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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处理违纪违法干部党员政策手册》编委会编
  • 出 版 社:沈阳:白山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0
  • ISBN:7805661405
  • 页数:349 页
图书介绍:

政纪处分 3

一、行政处分掌握 3

(1)行政处分种类 3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 3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的种类 3

目录 3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 4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 4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 5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 5

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种类 5

(2)行政处分条件 6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 6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6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 7

法院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 8

司法行政系统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 9

给予国营工业企业厂长纪律处分的条件 10

给予企业法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11

企业给予职工纪律处分的条件 12

国营企业辞退职工的条件 13

(3)对贪污贿赂行政处分的掌握 14

有贪污贿赂行为被列为审查对象的确定及对其采取的措施 14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给予其行政处分时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15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掌握 15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掌握 16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贪污、贿赂被判处刑罚后的行政处分 17

对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的期限规定及处理的政策 17

包庇贪污贿赂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9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给予行政处分的实施 20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从重或 21

从轻处分的政策界限 21

对贪污贿赂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轻”、“减轻”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掌握 22

监察机关在查处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时可采取的措施 23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24

(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掌握 26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象 26

检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象 26

法院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对象 27

工商银行系统对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掌握 27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掌握 28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对象 29

降级、撤职处分的掌握 29

(5)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 29

降职、撤职处分可否与降级处分并用 30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 30

法院机关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对象 31

工商银行系统对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 31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 31

(6)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 32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对象 32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使用 33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 33

法院机关给予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 34

司法行政系统对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规定 34

工商银行系统对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 34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 35

企业职工受刑事处分是否同时开除公职 36

对一贯侮辱或玩弄妇女者处分的掌握 36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 36

企业对职工除名的掌握 37

(7)其他行政处分的掌握 37

试用人员犯应受行政处分错误的处理 37

在见习期间或劳动实习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犯应受行政处分错误的处理 37

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理 38

对偶犯通奸错误人员处分的掌握 38

对犯通奸错误屡教不改人员处分的掌握 39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渎职或以权谋私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 39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追究行政处分的掌握 39

二、案件审理 41

(1)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41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41

监察机关对需调查处理的案件的立案工作 42

监察机关立案检查的依据 44

监察机关立案的手续 45

监察机关对立案案件的调查工作 46

监察机关对调查后案件的处理 48

监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后的结案工作要求 49

监察机关对检查控告案件的受理 50

对监察机关案件承办人的纪律要求 51

省监察机关立案检查的审批权限 52

监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时对被审查对象可采取的措施 53

(2)各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5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53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54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 55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56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57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 58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58

省对国家行政人员处分的审批权限 59

(3)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61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61

法院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62

司法行政系统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63

国家安全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64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64

对违纪海关工作人员的处罚 65

(4)企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65

给予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 65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66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违纪职工的处分权限 66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66

科研单位处分严重违犯纪律职工的权限 67

(5)其他 67

给予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 67

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干部的程序及批准权限 68

离、退休干部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办理 68

县人民委员会可否给予合作社及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69

三、受行政处分后各种问题的处理 70

(1)受开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有关问题的处理 70

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后的录用问题 70

对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的科技人员录用的规定 70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 71

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71

被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护士其护士工龄计算 72

被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教师教龄计算 72

工作人员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 73

企业职工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 73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是否算干部及使用问题 74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在察看期间可否办理退职 74

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的工作安置 75

工作人员在开除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处理 75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 75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的职务和工资处理 76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正式分配工作重新确定工资级别的起薪时间 76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 77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不能高于受处分前的工资 77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 77

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的护士工龄计算 78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龄计算 78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龄计算 79

对开除留用察看发给生活费人员照发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 79

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其生活费可否减发 79

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福利、保险待遇的处理 80

(2)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有关问题的处理 80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的处理 80

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其职务工资的处理 81

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其职务工资的处理 81

企业职工受撤职、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的掌握 8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的提级问题 82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后表现好并处分满一年后的提级问题 82

军队转业干部受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其高于地方干部的工资部分的处理 83

给予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处分的时限 84

对纪律处分时限问题的具体规定 84

(3)纪律处分的时限规定 84

检察机关处分违纪工作人员的时限 85

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经重议改变原处分 85

改变后处分的执行时间 85

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限 86

延长企业审批职工处分时间的规定 86

(4)其他问题的处理 86

国营企业职工严重违纪被辞退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 86

国营企业职工被辞退后的安置 87

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和擅自离职的工资处理 87

对不服从组织调动干部的工资处理 88

企业对职工罚款金额的掌握 88

企业对职工赔偿经济损失金额的掌握 88

行政纪律处分正确不要再撤销处分的规定 89

高等学校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的安置 89

重申继续执行行政纪律处分正确不要再撤销处分的规定 90

党纪处分 93

一、处分掌握 93

(1)党纪处分的一般掌握 93

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93

党纪处分的种类 94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不宜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94

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又犯同类性质错误的处理 95

对党员受处分后组织发现其隐瞒错误的处理 95

对党员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 96

党员受处分时间的算起 96

党员受行政处分是否都要给予党纪处分 96

对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其在原单位犯有严重错误的处理 97

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 97

党纪处分的取消、撤销问题 98

对“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解释与执行 98

(2)警告、严重警告有关问题的处理 100

免除职务不能与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同时使用 100

党员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否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100

对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由哪一级党组织讨论决定 101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对撤销党内职务的解释与执行 101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党内职务”所指的内容 102

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的工作安排 103

对受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的工资处理 103

党员干部原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可否给予撤销原任职务处分 104

机关、学校、企事业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应如何决定 104

应受到党内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没及时处理即调动了工作其撤职处分的执行 105

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105

对留党察看处分的解释和执行 106

(4)留党察看处分有关问题的处理 106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较短有期徒刑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考察期的计算 107

党员被判处较轻刑罚受留党察看处分其考察期的计算 107

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处分时间的算起 107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能否提前恢复党员权 108

利 108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党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处理 108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又犯错误可否再给留党察看处分 109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的处理 109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不必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0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其党员权利或开除其党籍时应履行的手续 111

留党察看期满后拖延了讨论时间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11

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12

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的批准与算起 112

党员被判处较轻刑罚受留党察看处分其考察期的计算 113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其恢复党员权利手续的办理 113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的处理 113

(5)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问题的处理 114

受行政开除处分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14

受劳动教养的党员应开除党籍 114

受拘留处罚的党员是否开除党籍 115

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在批准前可否参加党 115

的组织生活 115

开除党籍与劝说党员退党的区别 116

(6)对党员经济违法犯罪的处理 116

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 116

对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处理 117

对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从重或从轻处理的规定 119

对受贿、索贿党员的处理 120

对追究姑息迁就索贿、受贿党员的党组织领导责任的规定 121

经济上严重犯罪被依法判刑的党员的党籍处理 121

(7)对受刑罚处罚的党员的处理 122

对受刑罚处罚的党员的处理 122

对受刑罚处罚的党员开除党籍的解释 123

党员违犯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不必等到党内处理后才作法律处理 125

党的纪委发现党员有触犯刑律行为可建议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125

(8)对犯其他方面错误的党员的处理 126

对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的党员的处理 126

对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共产党员的处理 128

对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的处理 130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 136

责任者的党纪处分 136

对严重失泄密党员的处理 137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党员的处理 138

对查处案件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党员的处理 139

对包庇子女严重错误或犯罪行为党员的处理 140

对犯错误党员对抗党的组织调查的处理 140

(1)基本工作规范 142

案件审理工作职责范围 142

二、案件审理 142

案件受理范围 143

立案标准 143

立案的批准权限 145

案件审理工作原则 146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147

案件检查的原则 148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149

报请审批案件的材料要求 150

党员处分决定包括的内容 151

上级党委或纪委派检查组检查的案件需要给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时的处理办法 151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152

办案人员的回避 153

(2)审批权限 153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处分的批准权限 153

对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处分的批准权限 154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处分的批准权限 154

对《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党员干部违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155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156

对省正、副厅、局级干部,各市正、副市级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156

对省正处级,各市正部、局级及县区正县、区级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157

对列入《中央备案干部职务名单》中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158

对列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158

对离休或退居二线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159

对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案件的审批权限及手续的规定 159

党组能否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160

(3)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161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手续 161

上级纪委发现下级党委或纪委对党员错误处理有权撤销或改变 161

给予双重领导单位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审批手续 162

给予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判刑的党员党纪处分的手续 163

对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审批手续 163

在一个案件中给几个不同职务的党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 164

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对几个单位的党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 164

决定党员处分时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规定 165

定案处理前哪些材料应同本人见面 166

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受处分党员见面的要求 166

对犯错误党员对党组织处分决定不签署意 168

见的处理 168

对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支部与上级党委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168

党的纪委受理党员控告、申诉的范围 170

党的纪委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170

三、申诉控告的受理 170

党的纪委处理党员申诉的程序 171

对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要求 172

对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的处理 173

对要求报处理结果案件的材料要求 174

(1)对违反财政管理法规的处罚 179

一、违反经济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79

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收入的处理 179

经济处罚 179

违反财政法规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为 181

对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处罚 182

违反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 182

对隐瞒、截留税金、利润等财政收入的处罚 183

为 184

违反财政法规动用国库款项的行为 184

违反财政法规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行 184

对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处罚 185

对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和工资的处罚 185

对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处罚 186

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186

违反财政法规中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187

违反财政法规应没收的非法所得的范围 188

违反财政法规收缴应上交的收入的范围 188

违反财政法规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范围 189

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收支、使用现金的处罚 189

对扰乱金融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91

对清理职工欠款和小钱柜的规定 192

对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的处理 193

整顿劳保福利开支和奖金、津贴的规定 193

对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实物的处理 194

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规定 195

控制差旅费的规定 196

对单位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的处理 197

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规定 197

对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宴请违反工作餐规定的处理 199

严禁私分产品和国家财物的规定 201

对套汇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201

对逃汇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203

对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的处理 204

对违反国家对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205

对突破控购指标的罚款标准 207

对违反控购纪律销售、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处理 207

对倒卖国库券的处罚 208

对违反财政法规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政策界限 209

对同期查出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处理 210

违反审计法规的处罚 210

(2)对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212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12

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别及处罚 214

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15

对违反价格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216

(3)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处罚 218

对经济合同违法案件的处理 218

对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 220

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 221

对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处罚 223

对经销伪劣商品的认定与处罚 224

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226

对出厂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认定与处罚 227

对擅自生产和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229

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的经济处罚 229

对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中查出违纪行为的处罚 230

罚款没收财物的范围 231

对接待旅游者的经营单位向私人付给回扣的处罚 232

对旅游系统职工私自索要、收受回扣的认定和处罚 233

(4)对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处罚 235

走私行为的认定及行政处罚 235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237

职工中被收容劳教人员的公职处理 237

对参加宗教活动党员的处理 238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240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行为的处罚 243

(5)对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 243

对违反规定建设楼堂馆所的处罚 244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理 245

企业对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的处理 247

二、经济案件的审理 248

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 248

财政监察案件的处理 249

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 249

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罚的种类 250

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 251

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权限 251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253

对社会审计的规定 254

对内部审计的规定 256

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中的职责 257

物价特派视察员的职责与权限 259

工商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分工和立案 260

工商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职权 260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的职责划分 262

执行烟草专卖检查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63

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的规定 264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案件的处理 265

刑事处分 269

一、刑事处分的掌握 269

(1)对贪污罪的处理 269

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 269

对犯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270

贪污的定罪判刑掌握 272

严惩严重贪污、盗窃、倒卖国家物资的规定 272

严惩严重贪污犯罪的规定 273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私自赠送他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27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能否以贪污论处 275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276

利用经营之便侵吞、盗窃、骗取集体财物的可否按贪污罪论处 277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处理 278

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盗窃罪的区别 278

(2)对受贿、行贿罪的处理 279

严惩严重受贿犯罪的规定 279

受贿、行贿罪的认定与处罚 280

国家工作人员严重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 281

对犯受贿罪处罚的补充规定 282

对犯行贿罪处罚的补充规定 282

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论处 283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284

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认定 284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收受贿赂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86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物品付少量现金能否认定为受贿罪 286

对走私罪的认定与处罚的补充规定 287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严重行贿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87

(3)对走私罪的处理 287

走私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292

在文物案件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处 294

罚 294

对走私文物案件的刑事处罚 294

(4)对其他刑事犯罪的处理 296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处理 296

工商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经济违法犯罪的认定 297

工商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经济违法犯罪的处理掌握 299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投机倒把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300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掌握 301

《刑法》中有关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 301

非法经营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302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定罪量刑标准 304

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定罪量刑标准 304

盗窃馆藏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306

二、受刑事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308

(1)判处徒刑和判刑缓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 308

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即办理开除手 308

续 308

工作人员被判刑其职务自然撤销 308

被判刑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 309

对“职务自然撤销”的解释 309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计算 310

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的工作安排 310

被宣告缓刑的原国家职工其缓刑期间的公职处理 311

工商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因经济犯罪被宣告缓刑的处理 311

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和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312

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是否降职降薪 312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313

工商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 313

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可否办理退休 313

(2)免予刑事处分有关问题的处理 314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国家职工被羁押期 314

间的工资补发问题 314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314

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国家职工被羁押期间的工资补发问题 315

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行政处理 316

国家职工被判刑经复查改为免予刑事处分的工资问题处理 316

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未开除公职的工资待遇 317

(3)刑满释放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317

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的规定 317

具有工程师、技术员、三级工以上水平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录用问题 317

对劳教、服刑的科技人员根据表现提前解教、释放量才录用的规定 318

对劳教和服刑的高级科技、外语人员符合条件可提前解教、释放用其所长的规定 318

录用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规定 319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期满后是否收回 320

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后是否收回 320

工作人员因过失犯罪或情节轻微的刑事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收回工作后的工资级别确定 321

被判刑保留职工身分者刑满释放重新安置后工资待遇的评定 321

刑满释放就业人员的工资待遇评定 322

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服刑期间表现好释放后重新录用者的工资待遇 322

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 322

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 323

汽车司机肇事被判刑刑满获释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323

汽车司机肇事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的安置 324

(4)劳教期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325

收容劳动教养的对象 325

劳动教养的期限 325

劳教前有工作者劳教期满后的安置 326

劳教期满的原工作人员公职问题的处理 326

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的安置 327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的工资待遇 328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生活费问题的处理 328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329

解除劳教、刑满的科技人员安置工作后的工资评定 330

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 330

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解除劳教后的工龄计算 331

(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 331

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与程序 331

违反治安管理从轻或从重处罚的规定 333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限 33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334

已予行政拘留的人能否再用刑事拘留 334

刑事拘留的对象 335

对公安人员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犯纪律的处理 335

国家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的工资处理 336

国家职工被刑事拘留、收容审查期间的工资处理 337

(6)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337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337

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339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40

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后的执行 345

(7)其他 346

国家职工被判犯罪经复查纯属错案无罪释放后的工资问题处理 346

监外执行人员的工资待遇 346

罪犯假释后的安置 347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规定 347

检察机关对查处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