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4
第一篇 明代蒙古社会制度 8
第一章 蒙古社会制度变迁概况 8
第一节 部族联合和封建制度的萌芽 9
第二节 封建国家的建立(十三、十四世纪) 12
第三节 封建王政的产生(十五至十八世纪) 19
第二章 明代蒙古的“兀鲁思”及“鄂托克”(和硕)的机构 22
第一节 “鄂托克”、“和硕”的起源 22
其一、十七、十八世纪兀鲁思的机构 36
第二节“兀鲁思”及“鄂托克”的机构 36
其二、鄂托克的机构 52
第二篇 清代蒙古社会制度 64
第一章 旗的建立 64
第一节 内蒙古设旗 64
其一、清初满蒙的政治关系 64
其二、领地的划定和户口的分配与编制 66
其三、设置札萨克的年代 72
其四、旗的增设 76
其一、设置札萨克的意义 78
第二节 喀尔喀设旗 78
其二、札萨克的语源 82
其三、旗的增设 83
第三节 卫拉特设旗 84
其一、卫拉特族和清朝的政治关系 84
其二、清朝对卫拉特旧制的态度 86
其三、青海设旗 91
第四节 唐努乌梁海设旗 93
第一节 旗的管辖机关 98
第二章 旗的组织 98
第二节 旗的组织 103
其一、旗的官制 103
其二、佐领(苏木)的组织 114
其三、旗的人口组成 120
其四、身分制度 127
第三节 残留在旗内部的社会集团 149
其一、鄂托克 149
其二、爱马克 152
其三、昂吉 153
其四、得沁(四十户)、和林(二十户) 154
其五、巴嘎 155
第三章 旗的机能 157
第一节 旗地的所有关系 157
第一项 元明时代的土地所有关系--部有的土地所有与封建的土地所有 157
其一、氏族社会的土地总有 157
其二、成吉思汗帝国时代的土地所有关系 162
其三、鄂托克的土地所有关系 164
第二项 清代旗地的所有关系 167
其一、划定旗界 167
其二、旗地的种类 168
其三、旗地的封建分与 172
其四、旗地的总有性 179
其五、土地所有形态的变迁 185
第二节 札萨克的职务和权限 192
其一、札萨克的任免手续 192
其二、总管及都统 194
其三、札萨克的职务 197
其四、札萨克的权限 208
其一、贡赋、差役负担 215
第三节 旗民经济生活一斑 215
其二、中国商人加于旗民的经济压迫 220
附录 231
第一 《卫拉特法典》译文 231
其一、旧《察津、毕其格》片断 233
其二、《卫拉特法典》 234
其三、噶尔丹洪台吉的命令 249
其四、敦多克达什汗的补则--六大僧侣论证下公布的法典补则 251
其一、清代以前的汉族移民 256
第一节 汉人占耕蒙地的过程 256
第二 汉民族向蒙古移民的沿革 256
其二、清初的汉族移民 259
其三、对汉人移民的限制(康熙到乾隆初期) 263
其四、在移民禁令下的移民发展情况(乾隆以后) 268
其五、清末撤废禁令 288
第二节 中国农民及商人进入蒙古的原因 294
其一、农民的贫困化及流民充斥 294
其二、工商业中家庭奴隶制的生产关系 305
其三、清末汉人政治势力的扩张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