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序论 3
第一章 民法之概念 3
第二章 民法典之成立背景及其编制 10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15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 21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 23
第六章 民法之基本原理(财产法之指导原理) 27
第七章 私权 32
第二编 本论 45
第一章 序说 45
第二章 私权之主体 50
第一节 序说 50
第一项 权利能力 51
第二节 自然人 51
第二项 死亡宣告 61
第一款 概说 61
第二款 死亡宣告之要件 63
第三款 死亡宣告之效力 65
第四款 死亡宣告之撤销 67
第三项 行为能力 71
第一款 概说 71
第二款 行为能力之态样 75
第三款 禁治产人 78
第四项 人格之保护 81
第一款 概说 81
第二款 能力不得抛弃 82
第三款 自由不得抛弃 83
第四款 人格权受侵害之保护 84
第五项 住所 85
第三节 法人 90
第一项 概说 90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 95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 105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 113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 120
第六项 法人之监督 125
第七项 法人之住所 126
第八项 法人之消灭 126
第九项 外国法人 130
第三章 物 133
第一节 私权的客观概说 133
第二节 物之意义 134
第三节 物之分类 139
第一项 法律上分类 139
第二项 学理上分类 149
第四章 私权之变动 154
第一节 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 154
第一项 概说 154
第二项 法律事实 155
第三项 法律现象 157
第二节 法律行为 160
第一项 法律行为总说 161
第二项 法律行为之种类 165
第三项 法律行为之解释 171
第四项 法律行为之要件 175
第三节 行为能力 176
第一项 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177
第二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180
第一款 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180
第二款 相对人之保护 185
第三款 独立有效之法律行为 189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标的(内容) 190
第一项 标的须确定(或可得确定) 190
第二项 标的须可能 192
第三项 标的须合法 194
第五节 意思表示 208
第一项 总说 208
第二项 意思之欠缺 214
第一款 概说 214
第二款 真意与表意之故意不一致 214
第三款 真意与表意之偶然不一致——错误的意思表示 222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瑕疵 231
第一款 概说 231
第二款 受诈欺之意思表示 231
第三款 受胁迫之意思表示 236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240
第六节 条件及期限 246
第一项 概说 246
第二项 条件 247
第三项 期限 262
第七节 代理 267
第一项 总说 267
第二项 代理三面关系 277
第一款 代理权(代理关系) 277
第二款 代理行为 294
第三款 本人之效果归属(代理行为之效果) 297
第八节 无效与撤销 299
第一项 概说 299
第二项 无效 302
第三项 撤销 306
第四项 效力未定 312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317
第六章 消灭时效 323
第一节 序说 323
第二节 消灭时效完成之要件 329
第一项 消灭时效之客体 329
第一款 序说 335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期间 335
第二项 事实状态之继续 335
第三款 消灭时效期间之起算点 341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 346
第五款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354
第三节 消灭时效完成之效果 359
第四节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36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367
第一节 序说 367
第二节 权利滥用 368
第三节 自力救济 373
第一项 自卫行为 374
第二项 自助行为 378
附录 381
一、事项索引 381
二、条文索引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