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前言作者简介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第一章 概述§1-001 个人所得税法 3
§1-002 历史背景 3
§1-003 现行税法框架 4
§1-004 拟议中的进一步改革 5
第二章 纳税义务§2-001 纳税义务基础 7
§2-002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9
§2-003 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外籍人员 9
§2-004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少于一年的外籍人员 12
§2-005 临时来华者(90天或更少) 13
§2-006 外籍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15
§2-007 外籍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流程图 17
§2-008 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的计算 18
第三章 应税所得及费用扣除§3-001 应税所得 19
§3-002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0
§3-003 受雇所得(工资、薪金) 20
§3-004 股票期权所得 24
§3-005 外籍人员的保险和社会保障所得 25
§3-006 生产、经营所得 25
§3-007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6
§3-008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27
§3-009 合伙企业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所得 29
§3-010 稿酬所得 30
§3-01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1
§3-012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31
§3-013 财产租赁所得 32
§3-014 财产转让所得 33
§3-015 偶然所得 35
§3-016 其他所得 35
§3-017 捐赠扣除 35
第四章 免税和减征§4-001 免税 37
§4-003 向外籍人士提供的保险和社会保障福利 38
§4-002 为中国雇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 38
§4-004 外籍人士取得的职务补贴 39
§4-005 为发展或交流项目工作的外籍专家取得的所得 40
§4-006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所得 41
§4-007 转让家庭居住用房所得 41
§4-008 转让股份所得 41
§4-009 奖金 41
§4-010 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所得 41
§4-011 减征 41
第五章 纳税计算§5-001 一般原则 42
§5-002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43
§5-003 雇主替纳税人负担税款的纳税计算 45
§5-004 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工资按时间分摊 48
§5-005 不足一个月的工资或日工资的纳税计算 49
§5-006 关于年度奖金的纳税计算 49
§5-007 股票期权的纳税计算 55
§5-008 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处理 59
§5-009 地方企业经营者取得年薪的纳税计算 59
§5-010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计算 60
§5-011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计算 60
§5-012 稿酬所得的纳税计算 62
§5-013 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计算 63
§5-014 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计算 64
§5-015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纳税计算 64
§5-016 税额抵扣 65
第六章 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6-001 税务登记 66
§6-002 账簿及凭证 67
第七章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7-001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69
§7-002 代扣代缴的义务 69
§7-003 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义务 70
§7-004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72
§7-005 递交的纳税申报表及发票样本 73
§7-006 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 75
§7-007 如何递交申报表 76
§7-008 申报纳税及税款缴纳的期限 76
§7-009 离境清税制度 79
§7-010 税款的退还 79
§7-011 税款的追征 79
第八章 税务检查、争议及处罚§8-001 税务检查 80
§8-002 有关税款缴纳的争议 82
§8-003 对税务处罚或强制措施的争议 82
§8-005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 83
§8-004 对处罚的一般性介绍 83
§8-006 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 84
§8-007 偷税 85
§8-008 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进行偷税 85
§8-009 对税务人员的惩处 85
§8-010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税 86
§8-011 未缴税款的保全 86
第二部分 税收协定第九章 税收协定§9-001 概述 89
§9-002 税收协定的结构 90
§9-003 已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 91
§9-004 中国/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92
第十章 协定的一般应用§10-001 适用协定规定的税收优惠的人 93
§10-002 适用的税种 97
§10-003 地域范围 98
§10-004 生效与终止 99
§10-005 协定的解释 99
§10-006 无差别待遇 100
§10-007 相互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 101
第十一章 个人税制§11-001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103
§11-002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107
§11-004 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 109
§11-003 董事费 109
§11-005 退休金 112
§11-006 政府服务的报酬及退休金 113
§11-007 企业学徒和实习人员所得 114
§11-008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所得 116
§11-009 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所得 116
§11-010 “常设机构”的定义 118
§11-011 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 122
第十二章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12-001 对非居民取得的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 125
§12-002 股息 125
§12-003 利息 127
§12-004 特许权使用费 130
第十三章 双重征税的消除§13-001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132
§13-002 抵免法 132
§13-003 免税法 132
§13-004 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双重征税的消除 133
§13-005 中国内地与香港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134
第三部分 纳税筹划第十四章 纳税筹划综述§14-001 薪酬福利的构成 139
§14-002 搬迁补贴 139
§14-003 外派津贴 140
§14-004 传统的外籍人员薪酬福利 142
§14-005 本地化薪酬加津贴的形式(不采取税收平衡政策) 143
§14-006 采取一定税收保护的本地化薪酬加津贴的形式 144
第十五章 纳税筹划分析及实例讲解§15-001 纳税筹划应考虑的一般因素 146
§15-002 谁应缴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147
§15-003 充分利用免税补贴 150
§15-004 对奖金支付的安排 153
§15-005 工作外派津贴的纳税筹划 156
§15-006 基于股权的报酬安排 158
§15-007 对递延报酬计划的税务处理 165
§15-008 双重雇佣安排 168
§15-010 国内地方政府提供的特殊鼓励政策 170
§15-009 遣散费 170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16-001 中国税务机关 175
§16-002 签证种类及其纳税影响 176
§16-003 对中国境内外籍人员的外汇管理规定 178
§16-004 中国境内外籍人员的潜在稽查风险 179
§16-005 中国的税务代理 180
§16-006 对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取得个人所得的税务处理 182
第五部分 相关法规§17-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7
§17-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2
§17-0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207
§17-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9
§17-0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216
§17-006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218
§17-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226
§17-0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227
§17-0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229
§17-0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32
§17-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234
§17-01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236
§17-013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240
§17-0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243
§17-0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45
§17-0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247
§17-017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249
附录1.自然人税务登记表 254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58
3.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59
4.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60
5.北京市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填报表(个人填报) 261
6.北京市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填报表(单位填报) 264
7.北京市纳税人综合申报表(重点纳税人网上填报) 266
8.北京市支付纳税人收入、扣缴税款明细表(重点纳税人网上填报) 268
9.北京市服务业手写发票票样 270
10.北京市服务业机打发票票样 271
11.北京市出租车机打发票票样 272
12.北京市出租车手写发票票样 273
13.中国税收协定一览表 274
14.《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293
15.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294
16.中国主要城市地税局联系方式 296
索引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