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防治工作方针、机制、措施】 5
第三条 【不得歧视原则】 8
第四条 【政府的领导监督职责】 10
第五条 【防治规划和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 12
第六条 【团体、组织的协助义务】 14
第七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防治工作】 16
第八条 【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 18
第九条【对防治工作做出贡献者的表彰和补助】 21
第二章 宣传教育 24
第十条 【地方政府宣传教育的方针和目的】 24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进行宣传教育】 27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宣传教育职责】 29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宣传教育职责】 31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部门和服务机构的宣传教育职责】 34
第十五条 【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 36
第十六条 【对出入境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38
第十七条 【妇联和红十字会的宣传教育职责】 39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2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的宣传义务】 44
第二十条 【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义务】 45
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 47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49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监测网络】 49
第二十三条 【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52
第二十四条 【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54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56
第二十六条 【行为干预措施】 58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61
第二十八条 【安全套的推广使用】 64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发售设施】 67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 68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防治措施】 70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等人员的培训、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73
第三十三条 【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75
第三十四条 【医学随访】 77
第三十五条 【血液和血浆的艾滋病检测】 78
第三十六条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艾滋病检测】 82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骨髓等的审批和检疫】 83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 85
第三十九条 【配合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的义务及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88
第四十条 【对艾滋病病毒污染品的检验和处理】 90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94
第四十一条 【对艾滋病患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94
第四十二条 【对艾滋病患者的告知义务】 98
第四十三条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100
第四十四条 【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103
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患者遗留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优惠措施】 108
第四十六条 【对生活困难艾滋病患者的生活救助】 110
第四十七条 【对艾滋病患者的就业帮助】 113
第五章 保障措施 116
第四十八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6
第四十九条 【艾滋病防治的经费保障】 117
第五十条 【艾滋病防治物资的诸备】 120
第五十一条 【政府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扶持】 12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24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失职的法律责任】 127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129
第五十四条 【政府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职责的法律责任】 132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责任】 133
第五十六条 【违法公开艾滋病患者信息的法律责任】 136
第五十七条 【违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浆的法律责任】 138
第五十八条 【违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法律责任】 141
第五十九条 【违法进口和提供使用违法进口血液制品等的法律责任】 142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法律责任】 144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违法责任】 145
第六十二条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 148
第七章 附则 151
第六十三条 【用语的含义】 151
第六十四条 【施行日期】 158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 161
附录: 161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18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 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5年2月28日) 215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 217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1998年11月12日) 224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1999年4月20日) 235
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5日) 240
后记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