方支付?对涂改、伪造的病案应如何处理?对涂改、伪造病案的医疗单位应如何处理? 65
第十条 【病历资料的复印或复制】 66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哪些权利?申请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67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义务】 68
(1)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并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69
(1) 医疗机构在防范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方面有哪些义务? 71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71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内部报告制度】 75
第十四条 【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 76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后,有关机构应如何层级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76
(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期限有多长?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82
(3)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期限有多长?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82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期限有多长?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83
第十六条 【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84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病历资料如何封存和启封? 84
第十五条 【防止损害扩大】 84
第十七条 【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85
(1)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而当事人均未对实物进行封存导致实物被销毁的,可否对保留的血样及同生产批号的药物进行检定?该检定材料可否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一? 85
第十八条 【尸检】 86
(1)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有何特殊规定? 86
第十九条 【尸体存放和处理】 89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条 【鉴定程序的启动】 89
(1)有权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有哪些?如何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89
(2)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期限有多长,如何计算? 90
(3)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哪一机构有权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能否同时向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1
(4)民事审判中需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应交何机构组织鉴定?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交何机构组织鉴定? 91
(5)法院已审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检察院再次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有关鉴定机构是否应予受理? 91
(6)病人治疗未终结的,医学会是否可以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92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主体及职责分工】 92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分别由哪些机构进行? 92
(2)医学会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申请有何条件? 93
(3)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被鉴定主体和事故等级? 94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鉴定程序】 94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以前已受理,但在该条例生效后,尚未进行鉴定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如何处理? 95
(3)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有多长,如何计算?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96
(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受理? 96
(4)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97
(5)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哪些当事人可申请再次鉴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如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 97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 98
(1)医学会如何建立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有哪些要求? 98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式】 101
(1)医学会如何确定专家鉴定组成员? 102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合议制及成员构成】 104
(2)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医学会应如何组建专家鉴定组? 104
(3)实际工作中,医患双方是否可以随机等额多抽取几名专家作为候补专家? 104
第二十六条 【回避】 105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目的和依据】 105
(1)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何保证鉴定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106
第二十八条 【通知程序和提交材料】 107
(1) 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是否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患者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108
(2)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其他方法组织技术鉴定后,如医疗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提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予受理? 108
第三十条 【审查与调查】 109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期限和调查取证权】 109
(3)医疗机构无患者就诊病历记录或病历丢失的,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09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守哪些程序? 110
(2)中止医疗技术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111
(3)终止医疗技术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112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作出及鉴定书的制作】 112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内容?形式上有何具体要求? 113
(2)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是如何划分的? 114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 114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15
第三十四条 【鉴定费用】 116
(1)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应交费?收费标准如何?应由哪方当事人支付鉴定费? 116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118
(1)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118
(2)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应以什么为处理依据? 124
第三十六条 【重大医疗过失的处理】 125
(1)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如何处理? 125
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28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权限划分】 129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期限有多长,如何计算? 129
(1)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130
第三十九条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131
第四十条 【行政处理与诉讼】 131
(1)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131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审核】 133
第四十二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 134
(1)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134
第四十三条 【自行协商解决情况报告】 134
(1)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如何履行报告义务? 135
第四十四条 【调解或判决】 136
(1)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如何履行报告义务? 136
第四十五条 【各级医疗事故情况报告】 137
(1)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事故情况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37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途径】 138
(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38
(2)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139
(3)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是否可以判决医疗部门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 139
第四十八条 【行政调解】 140
第四十七条 【协商解决纠纷应制作协议书】 140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双方当事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否进行调解? 141
第四十九条 【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 142
第五十条 【赔偿项目和标准】 142
(1)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有哪些? 144
第五十一条 【患者亲属损失赔偿】 153
第五十二条 【赔偿费用结算】 153
第六章 罚则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53
(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如何处理? 154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56
(1)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57
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主体的法律责任】 161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医务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62
第五十六条 【违反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6
第五十七条 【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7
(1)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67
第五十八条 【拒绝尸检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8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68
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的范围与事故处理部门职能分工】 169
第五十九条 【扰乱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9
(1)无故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69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应如何处理? 170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的定性及法律责任】 172
(1)无证行医者在非法行医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如何处理? 172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 176
第六十三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176
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1988年5月10日) 177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8月16日) 185
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4日) 18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19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 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 22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 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2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