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说明及凡例 1
书名:《最新日本民法》解读 1
日本民法典 1
总序 1
条文编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通则 3
第一节 权利能力 4
第二节 行为能力 4
第二章 人 4
第三节 住所 9
第四节 对不在者的财产的管理以及失踪宣告 10
第五节 同时死亡的推定 12
第三章 法人 12
第一节 法人的设立 12
第二节 法人的管理 16
第三节 法人的解散 18
第四节 补则 22
第五节 罚则 22
第四章 物 23
第五章 法律行为 24
第一节 总则 24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5
第三节 代理 26
第四节 无效及撤销 30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32
第六章 期间的计算 34
第一节 总则 35
第七章 时效 35
第二节 取得时效 38
第三节 灭时效 38
第二编 物权 42
第一章 总则 42
第二章 占有权 43
第一节 占有权的取得 43
第二节 占有权的效力 44
第三节 占有权的消灭 47
第一款 所有权的内容及范围 48
第一节 所有权的限度 48
第二款 相邻关系 48
第三章 所有权 48
第四节 准占有 48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53
第三节 共有 55
第四章 地上权 58
第五章 永佃权 59
第六章 地役权 61
第七章 留置权 63
第一款 一般先取特权 65
第二节 先取特权的种类 65
第一节 总则 65
第八章 先取特权 65
第二款 动产先取特权 67
第三款 不动产的先取特权 69
第三节 先取特权的顺位 70
第四节 先取特权的效力 71
第九章 质权 73
第一节 总则 73
第二节 动产质 74
第三节 不动产质 75
第四节 权利质 76
第一节 总则 77
第十章 抵押权 77
第二节 抵押权的效力 78
第三节 抵押权的消灭 83
第四节 根抵押 83
第三编 债权 90
第一章 总则 90
第一节 债权的标的 90
第二节 债权的效力 92
第一款 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 92
第一款 总则 95
第三节 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及债务 95
第二款 债权人代位权及诈害行为撤销权 95
第二款 不可分债权及不可分债务 96
第三款 连带债务 96
第四款 保证债务 99
第一目 总则 99
第二目 贷款等根保证契约 103
第四节 债权的让与 105
第五节 债权的消灭 106
第一款 清偿 106
第一目 总则 106
第二目 清偿标的物的提存 110
第三目 依据清偿的代位 111
第二款 抵销 112
第三款 更改 113
第四款 免除 114
第五款 混同 114
第二章 契约 115
第一节 总则 115
第一款 契约的成立 115
第二款 契约的效力 117
第三款 契约的解除 119
第二节 赠与 121
第三节 买卖 122
第一款 总则 122
第二款 买卖的效力 123
第三款 买回 126
第四节 互易 128
第五节 消费借贷 128
第六节 使用借贷 129
第七节 租赁 131
第一款 总则 131
第二款 租赁的效力 132
第三款 租赁的终止 134
第八节 雇用 135
第九节 承揽 137
第十节 委托 139
第十一节 寄存 142
第十二节 合伙 143
第十三节 终身定期金 147
第十四节 和解 148
第三章 无因管理 148
第四章 不当得利 150
第五章 侵权行为 151
第四编 亲属 155
第一章 总则 155
第二章 婚姻 156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 156
第一款 婚姻的要件 156
第二款 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158
第二节 婚姻的效力 159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160
第一款 总则 160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61
第四节 离婚 162
第一款 协议离婚 162
第二款 裁判离婚 163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64
第一节 亲生子女 164
第二节 收养子女 167
第一款 收养的要件 167
第二款 收养的无效及撤销 169
第三款 收养的效力 170
第四款 收养关系的解除 171
第五款 特别收养 172
第四章 亲权 174
第一节 总则 174
第二节 亲权的效力 175
第三节 亲权的丧失 177
第五章 监护 178
第一节 监护的开始 178
第二节 监护的机关 179
第一款 监护人 179
第二款 监护监督人 180
第三节 监护的事务 182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 185
第六章 保佐及辅助 186
第一节 保佐 186
第二节 辅助 188
第七章 扶养 189
第五编 继承 191
第一章 总则 191
第二章 继承人 192
第一节 总则 194
第三章 继承的效力 194
第二节 继承的份额 195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197
第四章 继承的承认及放弃 199
第一节 总则 199
第二节 继承的承认 200
第一款 单纯承认 200
第二款 限定承认 201
第三节 放弃 204
第五章 财产的分离 205
第六章 继承人的不存在 207
第一节 总则 209
第七章 遗嘱 209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210
第一款 普通方式 210
第二款 特别方式 212
第三节 遗嘱的效力 214
第四节 遗嘱的执行 218
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及撤销 221
第八章 特留份额 222
最新修改暨平成16(2004)年第222号法律(同年12月22日公布)附则 226
附则 226
历次民法修改中的附则 228
昭和22(1947)年第222号法律(同年12月22日公布)附则 228
昭和37(1962)年第40号法律(同年3月29日公布)附则 234
昭和46(1971)年第99号法律(同年6月3日公布)附则 234
昭和51(1976)年第66号法律(同年6月15日公布)附则 237
昭和54(1979)年第5号法律(同年3月30日公布)附则 237
昭和54(1979)年第68号法律(同年12月20日公布)附则 238
昭和55(1980)年第51号法律(同年5月17日公布)附则 239
昭和62(1987)年第101号法律(同年9月26日公布)附则 239
平成15(2003)年第109号法律(同年7月16日公布)附则 240
平成3(1991)年第79号法律(同年5月21日公布)附则 240
平成1(1989)年第27号法律(同年6月28日公布)附则 240
平成15(2003)年第134号法律(同年8月1日公布)附则 241
平成15(2003)年第138号法律(同年8月1日公布)附则 243
平成16(2004)年第76号法律(同年6月2日公布)附则 243
平成16(2004)年第124号法律(同年6月18日公布)附则 244
民法典施行法 245
第一章 通则 246
第二章 关于总则编的规定 248
第三章 关于物权编的规定 250
第四章 关于债权编的规定 251
第五章 关于亲属编的规定 252
第六章 关于继承编的规定 252
平成17(2005)年第87号法律(同年7月26日公布)附则 252
历次《民法施行法》修改中的附则(略) 252
索引 253
资料编关于保证制度修改纲要的中间方案 261
平成16(2004)年6月1日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 266
关于保证制度修改的纲要 288
关于民法现代语化方案的补充说明 291
日本民法典的修改轨迹 298
条、项以及章、节、款、目号码变更一览表 308
日本民法最新修改中使用词句变更一览表 313
条文用词表现变更一览表 336
解读编绪章——引言 355
上篇 日本民法典的成立 360
第一章 法典编纂前史——旧民法典起草前的法制状况 360
一、立法状况——民事单行法立法先行 360
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状况——英国法的优越地位 363
三、司法审判状况——各行其是 364
一、旧民法典的起草及其基本结构 366
第二章 法典编纂史——旧民法典的起草与法典论争 366
二、法典论争的展开 369
三、法典论争的意义 373
(一)“民法出而忠孝亡”——西方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冲突 373
(二)英法派与大陆法派之争——法律家之间的阵地争夺 375
(三)政府对断行和延期的判断——废除治外法权的紧迫性与社会矛盾之间的调整 376
第三章 法典成就史——现行民法典的编纂与成立 378
一、法典调查会的成立 378
二、基本方针的确定 379
三、起草和审议的过程 380
一、财产法部分 384
第四章 法典的特色与基本性格 384
二、亲族法、继承法部分 389
三、母法论 391
中篇 日本民法学的演进及民法制度的沿革 395
第五章 日本民法学发展综述——从学说继受到学说发展的历史 395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 395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398
三、小节——方法论问题 404
第六章 日本民法制度沿革综述——从拾遗补漏到根本改革的历史 407
一、概观 407
二、民法典本身的修改 411
三、民法制度的特别法立法及其修改 414
下篇 1947年亲族继承两编修改后的民法典的几次重大修订 417
第七章 重大修改之一——根抵押制度的创设 417
一、日本根抵押制度立法的动因 417
二、日本根抵押制度的基本框架 419
(一)同抵押权附随性原则的关系 419
(二)同综合性根抵押制度的关系 419
(三)担保额度的概念 420
三、对几个具体问题的介绍 420
四、根抵押权立法后的情况 421
(二)制度法律化的必备条件 422
五、根抵押权制度立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22
(一)制度建立的前提 422
(三)根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乃至德国法之间的关系 423
第八章 重大修改之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全面修改 423
一、修改的背景 424
(一)制度与社会之间的龃龉 424
(二)原制度中的具体问题 426
(三)其他国家的情况 427
二、修改的概要 428
(一)基本方针 428
1.法定监护制度 429
(二)主要修改内容 429
2.任意监护制度 432
3.成年监护登记制度 433
4.其它相关修改 434
三、对此次制度改革的评价 435
四、小结 436
第九章 重大改革之三——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修改 438
一、改革的背景 438
二、短期租赁制度的存在与抵押权的实行 440
(一)实体法的规定、法理与问题的所在 440
2.关于并存的承租权 443
(二)判例的态度 443
1.关于承租权的解除 443
3.抵押权人的腾空请求权 444
(三)关于短期租赁制度本身存废的讨论 445
1.短期租赁制度废除论 445
2.短期租赁制度保留论 446
(四)此次修改的内容 447
1.制度的废除以及废除后的押租返还义务 447
2.关于腾空期限的新规定 447
3.关于得到抵押权人同意的租赁关系的规定 448
(一)原有涤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450
三、关于涤除制度的重构 450
(二)关于重构涤除制度的讨论 451
(三)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453
1.对涤除制度的名称的修改 453
2.增额拍卖制度的废除 453
3.配套程序的合理化 454
4.对抵押权消灭请求权人资格的限定 455
四、关于一揽子拍卖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 455
(一)原有民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455
(二)此次修改的内容 457
五、新型的抵押权实行方式(对抵押物收益的效力) 458
(一)对租金债权的物上代位权行使 458
(二)关于引入强制管理制度的讨论 459
(三)可获得不动产收益的新型执行制度 459
六、“法律修正案”中的其他内容 461
(一)受雇人工资的先取特权(优先权) 461
(二)债权质 462
(三)根抵押权 463
七、小结 464
(一)担保法理念的变迁 464
(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思考 465
第十章 2004年日本民法以现代语化和根保证制度为中心的最新修改 466
一、民法现代语化 466
(一)现代语化的背景 466
(二)现代语化的内容 468
(三)现代语化的评价 469
二、根保证制度的创设 470
(一)制度创设的背景 470
(二)新制度的内容 471
(三)对新制度的评价 471
2.修改的主要内容 472
1.修改背景 472
三、民事特别法对担保制度的改革 472
(一)不动产登记法为对应登记电子化的修改 472
3.对修改的评价 473
(二)债权让与制度的修改与动产登记制度的创设 473
1.修改背景 473
2.修改的主要内容 475
3.对修改的评价 476
结章 总结与思考 476
一、对日本民法历史的简单总结 476
(一)废除治外法权 477
二、日本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477
(二)建立统一的资本主义市场 478
(三)对亚洲各国的影响 479
三、日本法典编纂与中国改革开放后民法立法相通的几个现象 479
(一)关于立法的紧迫性 479
(二)日本的法典论争与中国的民法经济法论争 480
(三)法典起草人的选定 480
(四)由单行法走向法典化 481
后记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