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页 1
民法 1
民法第一编第二编第三编 1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人 3
第一节 私权的享有 3
第二节 能力 4
第三节 住所 6
第四节 失踪 7
第五节 同时死亡的推定 9
第二章 法人 9
第一节 法人的设立 9
第二节 法人的管理 14
第三节 法人的解散 16
第四节 罚则 20
第三章 物 20
第四章 法律行为 21
第一节 总则 21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2
第三节 代理 24
第四节 无效及撤销 27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28
第五章 期间 30
第六章 时效 31
第一节 总则 31
第三节 消灭时效 34
第二节 取得时效 34
第二编 物权 37
第一章 总则 37
第二章 占有权 38
第一节 占有权的取得 38
第二节 占有权的效力 39
第三节 占有权的消灭 41
第四节 准占有 42
第三章 所有权 42
第一节 所有权的界限 42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47
第三节 共有 49
第四章 地上权 51
第五章 永佃权 53
第六章 地役权 54
第七章 留置权 57
第八章 先取特权 58
第一节 总则 58
第二节 先取特权的种类 59
一、一般先取特权 59
二、动产先取特权 60
三、不动产先取特权 62
第三节 先取特权的顺位 63
第四节 先取特权的效力 64
第九章 质权 66
第一节 总则 66
第二节 动产质 67
第四节 权利质 68
第三节 不动产质 68
第十章 抵押权 70
第一节 总则 70
第二节 抵押权的效力 71
第三节 抵押权的消灭 75
第四节 最高额抵押 76
第三编 债权 83
第一章 总则 83
第一节 债权的标的 83
第二节 债权的效力 85
第三节 多数当事人的债权 88
一、总则 88
二、不可分债务 88
三、连带债务 89
四、保证债务 91
第四节 债权的让与 95
第五节 债权的消灭 96
一、清偿 96
二、抵销 102
三、更改 103
四、免除 104
五、混同 104
第二章 契约 105
第一节 总则 105
一、契约的成立 105
二、契约的效力 107
三、契约的解除 109
第二节 赠与 110
第三节 买卖 111
一、总则 111
二、买卖的效力 112
三、买回 115
第四节 互易 117
第五节 消费借贷 117
第六节 使用借贷 118
第七节 租赁 120
一、总则 120
二、租赁的效力 121
三、租赁的终止 123
第八节 雇佣 124
第九节 承揽 126
第十节 委任 128
第十一节 寄托 130
第十二节 合伙 131
第十三节 终身定期金 135
第十四节 和解 136
第三章 无因管理 136
第四章 不当得利 137
第五章 侵权行为 138
民法第四编第五编 142
第四编 亲属 143
第一章 总则 143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 144
一、婚姻的要件 144
第二章 婚姻 144
二、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146
第二节 婚姻的效力 147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148
一、总则 148
二、法定财产制 149
第四节 离婚 149
一、协议离婚 149
二、裁判离婚 151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52
第一节 亲生子女 152
一、收养的要件 154
第二节 收养子女 154
二、收养的无效及撤销 156
三、收养的效力 157
四、收养的终止 157
第四章 亲权 159
第一节 总则 159
第二节 亲权的效力 160
第三节 亲权的丧失 163
第五章 监护 163
第一节 监护的开始 163
第二节 监护的机关 164
一、监护人 164
二、监护监督人 165
第三节 监护的事务 166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 169
第六章 扶养 170
第五编 继承 172
第一章 总则 172
第二章 继承人 173
第三章 继承的效力 175
第一节 总则 175
第二节 应继分 176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178
第四章 继承的承认及放弃 180
第一节 总则 180
第二节 承认 181
一、单纯承认 181
二、限定承认 182
第三节 放弃 185
第五章 财产的分离 186
第六章 继承人的不存在 188
第七章 遗嘱 191
第一节 总则 191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192
一、普通方式 192
二、特别方式 194
第三节 遗嘱的效力 196
第四节 遗嘱的执行 199
第五节 遗嘱的撤销 202
第八章 特留分 203
附则 207
第一章 通则 213
民法施行法 213
第二章 关于总则编的规定 215
第三章 关于物权编的规定 219
第四章 关于债权编的规定 222
第五章 关于亲属编的规定 223
第六章 关于继承编的规定 227
不动产登记法 229
第一章 总则 230
第二章 登记所及登记官 232
第三章 登记簿册及图式 233
第四章 登记程序 235
第一节 通则 235
一、土地标示的登记程序 249
第二节 不动产标示的登记程序 249
二、建筑物标示的登记程序 256
第三节 所有权的登记程序 264
第四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的登记程序 268
第五节 涂销登记的程序 278
第五章 审查请求 282
第六章 罚则 283
户籍法 285
第一章 总则 285
第二章 户籍簿 286
第三章 户籍的记载 288
第四章 申报 290
第一节 通则 291
第二节 出生 296
第三节 认领 298
第四节 收养 300
第五节 收养终止 300
第六节 结婚 301
第七节 离婚 301
第八节 亲权及监护 302
第九节 死亡及失踪 303
第十节 生存配偶姓氏的回复及姻亲关系的终止 305
第十一节 推定继承人的废除 306
第十二节 入籍 306
第十三节 分籍 306
第十四节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307
第十五节 姓名的变更 308
第十六节 转籍及就籍 308
第五章 户籍的订正 309
第六章 杂则 310
建筑物保护法 313
土地租用法 315
房屋租用法 325
利息限制法 329
信托法 331
遗失物法 343
国家赔偿法 349
法例 351
附录一 旧民法 357
附录二 民法事项索引 415
附:户籍法新条文 481
校后记 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