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概述 1
第一章 民政机构 9
第一节 省级民政机构 1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政机构 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15
第二节 省以下各级民政机构 24
第二章 优待 抚恤 29
第一节 拥军 30
一、拥军支前 31
二、拥军优属 38
第二节 优待、补助 53
一、城乡社会优待 53
二、农业生产优待 59
三、定项补助 70
四、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74
第三节 抚恤 82
一、牺牲、病故抚恤 82
二、残废抚恤 93
一、审批、追认 112
第四节 烈士褒扬 112
二、颁发证书 115
三、纪念活动 120
第五节 优抚事业单位 136
一、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学校) 136
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 139
三、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143
四、光荣院 145
第三章 复员、退伍、离退休军人安置 149
一、安置对象和原则 150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50
二、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52
三、城镇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61
四、表彰先进 164
五、接收、接待、转运机构 167
第二节 离休、退休、退职军队干部职工安置 172
一、安置对象 172
二、接收安置 174
三、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175
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管理 183
第四章 农村生产救灾与救济 185
第一节 自然灾害救济 187
一、临灾抢救 187
二、生产救灾 195
三、国家救济 201
第二节 社会救济 208
一、供给五保户 209
二、补助困难户 215
三、扶持贫困户 218
第三节 支援革命老根据地 227
一、专款救济 228
二、扶持政策 229
第四节 移民工作 230
一、向省外移民与支边 230
二、三门峡水库区移民 231
第五章 城市社会救济与福利事业 235
第一节 城市社会救济 235
一、慈善团体办救济 235
二、官办救济 236
三、人民政府实施紧急救济 237
四、对孤、老、残、贫的经常性救济 238
五、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救济 243
第二节 城市社会福利 245
一、贫孤堂、救济院 246
二、慈幼堂、保育院 251
三、社会团体登记 254
四、处理接受外资津贴的救济机构 255
五、举办社会孤老残幼福利事业 256
第三节 城市社会福利生产 278
一、街道群众生产自救活动 278
二、残疾人福利工厂与街道福利生产 280
三、社会福利生产的经营管理 281
四、对残疾人福利工厂的优惠政策 287
第四节 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 288
一、游民教养局(场) 288
二、难民收容所 289
三、收容遣送站 290
四、对外出流浪人员的收容管理 291
五、安置农场 296
第六章 婚姻登记 殡葬改革 303
第一节 婚姻登记 303
第二节 殡葬改革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