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及依据 2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定义 5
第三条 适用范围 8
第四条 法定原则 10
第五条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5
第六条 便民原则 19
第七条 参与及救济原则 20
第八条 信任保护原则 21
第九条 禁止随意转让原则 25
第十条 监督原则 26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28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的指导思想 29
第十二条 可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32
第十三条 可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38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40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44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的实施性规范权 49
第十七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51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内容 52
第十九条 拟设行政许可的立法准备 54
第二十条 对既存行政许可的评估 55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在省级区域内停止实施 58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60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60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被授权的组织 62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 64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行使 67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一站式”办理 70
第二十七条 禁止寻租 74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检疫的社会化方向 76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80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81
第二十九条 申请行政许可 81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示义务及说明、解释、提供信息的义务 84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86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的处理 88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 93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94
第三十四条 审查申请材料 94
第三十五条 上下联审 96
第三十六条 告知利害关系人 98
第三十七条 许可决定的作出 100
第三十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及不予行政许可 102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凭据 105
第四十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 107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108
第三节 期限 109
第四十二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 109
第四十四条 出具许可凭据的时限 112
第四十三条 上下联审中的时限 112
第四十五条 不算入时限的期间 113
第四节 听证 114
第四十六条 听证事项 114
第四十七条 要求听证的权利及听证费用的承担 116
第四十八条 听证程序 118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120
第四十九条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121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122
第六节 特别规定 123
第五十一条 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123
第五十三条 特许式行政许可 125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125
第五十四条 认可式行政许可 131
第五十五条 核准式行政许可 135
第五十六条 登记式行政许可 139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决定顺序 141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144
第五十八条 禁止收费及经费保障 145
第五十九条 收费上缴 147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50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150
第六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152
第六十二条 抽检、实地检查及定期检验 154
第六十三条 实施监督检查中的不正之风 156
第六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异地违法行为的抄告 158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 159
第六十六条 未履行开发利用有限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的义务 160
第六十七条 特定行业被许可人的特殊服务义务 162
第六十八条 对特定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164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撤销 167
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的注销 17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5
第七十一条 对没有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处理 176
第七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程序性违法的处理 178
第七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处理 181
第七十四条 对违法作出认可式行政许可决定处理 182
第七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违法收费及违法处置合法收费的处理 185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187
第七十七条 对监督失职的处理 189
第七十八条 对申请人不诚实申请的处理 191
第七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理 193
第八十条 对被许可人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理 195
第八十一条 对擅自从事许可活动的处理 197
第八章 附则 199
第八十二条 以工作日计算行政许可期限 199
第八十三条 施行日期 200
附录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202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11
后记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