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史上及法律上之背景 1
第一节 责任原则之起源 1
第二节 责任原则在国际公法上之基础 3
第三节 国际公法上之义务及自主权说之批判 7
第四节 责任原则在历史上之论例 12
第五节 责任原则概述 15
第二章 负责主体 19
第六节 责任以不受外界束缚之程度为测验之标准 19
第七节 所谓完全自主国家 21
第八节 联邦国家 24
第九节 附属关系之程度 26
第十节 特殊情势 29
第十一节 个人 32
第十二节 独立及相互之责任 32
第三章 官吏之行为 35
第十三节 国家为整个之团体对官吏之行为应负责任 35
第十四节 低级官吏不须分类 36
第十五节 一国对别国之侵害行为 40
第十六节 官吏行为之分类 41
第十七节 权限以内之行为 42
第十八节 权限以外之行为 43
第十九节 私人之行为 46
第二十节 行政官吏之行为 47
第二十一节 立法官吏之行为 50
第二十二节 司法官吏之行为 52
第二十三节 国家为一政治个体故应负责 55
第二十四节 国家对于个人行为责任之原理 57
第四章 个人之行为 57
第二十五节 个人侵害外国之行为 61
第二十六节 个人侵害外人之行为及国际之标准 63
第二十七节 阻止与补救之义务及适当注意之原则 65
第二十八节 补救之义务 69
第二十九节 国家仅负其自身作为与不作为之责任 69
第五章 所在地救济之规则 71
第三十节 外人必先求所在地之救济 71
第三十一节 所在地救济二项任务之混乱 72
第三十二节 所在地救济之价值 75
第三十三节 卡尔伏主义及国际司法标准 77
第三十四节 「拒绝司法」之定义 82
第三十五节 「拒绝司法」之习惯 89
第三十六节 如何方得运用外交干涉 90
第六章 暴动与内战 94
第三十七节 不可抗力之原理不能承认 94
第三十八节 对于暴动应与个人行为适用同样之原则 95
第三十九节 美国特别之问题 99
第四十节 暴动之结果每产生责任 101
第四十一节 内战损失责任之各种原理 104
第四十二节 内战侵害普通不负责任 107
第四十三节 适用同样之原则及其他各种特别情势 109
第四十四节 内战之责任以适当注意为确定之根据 110
第四十五节 政府自己之行为 112
第七章 契约性质之要求 115
第四十六节 特别待遇之要求 115
第四十七节 保护侨民契约之权利从未放弃 116
第四十八节 责任乃出于拒绝司法而不仅出于契约之破坏 118
第四十九节 卡尔伏条款 122
第五十节 崛拉冈主义 128
第八章 赔偿之估计 133
第五十一节 补救侵害之义务 133
第五十二节 赔偿之方式 134
第五十三节 各种例子 135
第五十四节 金钱上之赔偿及惩罚性之赔偿 140
第五十五节 金钱赔偿之估计 141
第五十六节 直接与间接损失 146
第五十七节 利息 149
第九章 结论 151
第五十八节 责任原则之扩充 151
第五十九节 过失之原理 154
第六十节 过失之断论 157
第六十一节 直接与间接之责任 159
第六十二节 今日责任有成为国际公法原则之需要 162
第六十三节 对于个人世界是否有一致法律之倾向 165
第六十四节 国家是否有对国际社会负责之趋势 168
第六十五节 责任原则之扩充为不可避免者且需要普遍之规则及执行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