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关于《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比较 1
一、整体结构的比较 1
二、总则内容的比较 2
三、分则内容的比较 5
四、附则内容的比较 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9
第一编 总则 11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12
第一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依据 14
第二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 16
第三条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17
第四条 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8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 20
第六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21
第七条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24
第八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 25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28
第九条 违纪的界定 29
第十条 纪律处分种类 31
第十一条 纪律处理措施 32
第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 33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 35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 39
第十五条 开除党籍 42
第十六条 改组 44
第十七条 解散 45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48
第十八条 再度违纪 49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的含义 51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的含义 53
第二十一条 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56
第二十二条 格外减轻 60
第二十三条 免予处分 62
第二十四条 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64
第二十五条 合并处理 67
第二十六条 违纪竞合 70
第二十七条 共同违纪 73
第二十八条 集体违纪 75
第二十九条 比照处理 76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79
第三十条 对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80
第三十一条 对被劳动教养党员的纪律处分 84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党员处分后的建议和移送 85
第三十三条 党员受其他处理后的党纪处分适用 86
第五章 其他规定 89
第三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89
第三十五条 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 92
第三十六条 对下落不明违纪党员的处理 93
第三十七条 对死亡违纪党员的处理 95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 96
第三十九条 主动交代的认定、坦白从宽 99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 101
第四十一条 违纪所得利益的处理 103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104
第四十三条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责任 106
第四十四条 总则的效力 108
第二编 分则 110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12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或支持反党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12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的责任承担 117
第四十七条 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 121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参加反动的非法组织 122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24
第五十条 对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决定 126
第五十一条 组织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参加分裂党的活动 128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非法对外提供情报 130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向敌人自首 131
第五十四条 叛逃,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为他人叛逃或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提供方便 133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 135
第五十六条 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 137
第五十七条 利用宗族势力破坏社会稳定 140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142
第五十九条 涉外活动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144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46
第六十条 党组织违规发展党员,党组织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146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48
第六十二条 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150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151
第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选举工作中违规,用人失察失误 153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156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人事、劳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58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弄虚作假 160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 161
第六十九条 擅自延长在外期限,擅自变更在外路线 162
第七十条 在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 164
第七十一条 出走,帮助他人出走 165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68
第七十二条 非法占有 169
第七十三条 占用公物 172
第七十四条 受礼 174
第七十五条 亲属接受贿赂 177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 179
第七十七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牟利益,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183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187
第七十九条 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189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 190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91
第八十二条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193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195
第八十三条 贪污 195
第八十四条 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责任承担,单位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的责任承担 199
第八十五条 受贿、变相受贿 201
第八十六条 经济往来中的受贿 205
第八十七条 斡旋受贿,斡旋变相受贿 207
第八十八条 退(离)休人员的受贿和变相受贿 208
第八十九条 单位受贿的责任承担 210
第九十条 行贿 212
第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单位对单位行贿的责任承担 214
第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 216
第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的责任承担 218
第九十四条 挪用公款 219
第九十五条 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和变相受贿 222
第九十六条 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违规隐瞒境外财产 225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228
第九十七条 走私,单位走私的责任承担 228
第九十八条 职务侵占 231
第九十九条 挪用资金 232
第一百条 单位挪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特定款物的责任承担 234
第一百零一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36
第一百零二条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责任承担 237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 239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 241
第一百零五条 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责任承担 242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法,单位强迫金融单位违纪违法的责任承担 244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责任承担 246
第一百零八条 妨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同类票据管理,单位妨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同类票据管理的责任承担 247
第一百零九条 妨害土地使用权管理,单位妨害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责任承担 249
第一百一十条 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任承担 251
第一百一十一条 扰乱市场秩序,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的责任承担 252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 257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59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财政收入的责任承担;私分隐瞒、截留款的责任承担 26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单位骗取财政拨款、退税或者补贴的责任承担;单位私分骗取的财政拨款、退税或者补贴的责任承担 261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预算、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责任承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财政专户资金的责任承担 263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借用公款;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 264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责任承担 26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位受礼的责任承担 268
第一百一十九条 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责任承担 270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处理涉案款物的责任承担 271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规担保的责任承担 27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承担 27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责任承担 275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单位违法采购、招投标的责任承担 27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责任承担 280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82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283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失职、渎职的一般规定 28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失职、渎职 286
第一百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单位人员失职、渎职 289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公司)人员失职、渎职 290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几种具体情形的失职、渎职 29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失职、渎职 297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方面失职、渎职 30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执纪、执法、司法工作方面失职、渎职 30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307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强令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309
第一百三十七条 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出走 310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失密、泄密,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 312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失职、渎职的特殊规定 314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316
第一百四十条 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317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 31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21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人身权利 323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 3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侵犯通信自由 327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婚姻自由 328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 329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 330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332
第一百四十九条 骗取荣誉 332
第一百五十条 通奸;重婚;包养情妇(夫) 334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诱奸 337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拒不承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 33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见危能救而不救 3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343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44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 34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 346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 350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观看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 35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猥亵、侮辱妇女 353
第一百六十条 吸毒;违规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运输、贩卖违禁品;单位违规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责任承担;单位制造、运输、贩卖违禁品的责任承担 354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 357
第一百六十二条 赌博;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 358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执行公务 361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破坏公共秩序;搞封建迷信活动 362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学历、文凭 363
第一百六十六条 超计划生育;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 365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保护环境、自然资源、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单位违反保护环境、自然资源、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的责任承担 367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有害信息 370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规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371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 372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蒙骗为犯罪提供方便条件 374
第一百七十二条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 37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偷越国(边)境 377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378
第三编 附则 380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 380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中央军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 381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有关单位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 38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时间效力 383
附录: 38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 中发[2003]18号) 38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 中发[1997]7号) 426
后记 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