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5
第三条【基本原则】 8
第四条【规章制度】 13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17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21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24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24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26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30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1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35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37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0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8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49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51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60
第十九条【试用期】 62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67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71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73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77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82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85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89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92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94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96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96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98
第三十一条【加班】 105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114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117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118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21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27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27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28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30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36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141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144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55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160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63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170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172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179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84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185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186
第五章 特别规定 191
第一节 集体合同 191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91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196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199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202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205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207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10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218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27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233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237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241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247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254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259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265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270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285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286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286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289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91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293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295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98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298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300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05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07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310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312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31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18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18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324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29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334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338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346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51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54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356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362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365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368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 370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376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378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380
第八章 附则 384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384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387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391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中的过渡条款】 392
第二部分 附录 3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3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4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4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43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4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4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最新修正版) 441
后记 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