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概要》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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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孝通编著
  •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46
  • ISBN:
  • 页数:370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编 序论 1

第一章 商法之概念 1

第一节 商之意义 1

第二节 商法之意义 2

第三节 商法之沿革 2

第一款 欧洲商法之沿革 2

第二款 日本商法之沿革 3

第三款 我国商事法之沿革 4

第四节 商法之法系 5

第五节 商法之法源 6

第六节 商法之效力 7

第七节 商法之立法制度 8

第一款 商法法典编订之体例 8

第二款 民商法合一之范围 9

第二章 商业 10

第一节 商业之意义 10

第二节 商业之种类 11

第三章 小规模营业 17

第一节 小规模营业之标准 17

第二节 小规模营业之效果 18

第四章 商业登记 21

第一节 商业登记之起源 21

第二节 商业登记之制度 21

第三节 商业登记之事项 23

第四节 商业登记之公告 27

第五节 登记及公告之效力 28

第六节 利害关系人之权利 30

第五章 商业帐簿 31

第一节 商业帐簿之制度 31

第二节 商业帐簿之意义 32

第三节 商业帐簿之种类 32

第四节 商业帐簿记载之方法 34

第五节 商业帐簿之保存 34

第六章 商号 36

第一节 商号之起源 36

第二节 商号之性质 36

第三节 商号之选定 37

第四节 商号之登记 38

第五节 印鉴之声报 40

第六节 商号废止变更或转让之登记 41

第七节 商号之转让 41

第八节 商号之继承 43

第二编 公司法 47

第一章 通则 47

第一节 公司之意义 47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 48

第三节 公司之名称及住所 50

第四节 公司之能力 50

第五节 公司之设立 51

第一款 订立章程 51

第二款 设立登记 51

第六节 公司之一般登记 52

第七节 公司之合并 54

第一款 合并之意义 54

第二款 合并之种类 54

第三款 合并之程序 54

第四款 合并之效果 56

第八节 公司之解散 56

第二章 无限公司 58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起源 58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意义 58

第三节 无限公司之设立 58

第一款 订立章程 58

第一项 必要事项 59

第二项 任意事项 59

第二款 设立登记 60

第四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61

第一款 出资 61

第二款 盈亏分派 62

第三款 执行业务 62

第一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权利 63

第二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义务 64

第四款 不执行业务股东之业务监视权 65

第五款 章程变更及公司事业范围外之行为 65

第六款 竞业禁止 65

第七款 股分转让 66

第五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66

第一款 公司之代表 67

第一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权限及责任 67

第二项 代表权利害卫突之防止 67

第二款 股东之责任 68

第一项 新入股东之责任 68

第二项 类似股东之责任 69

第三款 公司财产之维持 69

第六节 股东之退股 70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 71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 73

第七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 74

第八节 清算 75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75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职务 77

第三款 清算人之法定权限 79

第四款 清算之完结 79

第五款 帐簿文件之保存 80

第九节 公司解散后之股东责任 80

第三章 两合公司 81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起源 81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意义 81

第三节 对于无限公司法规之准用 81

第四节 两合公司之设立 82

第五节 两合公司之内部关系 82

第六节 两合公司之对外关系 84

第七节 两合公司股东之退股 85

第八节 两合公司之解散 86

第九节 公司组织之变更 86

第十节 两合公司之清算 87

第四章 股分有限公司 88

第一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起源 88

第二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意义 89

第三节 公司之设立 89

第一款 登起人 89

第二款 订立章程 90

第三款 发起设立 94

第四款 募集设立 96

第一项 发起人认定股分总额之一部 96

第二项 招股 97

第三项 认股 97

第四项 第一次股款之缴纳 97

第五项 延欠股款之办法 100

第六项 创立会 100

第七项 设立登记 105

第五款 设立登记之效力 105

第四节 股分 106

第一款 股分之金额 106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 106

第三款 股票 107

第一项 股票之性质 107

第二项 股票之种类 107

第三项 股票之发行时期 108

第四项 股票应记载之事项 108

第五项 无记名式股票发行之限制 109

第六项 股票之转让 109

第四款 股分转让之限制 110

第五款 股分之销除 110

第六款 公司收买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 110

第七款 缴纳股款之程序 111

第五节 股东名簿应记载之事项 112

第六节 股东之权利义务 113

第一款 股东之权利 113

第二款 股东之义务 114

第七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机关 114

第一款 股东会 114

第一项 股东会之种类 115

第二项 股东会之召集 115

第三项 表决权之限制 116

第四项 决议之方法 116

第五项 决议之事项 118

第六项 决议之记录 120

第七项 股东会之职权 121

第八项 决议无效之声请 121

第二款 董事 121

第一项 董事之资格及任免 122

第二项 董事之补选 122

第三项 董事之人数及任期 123

第四项 董事之权限 123

第五项 董事之权利 124

第六项 董事之义务 124

第七项 董事之责任 125

第八项 对于董事之诉讼 126

第三款 监察人 126

第一项 监察人之资格及任免 127

第二项 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 127

第三项 监察人之职务 128

第四项 监察人之权限 129

第五项 监察人之责任 129

第六项 监察人之报酬 130

第七项 对于监察人之诉讼 130

第八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会计 130

第一款 会计确定之程序 131

第一项 各种表册之造具 131

第二项 各项表册之备置 131

第三项 各项表册之承认及公告 132

第四项 各种表册之呈报 132

第二款 公积金之提存 133

第三款 股息及红利之分派 133

第四款 建设利息之分派 134

第五款 股息及红利分派之标准 135

第六款 业务之检查 135

第九节 公司债 136

第一款 公司债之募集 136

第二款 募集公司债之方式 138

第三款 公司债应募书之要件 138

第四款 公司债债额及偿还时逾额之限制 139

第五款 公司债之债券 140

第六款 公司债之成立 140

第七款 公司债之存根簿 141

第十节 变更章程 142

第十一节 资本之增加 142

第一款 新股之添募 143

第二款 股东会之召集 145

第三款 增加股本之登记 146

第四款 新股票之发行 146

第十二节 资本之减少 147

第一款 减资之方法 147

第二款 减资之程序 148

第十三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 149

第一款 解散之事由 149

第二款 解散之决议 150

第三款 解散之通知及公告 151

第十四节 清算 151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151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职务 152

第三款 清算人之权限 154

第四款 清算人之权利及义务 154

第五款 清算之完结 154

第六款 重行分派之声请 155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 156

第一节 股分两合公司立法上之起源 156

第二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意义 156

第三节 对于两合公司及股分有限公司法规之准用 156

第四节 设立之程序 157

第五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机关 160

第六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解散 161

第七节 公司组织之变更 161

第八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清算 162

第六章 罚则 163

第三编 票据法 171

第一章 绪论 171

第一节 票据法之意义 171

第二节 票据法之法系 171

第三节 票据法之统一趋势 173

第四节 票据之起源 175

第五节 非票据关系 176

第一款 票据预约 176

第二款 票据原因 177

第三款 票据资金 177

第二章 总则 178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 178

第二节 票据之意义及性质 179

第三节 票据行为 181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独立 181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 182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效力 183

第四节 票据之处所与时日 184

第五节 票据之丧失 184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 185

第七节 票据债务人不得抗辩之事由 185

第八节 票据之时效 186

第九节 利益偿还之请求 186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 186

第三章 汇票 188

第一节 汇票之意义及样式 188

第一款 汇票之要件 189

第二款 要件以外之事项 191

第二节 背书 194

第一款 背书之方式 195

第二款 特种背书之种类 196

第三款 背书之效力 198

第三节 承兑 198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 199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 200

第三款 承兑之种类 200

第四款 承兑之考量期限 201

第五款 承兑之效力 201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 202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02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意义 202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 203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 204

第五节 保证 204

第一款 保证之意义 204

第二款 保证之方式 204

第三款 保证人之责任 205

第四款 保证人之追索权 206

第五款 一部保证 206

第六节 到期日 206

第七节 付款 207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207

第二款 付款之方法 208

第三款 付款之标的 209

第四款 付款之审查 209

第五款 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 209

第六款 付款之延期 210

第七款 金额之提存 210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10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意义 211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及预备付款人之参加付款 211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金额及时期 211

第四款 数人请为参加付款时之次序 212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方式 212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 213

第九节 追索权 213

第一款 追索权之意义 213

第二款 行使追索权之原因 213

第三款 行使追索权之程序 214

第四款 追索权之种类 220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20

第一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 221

第二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机关 222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式 222

第四款 拒绝证书之方式 223

第十一节 复本 224

第一款 复本之发行及其效用 224

第二款 复本之责任关系 224

第三款 交还复本之请求 225

第十二节 誊本 226

第一款 誊本之作成及其效用 226

第二款 交还原本之请求 226

第三款 复本与誊本之区别 227

第四章 本票 228

第一节 本票之意义及式样 228

第二节 本票之要件 229

第三节 本票发票人之责任 230

第四节 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本票 230

第五章 支票 232

第一节 支票之意义及样式 232

第二节 支票之要件 233

第三节 支票付款人之资格 234

第四节 支票发票人之责任 234

第五节 支票之提示期限 234

第六节 支票之付款 235

第七节 支票之追索权 235

第八节 保付支票 236

第九节 平行线支票 237

第十节 滥发不良支票之制裁 238

第四编 保险法 243

第一章 绪论 243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 243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 243

第三节 保险之要素 244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 248

第五节 保险之组织 253

第六节 保险法之意义 255

第二章 总则 257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及性质 257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种类 259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当事人 259

第四节 保险契约之订立 259

第五节 保险契约之方式 260

第六节 保险契约之变更或恢复 261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 262

第八节 保险人之抗辩权 263

第九节 危险 263

第一款 危险之存在 263

第二款 关于危险告知之义务 264

第一项 据实声明之义务 264

第二项 通知危险增加之义务 264

第三项 通知危险发生之义务 266

第十节 保险费 266

第一款 保险费之给付 267

第二款 保险费之减少 267

第三款 保险费之返还 268

第十一节 保险利益 269

第十二节 特约条款 270

第十三节 再保险 270

第十四节 保险契约之消灭 270

第十五节 时效 273

第三章 损失保险 275

第一节 通则 275

第一款 损失保险契约之意义 275

第二款 保险标的价值之约定 275

第三款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 275

第四款 损失之赔偿 278

第一项 损失额之估定 279

第二项 损失证明估计避免减轻等费用之偿还 279

第三项 保险人之代位请求权 280

第二节 火灾保险 281

第一款 火灾保险契约之意义 281

第二款 集合保险之性质 281

第三款 损失估计迟延之救济办法 281

第三节 责任保险 282

第一款 损失未赔偿前保险金类给付之取缔 282

第二款 保险之利益之享受 283

第三款 费用之负担 283

第四款 保险人之参预权 283

第四章 人身保险 285

第一节 通则 285

第二节 人寿保险 285

第一款 契约之当事人与关系人 285

第二款 人寿保险契约 287

第三款 保险人之义务 288

第四款 要保人之义务 290

第五款 保险人及要保人之破产 291

第三节 伤害保险 292

第一款 对于人寿保险法规之适用 292

第二款 对于损失保险法规之准用 293

第五编 海商法 297

第一章 通则 297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 297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298

第三节 本国船舶之条件 298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 298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 300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 300

第七节 民法之适用 301

第二章 船舶 302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302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 302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 303

第三款 船舶之让与 303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 303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 304

第四款 造船之破产 304

第五款 船舶之共有 304

第一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 305

第二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 305

第三项 债务之分担 306

第四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 306

第五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 306

第六款 船舶经理人 307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 307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 308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 308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 308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 308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 309

第三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 311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 314

第五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 315

第六款 海产之范围 315

第三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317

第一款 优先权之债权 317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 319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 320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 321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 322

第三章 海员 324

第一节 船长 32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 324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 325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 325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 326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 327

第六款 船长远反义务之制裁 330

第二节 船员 330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 330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 331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 333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 333

第四章 运送契约 334

第一节 货物运送 334

第一款 海上运送之意义 334

第二款 货物运送之种类 334

第三款 货物之卸载 334

第四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 335

第五款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 335

第六款 运送之责任 336

第七款 运费计算之方法 337

第八款 运送契约之解除 337

第二节 佣船契约 337

第一款 佣船契约应载之事项 338

第二款 佣船契约之效力 338

第三款 佣船之运送 339

第四款 佣船之装卸期间 339

第五款 佣船契约之解除 340

第三节 件货运送契约 340

第四节 载货证券 341

第一款 载货证券之发给 341

第二款 载货证券应记载之事项 341

第三款 载货证券之效力 342

第四款 数分之载货证券 343

第五节 旅客运送 344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 345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 34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 346

第六节 船舶拖带 346

第五章 船舶碰撞 348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 348

第二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 348

第三节 请求权之时效 349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 349

第五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 350

第六章 救助及捞救 351

第一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 351

第二节 报酬之请求 352

第七章 共同海损 353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意义 353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债权 354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债务 356

第四节 共同海损之计算 357

第五节 船长之留置权及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 357

第六节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 358

第七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 358

第八章 海上保险 359

第一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意义 359

第二节 保险契约应载之事项 359

第三节 保险单誊本之发行 360

第四节 保险之标的物 360

第五节 再保险 360

第六节 保险期间 361

第七节 保险价额 361

第八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 362

第九节 保险人之责任 363

第十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 363

第十一节 委付制度 364

第一款 委付之意义及性质 364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 365

第三款 委付之效力 366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 367

第十二节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义务 367

第十三节 保险人之义务 368

第十四节 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