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序论 1
第一章 商法之概念 1
第一节 商之意义 1
第二节 商法之意义 2
第三节 商法之沿革 2
第一款 欧洲商法之沿革 2
第二款 日本商法之沿革 3
第三款 我国商事法之沿革 4
第四节 商法之法系 5
第五节 商法之法源 6
第六节 商法之效力 7
第七节 商法之立法制度 8
第一款 商法法典编订之体例 8
第二款 民商法合一之范围 9
第二章 商业 10
第一节 商业之意义 10
第二节 商业之种类 11
第三章 小规模营业 17
第一节 小规模营业之标准 17
第二节 小规模营业之效果 18
第四章 商业登记 21
第一节 商业登记之起源 21
第二节 商业登记之制度 21
第三节 商业登记之事项 23
第四节 商业登记之公告 27
第五节 登记及公告之效力 28
第六节 利害关系人之权利 30
第五章 商业帐簿 31
第一节 商业帐簿之制度 31
第二节 商业帐簿之意义 32
第三节 商业帐簿之种类 32
第四节 商业帐簿记载之方法 34
第五节 商业帐簿之保存 34
第六章 商号 36
第一节 商号之起源 36
第二节 商号之性质 36
第三节 商号之选定 37
第四节 商号之登记 38
第五节 印鉴之声报 40
第六节 商号废止变更或转让之登记 41
第七节 商号之转让 41
第八节 商号之继承 43
第二编 公司法 47
第一章 通则 47
第一节 公司之意义 47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 48
第三节 公司之名称及住所 50
第四节 公司之能力 50
第五节 公司之设立 51
第一款 订立章程 51
第二款 设立登记 51
第六节 公司之一般登记 52
第七节 公司之合并 54
第一款 合并之意义 54
第二款 合并之种类 54
第三款 合并之程序 54
第四款 合并之效果 56
第八节 公司之解散 56
第二章 无限公司 58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起源 58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意义 58
第三节 无限公司之设立 58
第一款 订立章程 58
第一项 必要事项 59
第二项 任意事项 59
第二款 设立登记 60
第四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61
第一款 出资 61
第二款 盈亏分派 62
第三款 执行业务 62
第一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权利 63
第二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义务 64
第四款 不执行业务股东之业务监视权 65
第五款 章程变更及公司事业范围外之行为 65
第六款 竞业禁止 65
第七款 股分转让 66
第五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66
第一款 公司之代表 67
第一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权限及责任 67
第二项 代表权利害卫突之防止 67
第二款 股东之责任 68
第一项 新入股东之责任 68
第二项 类似股东之责任 69
第三款 公司财产之维持 69
第六节 股东之退股 70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 71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 73
第七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 74
第八节 清算 75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75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职务 77
第三款 清算人之法定权限 79
第四款 清算之完结 79
第五款 帐簿文件之保存 80
第九节 公司解散后之股东责任 80
第三章 两合公司 81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起源 81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意义 81
第三节 对于无限公司法规之准用 81
第四节 两合公司之设立 82
第五节 两合公司之内部关系 82
第六节 两合公司之对外关系 84
第七节 两合公司股东之退股 85
第八节 两合公司之解散 86
第九节 公司组织之变更 86
第十节 两合公司之清算 87
第四章 股分有限公司 88
第一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起源 88
第二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意义 89
第三节 公司之设立 89
第一款 登起人 89
第二款 订立章程 90
第三款 发起设立 94
第四款 募集设立 96
第一项 发起人认定股分总额之一部 96
第二项 招股 97
第三项 认股 97
第四项 第一次股款之缴纳 97
第五项 延欠股款之办法 100
第六项 创立会 100
第七项 设立登记 105
第五款 设立登记之效力 105
第四节 股分 106
第一款 股分之金额 106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 106
第三款 股票 107
第一项 股票之性质 107
第二项 股票之种类 107
第三项 股票之发行时期 108
第四项 股票应记载之事项 108
第五项 无记名式股票发行之限制 109
第六项 股票之转让 109
第四款 股分转让之限制 110
第五款 股分之销除 110
第六款 公司收买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 110
第七款 缴纳股款之程序 111
第五节 股东名簿应记载之事项 112
第六节 股东之权利义务 113
第一款 股东之权利 113
第二款 股东之义务 114
第七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机关 114
第一款 股东会 114
第一项 股东会之种类 115
第二项 股东会之召集 115
第三项 表决权之限制 116
第四项 决议之方法 116
第五项 决议之事项 118
第六项 决议之记录 120
第七项 股东会之职权 121
第八项 决议无效之声请 121
第二款 董事 121
第一项 董事之资格及任免 122
第二项 董事之补选 122
第三项 董事之人数及任期 123
第四项 董事之权限 123
第五项 董事之权利 124
第六项 董事之义务 124
第七项 董事之责任 125
第八项 对于董事之诉讼 126
第三款 监察人 126
第一项 监察人之资格及任免 127
第二项 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 127
第三项 监察人之职务 128
第四项 监察人之权限 129
第五项 监察人之责任 129
第六项 监察人之报酬 130
第七项 对于监察人之诉讼 130
第八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会计 130
第一款 会计确定之程序 131
第一项 各种表册之造具 131
第二项 各项表册之备置 131
第三项 各项表册之承认及公告 132
第四项 各种表册之呈报 132
第二款 公积金之提存 133
第三款 股息及红利之分派 133
第四款 建设利息之分派 134
第五款 股息及红利分派之标准 135
第六款 业务之检查 135
第九节 公司债 136
第一款 公司债之募集 136
第二款 募集公司债之方式 138
第三款 公司债应募书之要件 138
第四款 公司债债额及偿还时逾额之限制 139
第五款 公司债之债券 140
第六款 公司债之成立 140
第七款 公司债之存根簿 141
第十节 变更章程 142
第十一节 资本之增加 142
第一款 新股之添募 143
第二款 股东会之召集 145
第三款 增加股本之登记 146
第四款 新股票之发行 146
第十二节 资本之减少 147
第一款 减资之方法 147
第二款 减资之程序 148
第十三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 149
第一款 解散之事由 149
第二款 解散之决议 150
第三款 解散之通知及公告 151
第十四节 清算 151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151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职务 152
第三款 清算人之权限 154
第四款 清算人之权利及义务 154
第五款 清算之完结 154
第六款 重行分派之声请 155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 156
第一节 股分两合公司立法上之起源 156
第二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意义 156
第三节 对于两合公司及股分有限公司法规之准用 156
第四节 设立之程序 157
第五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机关 160
第六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解散 161
第七节 公司组织之变更 161
第八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清算 162
第六章 罚则 163
第三编 票据法 171
第一章 绪论 171
第一节 票据法之意义 171
第二节 票据法之法系 171
第三节 票据法之统一趋势 173
第四节 票据之起源 175
第五节 非票据关系 176
第一款 票据预约 176
第二款 票据原因 177
第三款 票据资金 177
第二章 总则 178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 178
第二节 票据之意义及性质 179
第三节 票据行为 181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独立 181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 182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效力 183
第四节 票据之处所与时日 184
第五节 票据之丧失 184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 185
第七节 票据债务人不得抗辩之事由 185
第八节 票据之时效 186
第九节 利益偿还之请求 186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 186
第三章 汇票 188
第一节 汇票之意义及样式 188
第一款 汇票之要件 189
第二款 要件以外之事项 191
第二节 背书 194
第一款 背书之方式 195
第二款 特种背书之种类 196
第三款 背书之效力 198
第三节 承兑 198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 199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 200
第三款 承兑之种类 200
第四款 承兑之考量期限 201
第五款 承兑之效力 201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 202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02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意义 202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 203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 204
第五节 保证 204
第一款 保证之意义 204
第二款 保证之方式 204
第三款 保证人之责任 205
第四款 保证人之追索权 206
第五款 一部保证 206
第六节 到期日 206
第七节 付款 207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207
第二款 付款之方法 208
第三款 付款之标的 209
第四款 付款之审查 209
第五款 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 209
第六款 付款之延期 210
第七款 金额之提存 210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10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意义 211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及预备付款人之参加付款 211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金额及时期 211
第四款 数人请为参加付款时之次序 212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方式 212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 213
第九节 追索权 213
第一款 追索权之意义 213
第二款 行使追索权之原因 213
第三款 行使追索权之程序 214
第四款 追索权之种类 220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20
第一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 221
第二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机关 222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式 222
第四款 拒绝证书之方式 223
第十一节 复本 224
第一款 复本之发行及其效用 224
第二款 复本之责任关系 224
第三款 交还复本之请求 225
第十二节 誊本 226
第一款 誊本之作成及其效用 226
第二款 交还原本之请求 226
第三款 复本与誊本之区别 227
第四章 本票 228
第一节 本票之意义及式样 228
第二节 本票之要件 229
第三节 本票发票人之责任 230
第四节 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本票 230
第五章 支票 232
第一节 支票之意义及样式 232
第二节 支票之要件 233
第三节 支票付款人之资格 234
第四节 支票发票人之责任 234
第五节 支票之提示期限 234
第六节 支票之付款 235
第七节 支票之追索权 235
第八节 保付支票 236
第九节 平行线支票 237
第十节 滥发不良支票之制裁 238
第四编 保险法 243
第一章 绪论 243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 243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 243
第三节 保险之要素 244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 248
第五节 保险之组织 253
第六节 保险法之意义 255
第二章 总则 257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及性质 257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种类 259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当事人 259
第四节 保险契约之订立 259
第五节 保险契约之方式 260
第六节 保险契约之变更或恢复 261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 262
第八节 保险人之抗辩权 263
第九节 危险 263
第一款 危险之存在 263
第二款 关于危险告知之义务 264
第一项 据实声明之义务 264
第二项 通知危险增加之义务 264
第三项 通知危险发生之义务 266
第十节 保险费 266
第一款 保险费之给付 267
第二款 保险费之减少 267
第三款 保险费之返还 268
第十一节 保险利益 269
第十二节 特约条款 270
第十三节 再保险 270
第十四节 保险契约之消灭 270
第十五节 时效 273
第三章 损失保险 275
第一节 通则 275
第一款 损失保险契约之意义 275
第二款 保险标的价值之约定 275
第三款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 275
第四款 损失之赔偿 278
第一项 损失额之估定 279
第二项 损失证明估计避免减轻等费用之偿还 279
第三项 保险人之代位请求权 280
第二节 火灾保险 281
第一款 火灾保险契约之意义 281
第二款 集合保险之性质 281
第三款 损失估计迟延之救济办法 281
第三节 责任保险 282
第一款 损失未赔偿前保险金类给付之取缔 282
第二款 保险之利益之享受 283
第三款 费用之负担 283
第四款 保险人之参预权 283
第四章 人身保险 285
第一节 通则 285
第二节 人寿保险 285
第一款 契约之当事人与关系人 285
第二款 人寿保险契约 287
第三款 保险人之义务 288
第四款 要保人之义务 290
第五款 保险人及要保人之破产 291
第三节 伤害保险 292
第一款 对于人寿保险法规之适用 292
第二款 对于损失保险法规之准用 293
第五编 海商法 297
第一章 通则 297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 297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298
第三节 本国船舶之条件 298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 298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 300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 300
第七节 民法之适用 301
第二章 船舶 302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302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 302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 303
第三款 船舶之让与 303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 303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 304
第四款 造船之破产 304
第五款 船舶之共有 304
第一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 305
第二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 305
第三项 债务之分担 306
第四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 306
第五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 306
第六款 船舶经理人 307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 307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 308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 308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 308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 308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 309
第三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 311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 314
第五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 315
第六款 海产之范围 315
第三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317
第一款 优先权之债权 317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 319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 320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 321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 322
第三章 海员 324
第一节 船长 32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 324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 325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 325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 326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 327
第六款 船长远反义务之制裁 330
第二节 船员 330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 330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 331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 333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 333
第四章 运送契约 334
第一节 货物运送 334
第一款 海上运送之意义 334
第二款 货物运送之种类 334
第三款 货物之卸载 334
第四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 335
第五款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 335
第六款 运送之责任 336
第七款 运费计算之方法 337
第八款 运送契约之解除 337
第二节 佣船契约 337
第一款 佣船契约应载之事项 338
第二款 佣船契约之效力 338
第三款 佣船之运送 339
第四款 佣船之装卸期间 339
第五款 佣船契约之解除 340
第三节 件货运送契约 340
第四节 载货证券 341
第一款 载货证券之发给 341
第二款 载货证券应记载之事项 341
第三款 载货证券之效力 342
第四款 数分之载货证券 343
第五节 旅客运送 344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 345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 34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 346
第六节 船舶拖带 346
第五章 船舶碰撞 348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 348
第二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 348
第三节 请求权之时效 349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 349
第五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 350
第六章 救助及捞救 351
第一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 351
第二节 报酬之请求 352
第七章 共同海损 353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意义 353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债权 354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债务 356
第四节 共同海损之计算 357
第五节 船长之留置权及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 357
第六节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 358
第七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 358
第八章 海上保险 359
第一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意义 359
第二节 保险契约应载之事项 359
第三节 保险单誊本之发行 360
第四节 保险之标的物 360
第五节 再保险 360
第六节 保险期间 361
第七节 保险价额 361
第八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 362
第九节 保险人之责任 363
第十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 363
第十一节 委付制度 364
第一款 委付之意义及性质 364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 365
第三款 委付之效力 366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 367
第十二节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义务 367
第十三节 保险人之义务 368
第十四节 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