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适用 3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律及政策的适用 3
第一编 破产审理与清算 3
一、一般企业破产 5
(一)一般企业破产的概念及特点 5
(二)一般企业破产的两种类型 6
(三)两种类型的一般企业破产在法律规定上的主要不同之处 6
二、政策性破产 8
(一)政策性破产的概念及特点 8
(二)政策性破产的四大要件 9
(三)政策性破产的分类及优先适用的主要政策规定 11
(四)政策性破产政策规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17
三、政策性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的主要区别 18
(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20
四、不同性质的企业破产时法律及政策的适用 20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20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 22
(四)非全民所有制公司 24
第二节 现行破产法在实施中的问题 26
一、新的破产法亟需颁布实施 27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滞后制约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建设 27
三、现行法律与政策中的矛盾和立法上的局限性 28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产生的背景及其利弊 28
(二)现行《破产法》立法目的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要求 30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 32
四、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不够全面,需要增加大量内容 33
(一)具体内容不完善 33
(三)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需进一步提高 34
(二)程序上更需完善 34
五、如何面对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与政策 35
第二章 案件受理前的操作 39
第一节 申请材料的起草与准备 39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申请材料的起草与准备 39
(一)债务人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破产申请 39
(二)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复 39
(三)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 4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负责人名单 43
(五)“四册”、“三表” 43
(六)企业亏损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 44
(七)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44
(十一)主要债权人的意见 45
(十)企业发生的诉讼情况 45
(九)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45
(八)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 45
(十二)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文件或批复 46
(十三)破产预案 47
(十四)资产变现意向书 50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申请材料的起草与准备 52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申请书 52
(二)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52
(三)债权的性质、数额、发生时间及证据 52
(四)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52
(五)债权已经到期的证据及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证据 52
三、关于企业的破产原因 52
第二节 破产要件的审查 55
一、实质要件的审查 56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实质要件的审查 56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实质要件的审查 57
(三)关于内贸、外贸企业破产的立案问题 60
二、形式要件的审查 63
(一)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及其它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合格 63
(二)受理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64
三、审查结果 65
(一)不予受理的情况 66
(二)暂不受理的情况 68
(三)立案受理的情况 70
第三节 律师与破产清算 73
一、律师参与破产清算的必要性 73
(一)律师参与破产清算是破产案件客观公正进行的保证 73
(三)律师参与破产清算是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的保证 74
(四)律师参与破产清算有利于破产监督工作的落实 74
(二)律师参与破产清算是使清算工作规范化的保证 74
二、参与破产清算的律师应具备的能力 75
(一)全面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 75
(二)管理企业的能力 75
(三)协调沟通的能力 76
三、律师参与破产清算的角色 76
第三章 案件受理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清算审理工作 79
第一节 法院的工作 79
一、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 79
二、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0
三、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制发民事裁定书 80
四、案件受理后通知债务人(破产企业) 80
五、案件受理后通知已知债权人 80
六、案件受理后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对社会的公告 82
七、案件受理后向企业职工发出公告 82
八、案件受理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83
十、案件受理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 84
九、登记债权申报 84
十一、案件受理后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 85
十二、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 86
十三、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制发民事裁定书 87
十四、宣告破产后成立清算组 88
十五、制发刻制清算组公章的公函并公告 95
十六、宣告破产后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 95
十七、宣告破产后对社会和破产企业的公告 96
十八、宣告破产后指定破产企业留守人员 96
十九、宣告破产后通知政府的审计、监察部门 96
二十、法院的其他工作 97
(一)宣告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清偿行为无效 97
(二)对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97
(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告知义务 98
(三)对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98
(四)破产宣告后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强制措施 98
(六)要求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99
(七)对清算组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争议问题的裁决 99
第二节 清算组的工作 99
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100
(一)组织纪律 100
(二)人员分工及安排 100
(三)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101
(四)生活安排 102
(五)资金计划 102
二、交接工作 102
(一)交接内容 104
(二)询问 107
(一)破产财产清收组 111
三、建立组织机构及各组织机构的工作和制度 111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组 128
(三)审计评估组 134
(四)综合后勤组 140
(五)资产保卫组 143
(六)协调组 144
四、会议制度 144
(一)职工代表会议 144
(二)留守人员会议 144
(三)清算组全体成员会议 145
(六)兜底儿会议 146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最后准备工作 146
(一)工作上的准备 146
(五)专门工作小组会议 146
(四)清算组领导成员会议 146
(二)心理上的准备 147
六、清算组的其他工作 149
(一)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49
(二)决定解除或履行合同 150
(三)申清提存 150
(四)关于取回权 151
(五)关于别除权 153
(六)关于抵消权 156
(七)关于追回权 158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 160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概述 160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160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 160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60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法及决议通过条件 163
五、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165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 167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67
(一)法院的准备工作 167
(二)到会债权人代表签到 168
(三)宣布开会 169
(四)合议庭成员宣读有关法律文书 170
(五)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 170
(六)评估部门宣读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170
(七)清算组宣布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170
(八)与会债权人代表审议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 171
(九)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组成员解答债权人提出的异议 171
(十)宣布债权人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171
(十二)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统计表决结果 172
(十一)对争议问题的裁定 172
(十三)清算组提请合议庭合议、裁定 174
(十四)宣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闭会 176
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177
第五章 破产终结 180
第一节 破产终结的概念及情形 180
一、破产终结的概念 180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181
(一)因和解整顿而终结 181
(二)因破产费用不足而终结 181
(三)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181
第二节 法院的工作 181
一、制发执行分配方案的裁定 182
二、制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82
三、送达法律文书 182
四、听取清算组的报告 183
六、继续追缴破产财产 184
五、撤销清算组 184
七、破产程序终结后对追回的破产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185
八、接受复议申请 185
第三节 清算组的工作 185
一、资产变现工作 186
(一)资产变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86
(二)资产变现工作中所出现问题的原因 187
(三)预防措施 189
(四)规范化资产变现方式的具体操作方法 190
(五)资产变现的组织操作 192
二、报请法院裁定执行分配方案 192
四、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93
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193
三、分配破产财产 193
(一)关于破产企业印章的销毁问题 194
(二)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手续问题 194
六、向法院报告工作 197
七、职工安置工作 197
八、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197
九、移交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 198
十、申请撤销清算组 198
第六章 社会保障与职工安置 199
第一节 社会保障及相关问题 199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背景 199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202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与任务 202
(二)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203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再就业工程 211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16
第二节 一般企业破产的职工安置 217
一、全民所有制一般企业破产的职工安置 218
(一)在职职工的安置 218
(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 221
二、非全民所有制一般企业破产的职工安置 232
第三节 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 233
一、政策性破产政策规定与法律规定并存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233
二、关于职工安置的几个问题 234
(一)职工安置与企业财产的关系 234
(二)关于一次性安置费和自谋职业 236
三、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的具体规定 238
四、关于企业破产后社会保障与职工安置政策的适用 248
第七章 清算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249
一、清算组与法院的关系 249
二、清算组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250
三、清算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251
四、清算组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 251
五、清算组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关系 252
六、清算组与破产企业职工的关系 252
七、清算组与债权人的关系 253
八、清算组与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的关系 253
九、清算组与责任审计机关的关系 254
十、清算组与党组织的关系 255
第二编 企业破产文书制作 259
第一章 申请文书样式及其他材料 259
一、债务人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破产申请 259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60
三、主管部门批复 261
五、“四册”“三表” 262
四、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 262
六、亏损说明 269
七、主要债权人意见 270
八、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270
九、破产预案 270
十、职工安置文件 276
十一、资产变现意向书 278
十二、其他材料及表格 278
第二章 清算组文书样式 282
一、清算工作方案 282
二、作息制度 288
三、债权清收工作制度 289
四、清算组财务制度 291
五、清算组会议纪要 292
七、清算组接待笔录 293
六、清算组询问笔录 293
八、物资出厂证明 294
九、送达登记表 295
十、送达回证登记表 295
十一、退信登记表 296
十二、人民法院制发文书明细表 296
十三、企业监管组或清算组文件登记表 297
十四、印鉴使用登记表 297
十五、介绍信使用登记表 298
十六、移交接明细表 298
十七、印鉴移交明细表 299
十八、未履行完毕合同登记表 299
十九、来访接待记录 300
二十、来电接待记录 300
二十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异议登记表 301
二十一、债权人债权申报登记表 301
二十三、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异议登记表 302
二十四、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异议登记表 302
二十五、对帐登记表 303
二十六、以物抵帐登记表 303
二十七、债务人分期或延期还款登记表 304
二十八、已清回应收款登记表 304
二十九、财产持有人返还财产登记表 305
三十、呆帐核销登记表 305
三十一、职工欠款登记表 306
三十二、职工集资款登记表 306
三十三、抵消权人行使抵消权登记表 307
三十四、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登记表 307
三十六、债权人会议登记表 308
三十五、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登记表 308
三十七、分配方案表决票 309
三十八、破产财产分配登记表 310
三十九、破产财产分配表 311
四十、解除合同通知书 312
四十一、破产清算报告 312
四十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17
四十三、第一、二次债权人大会会序 320
四十四、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的通知书 322
四十五、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申请 323
四十六、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324
四十七、撤销清算组的申请 325
第三章 法院文书样式 326
一、用于通知申请人更正、补充材料的通知书 326
二、用于不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327
三、用于不予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328
四、用于按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处理的民事裁定书 329
五、用于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 330
六、用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331
七、用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通知债务人的通知书 332
八、用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333
九、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书 334
十、用于公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 335
十一、用于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通知书 335
十二、用于通告被申请破产企业职工的公告 336
十三、用于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的通知书 337
十四、用于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无其他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通知书 338
十五、用于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有其他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通知书 339
十六、用于通知其他法院移送案件的通知书 340
十七、用于受理时通知破产企业开户银行的通知书 341
十八、用于通知破产企业开户银行返回扣款的通知书 342
十九、用于中止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343
二十、用于核定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344
二十一、用于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的公告 345
二十二、用于经整顿后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346
二十三、用于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 347
二十四、用于债务人申请宣告企业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348
二十五、用于宣告企业破产的公告 349
二十六、用于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通知书 350
二十七、用于通知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的通知书 351
二十八、用于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异议的民事裁定书 352
二十九、用于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353
三十、用于宣告破产时通知企业开户银行的通知书 354
三十一、用于宣告破产后通知审计、监察部门的通知书 355
三十二、用于指定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公函 356
三十三、用于撤销破产清算组决定的民事裁定书 357
三十四、用于驳回债权人请求撤销破产清算组决定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58
三十五、用于确认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民事裁定书 359
三十六、用于确认破产清算组破产财产处理或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60
三十七、用于通知债权人受领破产财产的通知书 361
三十八、用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 362
三十九、用于撤销清算组的决定 363
四十、附件:破产案件卷宗装订规则 363
第三编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71
第一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37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37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37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385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38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38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4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节选) 406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节选) 408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节选) 41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412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41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节选) 415
1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节选) 416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节选) 41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节选) 42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选) 422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23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435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5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法明传〔1996〕431号) 459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的通知、批复 459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 46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 46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 46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70号〕 466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工企业包头市玻璃钢厂能否宣告破产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0日) 467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38号〕 467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经)函(1991)62号〕 468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149号〕 468
10.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办〔1992〕93号) 469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 469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法〔1993〕72号) 471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未被执行的财产均应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9号) 471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 47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2号) 472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 476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消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2号) 477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3号) 478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函〔1995〕48号) 478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农场能否破产及破产后土地如何处置的复函(法经〔1996〕7号) 479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3号) 479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4号) 480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法函〔1996〕56号) 481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法发〔1996〕19号) 481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4号) 482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高新技术实业总公司破产案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法经〔1996〕396号) 483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 483
2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1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1998〕99号) 484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8月2日) 484
30.最高人民法院函(法经〔1999〕113号)附:关于请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顺序进行司法解释的函(〔1999〕4号) 485
31.关于破产案件中涉及银行给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应如何清偿的复函(法经〔1999〕156号) 487
32.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 488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 489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2号) 491
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9日) 492
第三章 政策文件 493
一、综合性实施操作类 493
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493
2.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496
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6号) 498
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503
5.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 509
6.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 513
7.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 516
8.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 517
9.关于下发1999年第二批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通知(〔1999〕12号) 520
10.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 521
11.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有色金属及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6号) 523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525
13.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 529
14.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作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 534
15.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 537
16.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3号) 542
17.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 543
18.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结转项目的通知(〔2001〕6号) 553
二、社会保障与人员安置类 555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555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557
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561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566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571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 574
7.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17号) 576
8.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581
9.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 582
10.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0号) 583
11.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 584
12.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 597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 599
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601
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2号) 602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03
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 605
18.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606
19.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608
三、下岗职工生活与再就业类 611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611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 617
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8〕523号)(节选) 622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节选) 622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节选) 624
四、确保稳定类 625
1.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979号) 625
2.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 628
3.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2001〕10号) 631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 632
五、评估、计价类 632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8日) 637
3.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 649
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 653
5.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0号) 666
6.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 672
7.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385号) 700
8.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 709
9.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710
10.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财企〔2001〕803号) 714
1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 717
12.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破产后改制企业有关供电贴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537号) 718
六、土地使用权类 71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719
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725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730
七、社会职能移交类 735
1.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2000年6月5日) 735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 738
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740
4.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1〕2号) 744
八、其他 746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 746
2.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国资产函发〔1996〕12号) 748
3.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企业核销呆坏账申报材料的通知(〔1998〕9号) 749
4.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号) 751
5.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 752
6.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 753
7.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 754
参考文献 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