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法学研究的大视野——社会理论之法/高鸿钧 1
一、马克思篇 21
马克思早期法社会学思想初探/公丕祥 21
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意识——略论马克思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葛洪义 40
马克思主义论法律解释/胡玉鸿 59
二、涂尔干篇 77
涂尔干论社会与法律的同时进化/洪镰德 77
涂尔干:提倡社会结合的理论大家/黄维幸 105
分工、法律与社会理论——《社会分工论》的法律思想研究/朱晓喆 132
三、韦伯篇 161
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林端 161
韦伯的政治社会学——政治权威的性质及其限制/顾忠华 174
“英国法问题”:法治国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李猛 184
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研究方法/郑戈 205
西方法律传统的类型研究及其局限——韦伯法律思想述评/任强 227
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陈弘毅 239
四、哈贝马斯篇 239
哈贝马斯法律社会学之贡献与瑕疵/洪镰德 258
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童世骏 284
法范式与合法性:哈贝马斯法现代性 313
理论评析/高鸿钧 313
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民主观述评/李远行 343
民主作为程序——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观及其现实意义/喻中 358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中的现代性/王恒 369
五、综合篇 381
经典社会理论中的法律——马克思、涂尔干、韦伯与法律社会学/刘思达 381
“理念类型”——韦伯与马克思的比较分析/陈介玄 404
沟通行动与社会连带——哈贝马斯与涂尔干社会理论之比较/林文凯 422
天命与正当性——从韦伯的分类看儒家的政道/石元康 454
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高鸿钧 489
编后记 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