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国际纠纷及和平解决方法 1
第一章 国际纠纷概说 1
第二章 和平解决方法 4
第一节 外交谈判 4
第二节 斡旋与调停 5
第三节 国际调查委员会 6
第四节 仲裁 8
第一款 仲裁之意义 8
第二款 仲裁条约 9
第三款 仲裁员之选派 11
第四款 仲裁事件之范围 11
第五款 仲裁之准则 12
第六款 仲裁判决之效力 13
第五节 常设国际仲裁院 14
第一款 仲裁院之设立 14
第二款 仲裁院之组织 15
第三款 仲裁程序 16
第四款 简易仲裁程序 17
第六节 仲裁法院 18
第七节 中美洲裁判法院 19
第八节 国联行政院审议 20
第九节 国联大会审议 22
第十节 常设国际裁判法院 23
第二编 常设国际裁判法院 26
第一章 国际法院之历史 26
第一节 法学家委员会 27
第一款 法院组织问题 28
第二款 法院裁判权问题 30
第三款 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31
第二节 国联行政院之审查 32
第三节 国联大会之审查 33
第四节 各国政府之批准 36
第五节 第一届法官之选举 36
第六节 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42
第七节 法院组织法之修正 44
第八节 第二届法官之选举 49
第二章 国际法院之组织 55
第一节 概说 55
第三节 法院官员之资格与选任方法 57
第一款 法官之资格 58
第二款 法官之提名 59
第三款 选举法官之手续 62
第一项 普通选举手续 62
第二项 特别选举手续 63
第三节 法官之权利义务 64
第一款 法官之任期 65
第二款 法官之等级 66
第三款 兼任公职之限制 67
第四款 法官之回避 69
第五款 法官之除名 70
第六款 法官之特权 71
第四节 法院内部组织 71
第一款 院长与副院长 72
第二款 书记官长 72
第五节 审判 74
第一款 法院之庭期 74
第二款 全体庭 75
第三款 专庭 77
第一项 劳动专庭 77
第二项 运输交通专庭 79
第三项 简易庭 80
第六节 本国籍法官参预审判之问题 81
第七节 法院官员之俸给及法院费用 86
第二章 国际法院之裁判权 89
第一节 对人管辖 89
第一款 国家与国联会员 90
第二款 列名盟约附款各国 94
第三款 其他国家 94
第二节 对事管辖 96
第一款 任意裁判与强制裁判 97
第二款 普通管辖 99
第一项 各造自由呈诉之案件 99
第二项 现行条约及协约所特定之案件 101
第一目 国联盟约 103
第二目 和平条约 105
第三目 少数人种保护协约 107
第四目 委任统治 108
第五目 国际公约 109
第六目 政治条约 110
第七目 运输及交通协约 110
第八目 仲裁及和解条约 110
第三款 特别管辖——自择条款 115
第三节 谘议意见 121
第一款 谘议意见之主体 122
第二款 谘议意见之效力 123
第三款 谘议意见与判例之比较 124
第四款 谘议意见取决之方式 125
第四节 法院适用之法律 128
第一款 条约之规条 129
第二款 国际惯例 129
第三款 文明国家公认之法律原则 130
第四款 判例及学说 131
第四章 国际法院诉讼程序 136
第一节 诉讼用语 136
第二节 诉讼程序之开始 138
第一款 保全程序 140
第二款 代理人与律师 141
第三节 通常诉讼程序 141
第一款 书面审理 141
第一项 声明异议 144
第二项 书状之补正 145
第二款 言词审理 146
第三款 物证与人证 148
第四款 一造辩论判决 150
第四节 参加诉讼程序 150
第五节 和解 154
第六节 法院之判决 155
第七节 请求再审或解释 158
第八节 诉讼费用 162
第九节 简易诉讼程序 162
第十节 谘议程序 164
第十一节 错误之更正 168
第五章 国际法院判决之执行 169
第一节 国际法院与国际联盟会之关系 169
第二节 结论 174