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序言 1
第一章 什么是证据 1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3
第二节 专家法律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
第三节 社会调查员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4
第四节 测谎结论可以有限制地作为证据使用 24
第五节 “办案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2
第六节 卫星图片等高科技产物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1
第二章 证据的可采性 47
第一节 证据可采性的认定标准 49
第二节 客观存在的合同复印件具有可采性 50
第三节 和解协议无关联性而无可采性 59
第四节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可采性 65
第五节 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有一定的可采性 88
第六节 秘密取得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95
第七节 骨龄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 100
第八节 没有鉴定人签名的鉴定书无可采性 107
第三章 证据的证明力 115
第一节 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117
第二节 证明力的评断应遵循自由心证的原则 118
第三节 经验法则可用于评断证明力 124
第四节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证明力 130
第五节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评断机制 137
第六节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评断机制 143
第七节 同案犯口供的证明力评断机制 162
第八节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断机制 169
第四章 证明方法 175
第一节 证明方法的界定 177
第二节 如何理解“证据裁判主义” 178
第三节 如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罪过 185
第四节 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可借助推定 192
第五节 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可借助司法认知 210
第六节 借助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案属于司法认知 222
第五章 证明责任 233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界定 235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由控方负责举证 238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附带民事原告承担 244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249
第五节 非法持有型犯罪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256
第六节 严格责任犯罪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263
第七节 关于积极抗辩的事实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 268
第八节 关于是否刑讯逼供的事实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274
第六章 证明标准 285
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界定 287
第二节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含义 288
第三节 “案件事实清楚”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306
第四节 “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在于基本证据 314
第五节 刑、民诉讼证明标准的异同 318
第六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 325
案例索引 332
后记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