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1
一、法治理论——必考指数:6☆ 1
二、法的渊源——必考指数:6☆ 2
三、法的适用——必考指数:6☆ 3
四、法的本质学说——必考指数:6☆ 4
五、法的效力——必考指数:5☆ 5
六、法的移植——必考指数:5☆ 7
七、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必考指数:5☆ 7
八、两大法系的比较——必考指数:4☆ 8
九、法与法律规范——必考指数:4☆ 9
十、法律关系——必考指数:4☆ 11
十一、法的解释——必考指数:3☆ 12
十二、法的制定机关及权限——必考指数:3☆ 13
十三、法与道德的关系——必考指数:2☆ 14
十四、法的作用——必考指数:2☆ 15
法制史 17
一、永微律疏——必考指数:2☆ 17
二、罗马法的复兴——必考指数:2☆ 18
宪法 20
一、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必考指数:6☆ 20
二、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考指数:6☆ 21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必考指数:5☆ 23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考指数:5☆ 24
五、国家主席的替补制度——必考指数:4☆ 26
经济法 27
一、债券的发行条件——必考指数:8☆ 27
二、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必考指数:8☆ 28
三、应该牢记的新证券法的其他几处重要修改——必考指数:8☆ 29
四、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必考指数:7☆ 30
五、环保民事责任、环保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必考指数:6☆ 32
六、经营者的义务——必考指数:5☆ 33
七、经营者对三包的民事责任——必考指数:5☆ 34
八、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必考指数:5☆ 35
九、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5☆ 36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案——必考指数:5☆ 37
十一、分包的法律规定——必考指数:4☆ 39
十二、消法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4☆ 40
十三、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必考指数:4☆ 41
十四、劳动争议的认定——必考指数:3☆ 42
十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必考指数:3☆ 43
十六、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考指数:2☆ 44
国际法 46
一、国家不当行为——必考指数:5☆ 46
二、引渡——必考指数:5☆ 47
三、国家领土——必考指数:4☆ 48
四、国家继承——必考指数:4☆ 49
五、外交人员管辖豁免例外——必考指数:4☆ 51
六、外交机关的地位、外交人员的范围——必考指数:3☆ 52
七、条约的效力——必考指数:3☆ 53
八、公海航行制度、登临权——必考指数:2☆ 54
国际私法 55
一、家庭——必考指数:7☆ 55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必考指数:6☆ 57
二、继承——必考指数:6☆ 57
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必考指数:6☆ 59
五、冲突规范——必考指数:5☆ 60
六、反致——必考指数:5☆ 61
七、国际司法协助——必考指数:4☆ 62
八、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考指数:4☆ 64
九、外国法的查明——必考指数:3☆ 65
一、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必考指数:7☆ 67
国际经济法 67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必考指数:6☆ 70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必考指数:6☆ 72
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5☆ 73
五、信用证的银行责任——必考指数:5☆ 76
六、《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5☆ 77
七、提单的种类——必考指数:4☆ 77
八、倒签提单——必考指数:4☆ 78
九、反倾销——必考指数:3☆ 79
一、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考指数:6☆ 82
法律职业道德 82
二、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必考指数:5☆ 84
三、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必考指数:4☆ 85
四、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必考指数:3☆ 86
刑法 88
一、盗窃罪——必考指数:10☆ 88
二、诈骗罪——必考指数:10☆ 93
三、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必考指数:10☆ 96
四、抢劫罪——必考指数:10☆ 98
五、犯罪的未遂形态——必考指数:9☆ 103
六、故意杀人罪——必考指数:9☆ 106
七、绑架罪——必考指数:9☆ 108
八、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考指数:8☆ 110
九、犯罪的中止状态——必考指数:8☆ 112
十、正当防卫——必考指数:8☆ 114
十一、犯罪的既遂形态——必考指数:8☆ 117
十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限——必考指数:8☆ 118
十三、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必考指数:8☆ 119
十四、数罪并罚——必考指数:8☆ 121
十五、非法拘禁罪——必考指数:8☆ 123
十六、抢夺罪——必考指数:8☆ 125
十七、侵占罪——必考指数:8☆ 127
十八、窝藏、包庇罪——必考指数:8☆ 129
十九、受贿罪——必考指数:8☆ 131
二十、挪用资金罪——必考指数:7☆ 135
二十一、强奸罪——必考指数:7☆ 137
二十二、拐卖儿童罪——必考指数:7☆ 140
二十三、犯罪的预备形态——必考指数:7☆ 141
二十四、认识错误——必考指数:6☆ 143
二十五、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必考指数:6☆ 145
二十六、累犯——必考指数:6☆ 146
二十七、自首——必考指数:6☆ 148
二十八、假释——必考指数:6☆ 150
二十九、缓刑——必考指数:6☆ 153
三十、走私罪——必考指数:6☆ 155
三十一、敲诈勒索罪——必考指数:6☆ 158
三十二、挪用公款罪——必考指数:6☆ 159
三十三、滥用职权罪——必考指数:6☆ 161
三十四、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必考指数:5☆ 162
三十五、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必考指数:5☆ 163
三十六、贪污罪——必考指数:5☆ 164
三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必考指数:5☆ 167
三十八、因果关系——必考指数:4☆ 168
三十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必考指数:4☆ 169
四十、死刑的判决与执行——必考指数:3☆ 171
四十一、职务侵占罪——必考指数:3☆ 172
四十二、玩忽职守罪——必考指数:3☆ 173
刑事诉讼法 175
一、自诉案件的处理——必考指数:9☆ 175
二、级别管辖——必考指数:9☆ 178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必考指数:9☆ 180
四、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必考指数:8☆ 181
五、执行——必考指数:7☆ 182
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6☆ 186
七、立案管辖——必考指数:5☆ 187
八、指定辩护——必考指数:5☆ 189
九、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必考指数:5☆ 190
十、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必考指数:5☆ 191
十一、补充侦查——必考指数:5☆ 193
十二、审查起诉——必考指数:5☆ 194
十三、逮捕的批准与执行——必考指数:5☆ 195
十四、回避的决定权——必考指数:4☆ 196
十五、二审程序——必考指数:4☆ 197
十六、全面审查原则——必考指数:4☆ 199
十七、不批准逮捕——必考指数:4☆ 200
十八、地域管辖——必考指数:3☆ 201
十九、专门管辖——必考指数:3☆ 203
二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必考指数:3☆ 203
二十一、抗诉的提起——必考指数:3☆ 204
二十二、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必考指数:2☆ 205
二十四、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资格——必考指数:2☆ 206
二十三、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必考指数:2☆ 20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8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10☆ 208
二、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必考指数:10☆ 212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必考指数:10☆ 214
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9☆ 216
五、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必考指数:9☆ 218
六、国家赔偿的范围——必考指数:9☆ 220
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必考指数:9☆ 223
八、行政复议机关——必考指数:8☆ 225
九、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考指数:8☆ 227
十、一事不再罚原则——必考指数:8☆ 229
十一、法规、规章的冲突适用——必考指数:7☆ 231
十二、行政诉讼的判决——必考指数:7☆ 233
十三、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必考指数:6☆ 235
十四、精神损害的补救方式——必考指数:6☆ 236
十五、请求赔偿的救济程序——必考指数:6☆ 237
十六、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必考指数:6☆ 239
十七、行政诉讼的复议前置——必考指数:5☆ 241
十八、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必考指数:5☆ 242
十九、被告取证权的限制——必考指数:4☆ 245
二十、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必考指数:4☆ 247
二十一、行政行为的分类——必考指数:3☆ 249
二十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考指数:3☆ 251
二十三、非具体行政行为致害的赔偿程序——必考指数:3☆ 252
一、无因管理——必考指数:10☆ 255
民法 255
二、效力待定合同——必考指数:10☆ 256
三、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10☆ 258
四、质押合同的生效——必考指数:10☆ 260
五、合伙关系的认定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必考指数:10☆ 262
六、表见代理——必考指数:9☆ 266
七、代位权及其诉讼——必考指数:9☆ 267
八、违约责任——必考指数:9☆ 270
九、侵犯专利权的表现——必考指数:9☆ 273
十、宣告死亡——必考指数:8☆ 275
十一、不当得利——必考指数:9☆ 277
十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8☆ 279
十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必考指数:8☆ 280
十四、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考指数:8☆ 281
十五、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必考指数:8☆ 283
十六、善意取得——必考指数:8☆ 284
十七、无权代理——必考指数:7☆ 285
十八、共同侵权——必考指数:7☆ 287
十九、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7☆ 289
二十、违约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7☆ 290
二十一、要约与承诺——必考指数:7☆ 292
二十二、可撤销合同——必考指数:7☆ 294
二十三、保管合同——必考指数:7☆ 295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必考指数:7☆ 296
二十五、不安抗辩权——必考指数:7☆ 298
二十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做表示的法律后果——必考指数:6☆ 299
二十七、合伙负责人处分合伙财产的效力——必考指数:6☆ 300
二十八、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及优先购买权——必考指数:6☆ 301
二十九、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必考指数:6☆ 302
三十、债权的转让——必考指数:6☆ 304
三十一、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必考指数:6☆ 305
三十二、主合同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必考指数:6☆ 306
三十三、连带责任保证——必考指数:6☆ 308
三十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必考指数:5☆ 309
三十五、抵押合同的效力——必考指数:5☆ 311
三十六、无效合同——必考指数:5☆ 312
三十七、赠与合同——必考指数:5☆ 313
三十八、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考指数:5☆ 314
三十九、留置权——必考指数:5☆ 315
四十、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处理——必考指数:5☆ 317
四十一、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必考指数:5☆ 318
四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考指数:5☆ 319
四十三、夫妻财产的归属——必考指数:5☆ 321
四十四、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必考指数:4☆ 322
四十五、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必考指数:4☆ 323
四十六、不定期租赁——必考指数:4☆ 324
四十七、运输合同民事责任的主体——必考指数:4☆ 325
四十八、担保物权竞合下的处理——必考指数:4☆ 326
四十九、合同的分类——必考指数:3☆ 327
五十、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必考指数:3☆ 328
五十一、格式条款的解释——必考指数:3☆ 329
商法 331
一、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必考指数:9☆ 331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必考指数:9☆ 332
三、公司的新股发行——必考指数:8☆ 333
四、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必考指数:8☆ 334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禁止规定——必考指数:8☆ 335
六、董事的消极资格——必考指数:7☆ 336
七、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必考指数:7☆ 337
八、股东不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责任——必考指数:7☆ 338
十、应该牢记的新公司法的其它几处重要修改——必考指数:7☆ 339
九、一人公司——必考指数:7☆ 339
十一、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必考指数:6☆ 340
十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必考指数:6☆ 341
十三、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企业事务——必考指数:5☆ 342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责任——必考指数:5☆ 343
十五、破产债权——必考指数:5☆ 344
十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必考指数:4☆ 346
十七、追索权的对象及行使原因——必考指数:4☆ 347
十八、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必考指数:3☆ 348
十九、海难救助——必考指数:3☆ 349
二十、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必考指数:1☆ 350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351
一、特殊地域管辖——必考指数:10☆ 351
二、被告的确定——必考指数:8☆ 354
三、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必考指数:8☆ 355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必考指数:8☆ 357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必考指数:8☆ 358
六、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考指数:7☆ 359
七、起诉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情况的处理——必考指数:7☆ 360
八、撤销仲裁裁决——必考指数:6☆ 362
九、诉讼代理人——必考指数:6☆ 363
十、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必考指数:6☆ 365
十一、撤诉——必考指数:6☆ 367
十二、离婚案件的再审——必考指数:5☆ 369
十三、破产还债程序——必考指数:5☆ 370
十四、简易程序——必考指数:5☆ 375
十五、督促程序——必考指数:5☆ 376
十六、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情况的处理——必考指数:5☆ 377
十七、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不存在情况的处理——必考指数:5☆ 378
十八、仲裁的审理方式——必考指数:5☆ 378
十九、仲裁裁决的做出——必考指数:5☆ 379
二十、协议管辖——必考指数:4☆ 379
二十一、选择管辖——必考指数:4☆ 380
二十二、指定管辖——必考指数:4☆ 381
二十三、移送管辖——必考指数:4☆ 381
二十四、起诉的条件——必考指数:4☆ 382
二十六、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以及诉讼终结——必考指数:4☆ 384
二十五、二审中对反诉的处理——必考指数:4☆ 384
二十七、执行和解——必考指数:4☆ 386
二十八、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必考指数:4☆ 387
二十九、第三人——必考指数:4☆ 388
三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必考指数:3☆ 390
三十一、继承案件中原告的确定——必考指数:3☆ 391
三十二、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必考指数:3☆ 391
三十三、执行法院的确定——必考指数:3☆ 392
三十四、留置送达——必考指数:3☆ 392
三十五、仲裁协议的效力——必考指数:3☆ 393
三十六、仲裁庭的组成——必考指数:3☆ 394
三十七、仲裁员的回避——必考指数:3☆ 395
三十八、法定民事证据的种类——必考指数:2☆ 396
三十九、证据证明力——必考指数:2☆ 396
四十、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必考指数:2☆ 397
四十一、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必考指数:2☆ 398
附件:最新增加的考点 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