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章 美国法上网络人格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通讯端正法》第230条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5
第一节 从Stratton案判决到CDA第230条的出台 5
一 传统的诽谤侵权责任 5
二 CDA第230条出台前的两个重要判决 10
三 CDA第230条的出台 14
第二节 有关CDA第230条的主流判决 17
一 奠基性判决:Zeran v.AOL 17
二 信息内容提供者的界定:Blumenthal v.Drudge 20
三 “用于互联网发表的意图”:Batzel v.Smith案 24
四 “中性工具”说 28
第三节 否定CDA责任豁免的司法判决 34
一 添加标题和编者按构成内容创建:MCW,Inc.v.Badbusinessbureau.com 34
二 CDA第230条未排除发行者责任:Barrett v.Rosenthal 36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Jane Doe No.14 v. Internet Brands,Inc.,DBA Modelmayhem.com 41
第四节 对CDA第230条及相关司法判决的评价 43
一 Zeran案判决对CDA第230条的解释所存在的问题 44
二 重新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和活动管理人 50
第二章 美国法上网络版权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节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56
第一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之前的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责任 56
一 美国版权法上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56
二 判例法中的替代侵权责任 62
三 第一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判决 71
第二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与立法理由 79
一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第一次草案及立法说明 79
二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草案及立法说明 97
三 众议院的最终草案 104
四 对DMCA避风港规则的简要评析 108
第三节 美国判例法中的避风港规则 109
一 判例中的避风港规则一般规定 111
二 DMCA下的帮助侵权与“红旗”标准 124
三 替代责任与“控制加直接经济利益”标准 140
四 对避风港规则相关判例的评价 149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第37条之内在关联性 156
第一节 作为注意义务代名词的安全保障义务 157
一 德国侵权法上的“Verkehrspflichten” 158
二 德国法院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 169
三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位置之惑 180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84
一 域外安全保障义务的本土化 185
二 合理注意的标准与思考路径 191
三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护性法律 194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98
一 问题与方案 199
二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 207
结语 213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介人责任的双轨制:妨害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15
第一节 责任避风港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协调 216
一 传统侵权法中的防范第三人侵权义务 216
二 责任避风港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防范侵权义务的影响 224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特征 234
一 可期待的合理注意 234
二 注意程度与具体场合的侵权危险性相称 237
三 安全保障义务蕴含组织制度要求 240
第三节 妨害人责任视角下的“通知一取下”程序 242
一 “通知—取下”程序的适用 243
二 妨害人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的分工配合 245
三 “通知—取下”责任避风港的功能及其限度 248
四 反通知程序的必要性 253
结语 255
参考文献 260
后记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