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人 2
第一节 私权的享有 2
第二节 能力 3
第三节 住所 5
第四节 失踪 6
第五节 同时死亡的推定 8
第二章 法人 8
第一节 法人的设立 8
第二节 法人的管理 12
第三节 法人的解散 14
第四节 主管官署权限的委任 17
第五节 罚则 17
第三章 物 18
第二节 意思表示 19
第一节 总则 19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9
第三节 代理 21
第四节 无效及撤销 24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25
第五章 期间 27
第六章 时效 28
第一节 总则 28
第二节 取得时效 30
第三节 消灭时效 31
第二编 物权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占有权 34
第一节 占有权的取得 34
第二节 占有权的效力 35
第三节 占有权的消灭 37
第三章 所有权 38
第一节 所有权的界限 38
第四节 准占有 38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42
第三节 共有 44
第四章 地上权 46
第五章 永佃权 47
第六章 地役权 49
第七章 留置权 51
第八章 先取特权 52
第一节 总则 52
第二节 先取特权的种类 53
第一目 一般先取特权 53
第二目 动产先取特权 54
第三目 不动产先取特权 56
第三节 先取特权的顺位 57
第四节 先取特权的效力 58
第一节 总则 59
第九章 质权 59
第二节 动产质 60
第三节 不动产质 61
第四节 权利质 62
第十章 抵押权 63
第一节 总则 63
第二节 抵押权的效力 64
第四节 最高额抵押 68
第三节 抵押权的消灭 68
第三编 债权 74
第一章 总则 74
第一节 债权的标的 74
第二节 债权的效力 76
第三节 多数当事人的债权 78
第一目 总则 78
第二目 不可分债务 78
第三目 连带债务 79
第四目 保证债务 81
第四节 债权的让与 84
第一目 清偿 86
第五节 债权的消灭 86
第二目 抵销 91
第三目 更改 92
第二章 契约 93
第一节 总则 93
第一目 契约的成立 93
第五目 混同 93
第四目 免除 93
第二目 契约的效力 95
第三目 契约的解除 96
第二节 赠与 98
第三节 买卖 99
第一目 总则 99
第二目 买卖的效力 100
第三目 买回 103
第五节 消费借贷 104
第四节 互易 104
第六节 使用借贷 105
第七节 租赁 106
第一目 总则 106
第二目 租赁的效力 107
第三目 租赁的终止 109
第八节 雇佣 110
第九节 承揽 111
第十节 委任 113
第十一节 寄托 115
第十二节 合伙 116
第十三节 终身定期金 120
第十四节 和解 120
第三章 无因管理 121
第四章 不当得利 122
第五章 侵权行为 123
第一章 总则 127
第四编 亲属 127
第二章 婚姻 128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 128
第一目 婚姻的要件 128
第二目 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129
第二节 婚姻的效力 131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131
第一目 总则 131
第二目 法定财产制 132
第四节 离婚 133
第一目 协议离婚 133
第二目 裁判离婚 133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35
第一节 亲生子女 135
第二节 收养子女 137
第一目 收养的要件 137
第二目 收养的无效及撤销 138
第三目 收养的效力 140
第四目 收养的终止 141
第五目 特别养子女 142
第四章 亲权 144
第一节 总则 144
第二节 亲权的效力 145
第三节 亲权的丧失 147
第五章 监护 148
第一节 监护的开始 148
第二节 监护的机关 148
第一目 监护人 148
第二目 监护监督人 150
第三节 监护的事务 150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 153
第六章 扶养 154
第一章 总则 156
第五编 继承 156
第二章 继承人 157
第三章 继承的效力 159
第一节 总则 159
第二节 应继分 159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162
第四章 继承的承认及放弃 163
第一节 总则 163
第二节 承认 164
第一目 单纯承认 164
第二目 限定承认 165
第三节 放弃 168
第五章 财产的分离 168
第六章 继承人的不存在 170
第七章 遗嘱 172
第一节 总则 172
第一目 普通方式 173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173
第二目 特别方式 175
第三节 遗嘱的效力 177
第四节 遗嘱的执行 180
第五节 遗嘱的撤销 182
第八章 特留分 183
民法典施行法 186
第一章 通则 186
第二章 关于总则编的规定 188
第三章 关于物权编的规定 192
第四章 关于债权编的规定 194
第五章 关于亲属编的规定 195
第六章 关于继承编的规定 198
附则 200
第一条~第三十三条 200
第一章 总则 207
不动产登记法 207
第二章 登记所及登记官 208
第三章 登记簿册及图式 210
第四章 登记程序 212
第一节 通则 212
第二节 不动产标示的登记程序 224
第一目 土地标示的登记程序 224
第二目 建筑物标示的登记程序 230
第三节 所有权的登记程序 242
第四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的登记程序 247
第五节 涂销登记的程序 257
第四章之二 依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登记的特则 260
第五章 审查请求 262
第六章 罚则 264
户籍法 265
第一章 总则 265
第二章 户籍簿 266
第三章 户籍的记载 268
第四章 申报 271
第一节 通则 271
第二节 出生 275
第三节 认领 277
第四节 收养 278
第五节 收养终止 279
第六节 结婚 279
第七节 离婚 280
第八节 亲权及监护 281
第九节 死亡及失踪 282
第十节 生存配偶姓氏的恢复及姻亲关系的终止 284
第十一节 推定继承人的废除 284
第十二节 入籍 284
第十三节 分籍 285
第十四节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285
第十六节 转籍及就籍 287
第十五节 姓名的变更 287
第五章 户籍的订正 288
第五章之二 依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户籍事务的特例 289
第六章 杂则 290
建筑物区分所有法 292
第一章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292
第一节 总则 292
第二节 共用部分 294
第三节 占地利用权 297
第四节 管理人 297
第五节 规约及集会 299
第六节 管理组合法人 302
第七节 对违反义务者的措置 306
第八节 复原及重建 307
第二章 住宅区 310
第三章 罚则 313
借地借房法 315
第一章 总则 315
第二章 借地 316
第一节 借地权的存续期间 316
第二节 借地权的效力 318
第三节 借地条件的变更等 320
第四节 定期借地权等 322
第三章 借房 324
第一节 建筑物租赁契约的更新等 324
第二节 建筑物租赁的效力 325
第三节 附期限建筑物租赁 327
第四章 借地条件变更等的裁判程序 328
工场抵押法 331
第一条~第五十条 331
企业担保法 344
第一章 企业担保权 344
第一节 总则 346
第二章 企业担保权的实行 346
第二节 实行程序的开始 347
第三节 公司总财产的管理 349
第四节 变价 351
第五节 分配 353
第三章 罚则 355
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 356
第一章 总则 356
第二章 汽车损害赔偿责任 357
第三章 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357
第一节 缔结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契约的强制 357
第二节 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契约 360
第三节 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事业 365
第四节 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审议会 366
第五节 政府的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再保险事业 368
第四章 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共济 370
第五章 政府实行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 375
第六章 杂则 378
第七章 罚则 380
制造物责任法 382
第一条~第六条 382
假登记担保契约法 384
第一条~第二十条 384
利息限制法 390
第一条~第四条 390
第一条~第七十四条 392
信托法 392
遗失物法 403
第一条~第十六条 403
国家赔偿法 408
第一条~第六条 408
法例 410
第一条~第三十四条 410
民法事项索引 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