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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肖建国,谭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 版 社:北京:新华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501143897
  • 页数:775 页
图书介绍:

目录 1

序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合同法的宗旨和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4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平等原则 7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9

第五条 公平原则 11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13

第七条 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5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 17

第九条 合同的主体资格 19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9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22

第十一条 合同的书面形式 24

第十二条 合同的条款 24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的方式 28

第十四条 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28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29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时间 32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34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35

第十九条 不得撤销的要约 37

第二十条 要约失效的事由 39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含义 41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43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45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47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 48

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的时间 49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51

第二十八条 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 52

第二十九条 承诺因非正常原因迟延的法律后果 54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56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59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的成立时间 61

第三十三条 合同确认书 62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64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66

第三十六条 应当采用但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66

第三十七条 以行为订立的合同 68

第三十八条 为完成国家计划而订立的合同 69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的含义和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 70

第四十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 73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75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77

第四十三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79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83

第四十四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 83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之效力 85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之效力 87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之效力 88

第四十八条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之效力 92

第四十九条 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之效力 93

第五十条 因代表行为越权而订立的合同之效力 95

第五十一条 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之效力 97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事由 99

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 105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108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112

第五十六条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之效力范围 114

第五十七条 解决争议的条款之独立性 115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117

第五十九条 因恶意串通订立的无效合同之特殊法律后果 121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24

第六十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124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补救方法 126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事实推定 128

第六十三条 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 130

第六十四条 第三人受领清偿 132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履行债务 134

第六十六条 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135

第六十七条 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138

第六十八条 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140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程序 142

第七十条 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 144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提前履行 146

第七十二条 合同的部分履行 147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148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152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55

第七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的同一性 156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59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方式 159

第七十八条 合同未变更之推定 160

第七十九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 162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 164

第八十一条 债权让与时从权利的归属 167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而消灭 168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抵销权 169

第八十四条 合同义务的转移 171

第八十五条 新债务人的抗辩权 173

第八十六条 债务承担时从权利的归属 173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的特别程序 174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概括转让 175

第八十九条 合同概括转让的法律适用 176

第九十条 当事人分立或合并后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 177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80

第九十一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 180

第九十二条 后合同义务 184

第九十三条 约定解除 185

第九十四条 法定解除的事由 187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的消灭 192

第九十六条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94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196

第九十八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198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 200

第一百条 合意抵销 203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事由和标的 204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的通知 209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210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212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 214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 216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形式 217

第七章 违约责任 217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219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 222

第一百一十条 强制实际履行及其例外 22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227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损失责任 229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23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233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23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238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免责 240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 24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244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 24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248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249

第八章 其他规定 252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的准用 252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252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 253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5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理 256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257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 258

分则 260

第九章 买卖合同 260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含义 26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264

第一百三十二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67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68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所有权保留 27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 272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27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275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标的物的期限 277

第一百三十九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的确定 278

第一百四十条 简易交付 280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及其确定 281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风险负担 283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因过失造成标的物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286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买受人负担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风险 287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承运人接受需运输的标的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289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承担因其迟延受领标的物之风险 290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标的物风险负担与出卖人附随义务履行与否无关 291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出卖人承担其根本违约时标的物的风险 292

第一百四十九条 买受人的风险负担与出卖人违约责任之关系 294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296

第一百五十一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事由 29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于标的物有权利瑕疵时的救济方式 300

第一百五十三条 物的瑕疵担保 30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默示保证义务 30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 306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309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检验的义务 311

第一百五十八条 检验的通知 313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315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317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319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接收 320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322

第一百六十四条 标的物的主物与从物在合同解除时的关系 323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合同解除的效力范围 3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货买卖合同的解除 32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 328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330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的瑕疵担保 331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332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合同的成立 3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335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33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偿合同之准用 337

第一百七十五条 易货交易之准用 337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含义 33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3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 341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344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的义务 346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事先通知义务 348

第一百八十一条 供电人及时抢修义务 349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 351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的义务 35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条文之准用 353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354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含义 35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两种形式 357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359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诺成性赠与合同 361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62

第一百九十条 附负担的赠与 364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366

第一百九十二条 撤销赠与的事由 367

第一百九十三条 撤销赠与的特别规定 369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371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免责事由 373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37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含义 375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8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382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84

第二百条 贷款人提供足额借款的义务 385

第二百零一条 合同双方交款和提款的义务 387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时对贷款人的补救措施 389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389

第二百零四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标准 391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393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395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 396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权利 398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合同的展期 399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生效时间 401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利率 402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404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含义 404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408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最长租赁期限 409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41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413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414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后果 416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417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4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维修租赁物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421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23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之后果 424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的后果 426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428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 429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后果 430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432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击破租赁规则 434

第二百三十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6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及其后果 437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定期租赁的事实推定 439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4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权的法定转移事由 443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44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效力的延续 446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448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 448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48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 453

第二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约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453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权 455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457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方法 45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的免责 460

第二百四十五条 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462

第二百四十六条 出租人就租赁物对第三人损害的免责 463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保管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465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466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时承租人欠付租金的后果 468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470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47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含义和范围 473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 475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478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辅助工作的完成 480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 481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 483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485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之赔偿责任 48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488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 49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 490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定作物的瑕疵责任 492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报酬的支付 494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496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保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义务 498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499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501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及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责任 50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505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 505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506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 507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508

第二百七十三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要求 511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512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514

第二百七十六条 监理 51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 517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517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518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519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521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22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523

第二百八十四条 工程停建、缓建时发包人的责任 525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不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526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及责任 527

第二百八十七条 承揽合同的准用 528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5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29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含义 529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之义务 531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按约定期限运输的义务 532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533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 534

第二节 客运合同 53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 536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和责任 537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办理 538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按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539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及责任 540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542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正点运输的义务及责任 543

第三百条 承运人不得降低服务标准的义务 544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救助患病、分娩和遇险乘客的义务 545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 546

第三百零三条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548

第三节 货运合同 550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之义务 550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 551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按约定包装货物的义务及责任 552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按规定托运危险物品的义务 553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与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554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变更运输情况的权利及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554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 55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556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损赔偿额的确定 557

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程承运人与区段承运人责任的分担 558

第三百一十四条 运费支付义务的免除事由 559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560

第三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 560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561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561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 562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单据 563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63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 5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66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含义 566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566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568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 569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573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577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580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精神权利 581

第三百二十九条 无效的技术合同 582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584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含义、种类和形式 584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59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598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600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60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602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604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的事由 604

第三百三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分担和发生风险后的补救措施 605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608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609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 611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613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和形式 613

第三百四十三条 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之约定 622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 624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625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626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628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629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630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630

第三百五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631

第三百五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63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依约履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633

第三百五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原则 634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别法律适用 635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636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含义 63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654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655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656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657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658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659

第三百六十三条 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660

第三百六十六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 661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662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含义 66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及无偿保管之事实推定 664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 666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668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 669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及责任 671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及责任 673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675

第三百七十三条 保管人的危险告知义务 677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679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的保管 681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682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人返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684

第三百七十八条 可替代物的返还 687

第三百七十九条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及支付期限 689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690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692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含义 692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695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 697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及责任 699

第三百八十五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701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的内容 703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性质及背书转让 704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705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接受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义务 705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707

第三百九十一条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时间 709

第三百九十二条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方式及费用 711

第三百九十三条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法律后果 713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 714

第三百九十五条 保管合同之准用 71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718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含义 718

第三百九十七条 受托人权限 721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 722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724

第四百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及责任 726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728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729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730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交付所取得财产的义务 732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733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 735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736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不得擅自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738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738

第四百一十条 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及由此而生的赔偿责任 740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742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74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的通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744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747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含义 747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承担 751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751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753

第四百一十七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分 753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755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757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直接履行的义务及责任 759

第四百二十二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和费用的义务以及行纪人的留置权 761

第四百二十三条 委托合同之准用 763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765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含义 765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责任 769

第四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或必要费用的义务 771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的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 772

附则 773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的生效时间及旧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的废止 773

后记 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